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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视域下的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勇

  [摘要]乡村社会治理是以乡镇政府管理和农民制度化参与相结合,以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种乡政村治发展模式。但在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时期越级上访、群体申诉、直接对抗等大量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情况下,乡村治理所必须的政治文化环境和社会资本构建遭到严重破坏,乡村治理绩效的下降使乡村的发展陷入了困境。破解这一挑战,需要通过培育新型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文化,完善农民制度化参与机制,创造农民制度化参与的社会氛围,推动乡村社会自律以形成农民制度化参与的条件,来为乡村治理的良性运转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有效的社会资本。
  [关键词]社会转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乡村治理;制度化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5-0044-03
  
   农民的政治参与,从有序性、规范性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两个方面。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1]所谓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不符合制度要求的,甚至是通过违犯法律规定的参与方式所进行的政治参与行为,它属于无序政治参与的范畴。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渠道来追求自身利益,是现阶段我国农民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和权利的主要途径。但是,一旦有序的、常态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途径不能满足农民自身利益的诉求时,无序的、非常态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形式,就成为农民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的一种必然选择。而当前,农民的这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正呈不断升温的趋势,事态的发展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一、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基本表现形式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农民的权利意识和对利益的追求不断增长,农民政治参与的需求和行动呈现出迅猛增长之势。这对于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农村不断扩大。综观我国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越级上访
  所谓越级上访,是指信访人员反映信访问题,不是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而是直接到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反映,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时,又到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反映。通过信访渠道向国家机关表达利益诉求,反映问题,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农民上访的目的,从本质上说,是在自身利益受损时,通过到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这一形式,来追求自身合理的利益诉求。在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时期,农民上访的主要根源性因素是征地补偿、环境污染和村干部的贪污腐化等问题,尤其是因征地补偿问题引发的群体上访持续性升温。由于我国现有的征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补偿费用偏低的现实,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难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更谈不上拿出一部分资金创业发展。而乡镇政府在安置失地农民问题上,又缺乏相应的制度性社会保障,导致失地农民既无地可种,又无法创业发展。在制度性参与和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失地农民慢慢演化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失地流民。仅2005年,全国共发生因土地引起的农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就高达19700起,占农村群体事件的65%以上[2]。对农民的上访,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的信访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要么将意见转交给有关部门,而并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后期的督办和检查,要么对农民的呼声漠然视之,甚至斥之为刁民闹事,农民的利益表达往往石沉大海。在合理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情况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就成为一种必然,越级上访就是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渠道。
  农民的越级上访,从本质上来说,是希望以更大的权力来纠正较小的权力,这是法制建设不健全时期的过渡性办法。但是,如果越级上访失控,尤其是规模大、涉及面宽、要求高、组织性强的群体性越级上访成为一种趋势,不但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维权,增加上访农民的经济负担和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和利用,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越级上访违反了国务院于1995年和2005年先后颁布的两个《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一种无序的上访行为。
  2.群体申诉
  农民群体申诉型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农村群体性事件。所谓农村群体事件,是在农村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农民这一特定群体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参与,经过一定的酝酿、组织和策划,围绕一定目的,而共同实施的、没有合法依据的聚众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示威、绝食、聚众闹事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和行为。学者于建嵘指出,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3种类型:维权抗争型、突发骚乱型和组织犯罪型,其中维权抗争型事件占农村群体性事件的90%以上[3]。
  从2009年我国农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事件的实质是农民在其正当利益受损时,在利益协商和维护机制不健全甚至缺乏的情况下,试图以群体的力量来改变现实处境的一种努力。例如,维权抗争型群体事件,就是农民在自身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等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在通过信访、行政申诉等合法的制度化政治参与维权无效,甚至受到打击报复和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堵塞交通,甚至包围基层党政机关等激烈的群体维权行为。所以,对于这类群体事件,从起因上来讲,对于推动农村社会问题和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化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一旦由此而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怪圈,那么,这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形式就会在数量、规模、破坏力和影响力上产生极为不良的社会后果。特别严重的是,一旦某些抱有“法不责众”心理的人和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挑拨和恣意破坏,激烈的、破坏性极强的、与政府正面对抗的农村群体性冲突就难以避免。
  3.直接对抗
  在农村的快速转型时期,制度短缺是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所谓制度短缺,是指农村的利益格局在从单一性走向多元性的进程中,普通公民基于追求多元利益的需要而积极寻求利益表达的渠道,以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政治需求普遍扩大和现有体制下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之间存在的一种失衡状态。多元的利益诉求,就需要多元的制度保障。但现实是,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针对农民新的制度需求,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供给,而原有的制度又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农民的需求,在直接的、有效的体制内,利益表达严重不足,甚至堵塞的情况下,在现有的一些制度安排流于形式的现实面前,加上一些领导干部对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活动的粗暴干涉、不管不问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农民的正常利益表达不断受阻,那么采用一种暴力的或激进的直接对抗,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来使政府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就成为农民的必然选择[4]。
  所谓农民的直接对抗,是指农民基于对乡镇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不满,或认为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时,拒不服从乡镇基层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甚至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农民选择直接对抗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寻求一种公正平等的社会心理。农民是社会资源拥有量较少的社会弱势群体,本身就很难有机会把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有效渠道反映到上级政府部门,但这并不表明农民不愿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进行参与活动,只是他们急切的参与热情被短缺的制度现实所阻断。这种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产生的强烈的内在参与冲动,一旦遇到利益侵害行为时,就会转化为过激的社会行为,以直接对抗的形式来寻求表达的需要。如农民因征地赔偿不公而拒绝拆迁、搬迁,甚至与拆迁人员发生激烈的直接对抗等。

  
  二、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成功的关键
  
  乡村治理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农民能否通过制度化参与到乡村事务中来。乡村治理,核心是“乡村自治”下的村民自治。所谓治理,就是治和理的有机结合。治就是组织。理就是调控。乡村治理就是在乡镇政府的组织和调控下,引导农民有序地制度化地进行政治参与,逐步实现村级事务的自我管理。面对快速转型时期农民的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给乡村稳定发展带来的极大隐患,乡镇政务必切实有效地把治和理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化制度外为制度内,化无序为有序,以实现农民对自身利益合理追求的最大满足。
  1.通过培育新型政治文化推进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乡村治理的有序运行是建立在稳定的社会环境基础之上的。社会的稳定源自于政治的认同,高度的政治认同感是维护政治稳定的核心因素。社会个体一旦认可政治价值观,就有归宿于这个群体的自豪感和为维护这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自身使命感,就会发自内心地去维护其价值观,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会视其在可容忍的尺度范围内,社会整体是和谐有序的[5]。高度的政治认同是在政治参与的进程中逐步培养起来的,而任何政治参与又都是在一定的政治文化中进行的。政治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任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进程所促成的。政治文化对实现高度的政治认同和有效的政治参与,消除不稳定因素,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真正实现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仅仅提供物质财富的支撑和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积极不断创建符合中国农民所需求的参与型政治文化,以推进农民政治主体意识的不断提升,这是实现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文化条件。为此,一要从积极参与、有效监督、恪守法规的角度努力培养农民的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进一步增强农民的公共责任。在遇到有关国家和社会利益问题时,必须坚决克服个体自我利益或本集团利益,自觉地维护公共利益;二要大力积聚社会资本,不断提高社会凝聚力,推动乡镇政府和农民的合作、信任和理解,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三要发展协商民主,完善表达机制,始终把公民的有序参与作为现代民主的精神,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和谐[8]。只有通过大力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不断提高农民的政治价值认同感,引领农民在政治认同上趋于一致,推动农民以积极的心态和行动参与到乡村事务的管理中来,在文化根源上消除乡村不稳定的各种社会隐患,才能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民制度化参与机制,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硬性保障
  制度是乡村治理的硬性保障。加强制度建设,既是农民有序参与的必由之路,也是乡村治理的必要条件。当前造成我国农民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一个核心因素,就是制度安排的缺失。要抑制和减少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农村形成和谐有序的乡村治理环境,就必须突破制度的障碍,逐步完善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安排,不断拓宽和逐步畅通农民制度化参与的制度机制。为此,一是要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村民选举和决策的参与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充满活力的政治体制,不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能使农民更好地参与政治。要始终坚持村委民选,让农民真正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并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增进候选人与村民的沟通、交流,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候选人的思想观点、参政能力和道德品质,农民才能选举出自己真正信任的,文化程度较高、致富能力较强、乐于为公众服务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也只有经过农民真正参与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才能得到农民最大的政治认同。而且农民在参与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也不断创造出诸如吉林梨树县的海选模式、山西河曲的两票制、赣州的村民理事会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新形式。二是要拓宽参与渠道,为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表达渠道。要不断加快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进程,逐步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最大限度保证农村各个不同利益群体都能选举代表自己的法律法规,为乡村治理中公正的决策体制的出台提供制度的保障。要不断推进信访制度的创新,积极推行多部门联合接访,在农村建立固定的接访场所和信访信箱,配备专职信访人员,随时接待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不定期的组织党委、人大、行政、司法等多部门人员积极深入农村,随时了解农村情况,及时化解农民的利益诉求,变群众的来信来访为政府部门的及时走访,以便把矛盾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三是要发挥网络参与的作用。网络可以及时有效改善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证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6]。特别是在当前由“民工潮”引发青壮年农民和乡村精英“规模化外流”,乡村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大量“空心村”不断生成,农民自治主体虚置化的情况下,网络参与的作用就更加重要。当然,对网络参与有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也要提前预知,防止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网络化的生成。
  3.通过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创造农民制度化参与的社会氛围,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
  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的组织和管理,它是通过乡镇公共权威的运用对乡村社会进行必要的组织和调控,在农民广泛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基础上,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乡政村治村民自治下的乡村治理,乡镇政府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全面建立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服务型乡镇政府。要立足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的宗旨,在职能定位上从以前包揽一切的全能型政府向只提供核心公共产品服务转变;在管理模式上从以前的“为民作主”向“让民作主”转变。要通过引进人才、建设市场、提供信息、支持民间投资和搞好社会治安等措施,为本行政区域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要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与村组的关系,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都要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规范的方式和程序,民主决策,自主管理,而乡镇政府要更多地通过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对乡村事务的有效治理[7]。
  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减少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事件的爆发,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让农民群众对事关自身利益的乡村事务真正地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相当一部分是对事关切身利益的乡村政务缺乏应有的知情权,对事关农民群众的民生政务缺乏有效的监督权。完善乡村事务的公开制度,首先要公开的是乡镇政务。在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完善政务公开的进程中,乡镇政府要把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行政、经济管理活动,把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宅基地的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与村务相对应的事务,以及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办法等公开化、透明化。其次要公开村组事务。要把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村组财产和财务支出、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资奖金、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指标等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村里的重大事项向村民公开,做到大事公开透明,小事清清楚楚。[8]
  4.通过推动乡村社会的自律形成农民制度化参与的条件,为乡村治理提供广泛的社会资本
  在当前的快速转型时期,推进乡村治理的良性运转,在乡村社会资本发展方面应着力抓好的工作是:一要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意识、合作意识、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推动农民以更加有序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中,理智地对待和处理彼此间的矛盾和分歧,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二要强化有效制度安排,构建农民对制度的信任度。制度是与“规范”社会资本紧密相联的。如果制度能够给农民提供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政府与村民建立起有效的相互沟通的制度桥梁,就会极大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减少政治失序的可能性。三要加快乡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民间组织是多元社会主体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当今社会,由于公共事务的日趋复杂,乡镇政府必须借助政府之外的民间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意味着农村社会资本的增加。乡村农民通过民间组织,逐步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有利于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提升农民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行动力量,推动形成乡镇政府与农民合作治理网络体系的形成,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浦劬等.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66.
  [2]龚志宏.论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影响[J].学术论坛,2009,(8).
  [3]于建嵘.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治[J].中国乡村发现,2007,(1).
  [4]孔桂丽.论当前我国农民的非制度政治参与[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
  [5]刘勇.“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分析及心理疏导机制构建[J].云南社会科学,2010,(1).
  [6]苗贵安,王云骏.从群体性突发事件看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选择[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4).
  [7]丁祥艳.社会主义新农村视域中的乡村治理优化[J].求实,2009,(7).
  [8]郑传贵.社会资本与农村社区发展[M].北京:学林出版社,2007:142-143.
  责任编辑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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