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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背景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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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法学教育实现与法律职业的结合,这就要求法学教育不断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高等院校应当在人财物等资源方面逐步向实践教学倾斜,有效完善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制度,使其真正实现实践教学的效果。对高校教师的考核制度也应当逐步加大对实践教学的考量,同时必须约束和激励学生参与实践教学,提高教师和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关键词:卓越计划;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化;法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214(2015)04-0097-02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我国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意见”明确规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从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职业化将是未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而在培养职业化的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法学实践教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学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为锻炼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而设置的教学环节,既包括课堂内的实践教学,也包括课堂外的实践教学。
  一直以来,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的构造中都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其重要性被严重低估。随着卓越计划的实施,法学实践教学必将在法学教育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那么,大学的法学教育应该如何应对改革带来的挑战?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如何自我革命?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资源投入、教学方法、评价体系这四个方面来着手。
  一、资源投入的倾斜
  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资源投入非常少,这一方面是因为实践教学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另一方面是因为实践教学操作起来较为复杂,短期内难以实现有效回报。而投入到科研和传统教学方式则不同。比如,学校投入一千万用于科研奖励,则能迅速激励教师的科研热情,在短期内收到丰硕的科研成果,特别是在学术GDP主义盛行的今天,科研排名往往决定着学校的声誉和地位。但是,实践教学的投入则相对较大,而且短期内难以有明显的效果。比如,模拟法庭的建设、学生实习单位的联系、实习期间的补贴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即使这些投入有了相应的产出,也只是促进了学生毕业后能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减少工作单位的培养压力,对高校而言,没有直接的回报,这实际上等于为他人做嫁衣。
  但是,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不能仅顾忌自身的回报,还必须对自己的社会功能有深刻的认识。因此,高校必须转变观念,在卓越计划的指引下,着手加大对实践教学方面的投入。这种投入需要涵盖到人财物等方面。①
  从人才队伍建设上来讲,必须大力提升教师本身的实践能力,让老师成为真正能教好实践课程的人。现在的大学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大多缺乏实务经验,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学校在招录、考评教师时往往重视其学术研究水平而忽视其实践操作能力,学校的博士、教授基本都是学术型教师,其次,未建立完善的绩效奖惩机制,结果导致了教师指导学生实践花费精力较多却得不到相应合理回报的情况出现,这使得一部分具有丰富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主观上也不愿意指导学生实践。②为此,有必要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这种挂职不能是形式上的,而必须是进行实际操作。同时,高校有必要从实务部门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到学校开设实务课程,讲授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学生展现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从资金和物力的投入上来讲,高校有必要有计划地、逐年向实践教学投入资金,也可以与实践部门,特别是企业和律师事务所沟通,争取外部的资金援助,建设校内的模拟法庭,举办辩论赛,资助学生到实务部门实习等等。③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我们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校内的实践教学,比如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模拟谈判等等;二是校外的实践教学,包括观摩庭审、社会调查、法律诊所、实习等等。目前,这些教学的方法都存在有待改进之处。④
  以实习为例,以往高校的实习都流于形式,往往是学生到单位开个实习证明就应付了事,而学校规定的实习时间往往被无人管束的学生浪费。因此,各高校有必要严格实习的管理,让实习真正成为实务训练的过程。比如,西南政法大学近年来采取了集中实习的方式,随机派遣学生到实习单位,吃住在实习单位,实习时间大约在2-3个月左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又如,就实习时间而言,过去法学院的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大三或者大四,但是,由于司法考试的改革,大三的学生要忙于备考,大四的学生又要面临公务员考试、就业的压力,在此时要求其实习实在勉为其难,因此,有必要将实习的时间安排在大二下学期或者大三的上学期,这个时期,学生已经学习了一段时间法律,对理论也有所了解,安排实习有助于其了解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之间的距离。
  又如,模拟法庭是校内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但是,由于模拟法庭人数、场地的限制,没有办法让所有同学都参与进来,而且,现在的模拟法庭往往成为了一种话剧表演,难以收到实践教学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加强庭前培训,这种培训要求所有同学都参与进来,模拟法庭所使用的起诉状、辩护词等等都要求学生自己撰写,不得从网上下载现成的材料背台词。庭前培训要求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参与进来,对学生在司法程序、辩论技巧等方面进行指导。模拟法庭也可以与辩论赛结合起来,形成班级之间、学校之间的竞争关系,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法律诊所教育值得大力开发。法律诊所是学生能够独立或者与导师写作处理真实案件的为数不多的方式之一,也是法学学生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已经开设了法律诊所,但规模尚待扩展。我国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增加,至今已经达到每年一百多万件的规模。学生难以与商业性的律师事务所争夺案源,但是对于法律援助案件,法律诊所仍然大可作为。不过,也应当为法律诊所配备高素质的指导教师,防止学生因为业务不熟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三、适度推进高校考核评价机制的改革
  要让上述实践教学改革的理想落为现实,还必须建立有效的机制,激励高校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到实践教学中来。
  首先,对于教师来说,高校不仅要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方面建立供给机制,还要建立适应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发展的教师激励机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科研水平是当前高校评估体系中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当前高校教师考核体系中最重要的指标,基于如此巨大的科研压力,许多学校及教师均把主要的心思、精力投放于学术研究之上,对于实践教学则是流于形式,应付了事。⑤以往高校往往没有对自身的教师队伍进行合理的分类,建立人尽其才的机制,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实际上,只要在制度设计方面做出一定的努力,让这批教师重点倾斜于实践教学,则可以让其发挥自身特殊的优势。因此,高校应当在充分尊重法学实践教学教师的工作的基础上,使其在职称晋升、工作考核和评比评奖中得到公平甚至得到某种优惠待遇,以造就和鼓励更多的“双师型”教师参与法学实践教学工作。⑥
  其次,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考核模式也有待改革。以往实践教学没有有效的考核机制,实践教学往往是一哄而上,一哄而散,最后学生上交一个心得,或者实习单位盖个公章,就草草了事。可想而知,没有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学生也难以将心思真正放到教学活动中来。因此,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有必要建立有效的考勤机制,以出勤率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之一。
  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通过机读卡计算学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次数,一学期达到一定次数可以取得“学术活动”的1学分。⑦除此之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引入面试、评委评分、奖励等种种新的机制,对学生形成有效的督促,保证实践教学效果的实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中国高等教育》,2013年第12期,第29页。
  ②季敏:《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基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长春大学学报》2013年第8期,第1033页。
  ③叶永禄:《构想与建议:对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第139页。
  ④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中国大学教学》2011年第7期,第33页。
  ⑤季敏:《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基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长春大学学报》2013年第8期,第1032页。
  ⑥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3期,第119页。
  ⑦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中国大学教学》2011年第7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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