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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法修正案的宽严相济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梁晓 周云岩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的基本涵义是指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75岁以上老人免死、增加了醉酒驾驶新罪名等,其总体结构和具体法条均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发布以来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热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焦点是该法所体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2010年2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已被明文确定为基本刑事政策,从而终结了学术界对该政策是否应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的争论。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以及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所谓该宽则宽应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方面是“宽”后依然为罪但处罚从宽的情景,例如犯罪行为虽然严重,然而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或者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再或者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均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方面是“宽”后不为罪的情景,例如其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把其作为犯罪处理。第三方面是从处罚的角度依法可“不收监”则不监,尽量适用其他刑罚种类,例如单处罚金或缓刑、管制等。应特别指出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该宽则宽,并不是助长犯罪,也不是毫无原则的放松,而是在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的该宽则宽。所谓当严则严应从两方面理解。第一方面是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性,这一方面的适用范围只能是其犯罪行为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景。第二方面是判处一般刑的从重刑,这一方面的适用范围是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虽然不是极大,但也造成了相当的社会危害以及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再者为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各种情景。所谓宽严相济就是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互补,在此基础上做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分析评述
  2011年2月25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75岁以上老人免死、增加了醉酒驾驶新罪名、增加了恶意欠薪新罪名。而最大的亮点就是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走私类犯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二类为诈骗类犯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三类为盗窃类犯罪:盗窃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四类为传授类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取消这13种犯罪的死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一,从最深层次上来说,这将有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生命权是人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对生命的重视、珍爱和谨慎就是对人权的重视。这一点甚至突破了纯粹的法学领域,在政治领域对于消除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存在的偏见和歧视很有意义和作用。其二,从一般层次上来说,对我国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其三,从专业层次上来说,对于改善我国现行死刑的立法现状和格局是很有益处的。
  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体现了我国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刑法人性化的一面。这也真正从本质上体现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因为真正的本质上的平等不是形式上的每个人都一样,而是要反映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和照顾。增加醉酒驾驶新罪名,有利于我国目前交通秩序的维护和提高,也有利于保障行人和车辆在公共交通环境下的人身财产安全,体现了刑法对人的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的重视。增加恶意欠薪新罪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人事薪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这也与我国提出的“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政策相互呼应。
  从刑法修正案(八)总体结构上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从总体结构上看,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两减两增”。所谓“两减”就是指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及75岁以上老人免死。从立法的角度减少死刑的数量,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刑事立法的大趋势。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顺应了这个刑事立法的大趋势,也表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所谓“两增”就是指增加了醉酒驾驶和恶意欠薪两个罪名。醉酒驾驶和恶意欠薪并不是近些年的新生现象,但却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中的当严则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从严,醉酒驾驶和恶意欠薪符合这一点,因此增加了这两个新罪名。“两增”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中的当严则严内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个全面完整的体系,包括该宽则宽和当严则严两个必不可少的内容,缺乏其中任何一方面内容,则就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实质精神。刑法修正案(八)总体结构的“两减两增”,力求宽严一并落实到位,既体现了我国刑法人性化的一面,又体现了我国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面,由此可以看出其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理解和完整运用。所以从刑法修正案(八)总体结构上看,其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刑法修正案(八)具体法条上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取消了近些年来较少适用或者根本未曾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占原来死刑罪名总数的19%左右。以第三十九条为例,盗窃罪是一种常发性犯罪,我国的1979年刑法中本来对盗窃罪未规定死刑,在1983年“严打”的背景下,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增加了死刑,而在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我国根据当时国家法治与社会发展状况,取消了一般盗窃罪的死刑,但保留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种特殊的盗窃罪依然适用死刑。但是,这两种特殊情况在整个盗窃罪中所占比例非常之低,这两种特殊盗窃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更是微乎其微。据此,从根本上取消这两种特殊盗窃罪的死刑,不会助长这两种特殊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该宽则宽,不是毫无原则的放松,更不是助长犯罪或放纵犯罪,而是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的该宽则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恰恰是符合这一层含义的。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体现了我国该宽则宽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75岁以上老人免死。而在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可以说对75岁以上老年人免处死刑,在我国是有法律铺垫和司法实践前提的。在我国老年人严重犯罪的比例极低,免除其死刑不会助长或放纵该犯罪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这符合该宽则宽的内涵。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对75岁以上老人免死的例外规定“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意味着对75岁以上老人免死是有前提的,就是不能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因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实施者,无论其年龄是否超过75岁均适用死刑,这符合当严则严的内涵。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体现了我国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将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等此前由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近些年来我国醉酒驾车和恶意欠薪等现象日益猖獗,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现象也越来越深恶痛绝,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了对我国交通环境和职场环境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加大了对交通环境和职场环境中某些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了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犯罪的入罪门槛。这表现为我国刑法新罪数量的增加,罪与非罪的界限前移。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当严则严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作者单位:河北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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