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立法:开门纳策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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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俏 糜晓燕
2010年12月、2011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全文公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就同一部法规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公听会听取各界意见,这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尚属首次,也表明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通过开门立法求良策寄予厚望。
2010年12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2011年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和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据统计,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649条,其中各级人大161条、省有关部门68条、其他方面(包括人大代表、专家、基层执法单位与人员、行业协会、院校、专业机构、网民等)420条。
从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到的反馈来看,各方关注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餐饮具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
食用农产品:是否规定?
膨胀西瓜、肥大猕猴桃等一系列事件的曝光,让人们对食用农产品问题深感忧虑,多次呼吁立法规范与部门监管。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专设了“食用农产品”一节。草案二次审议稿则在总则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删去了“食用农产品”这一节。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处于源头位置,加强监管非常重要,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不够全面,难以涵盖食用农产品监管中的各方面问题。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作了转致性规定,其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因而不宜在本办法中加以规定。
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是两部并行的、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法律,建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另行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绍兴市人大提出,应进一步明确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关系,鉴于草案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均源于上位法,未加细化和分解,没有必要,建议删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提出,鉴于食用农产品监管的相关内容较为复杂,建议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另外规定,本办法中只需作衔接性的规定即可。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为2011年立法计划中的二类项目,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何界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界定,是进行监督管理的前提。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界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专门在附则中增加了定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者。”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多指出要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以便加强监管。
网民温州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李川认为,草案规定了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程序,但对于其应当如何定位,属于自然人还是组织未明确。
绍兴市人大、丽水市人大、舟山市普陀区人大、省卫生厅指出,为明确监管职责,防止监管漏洞,应当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
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李兰娟认为,要进一步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对小作坊的设立条件特别是设备条件等进一步明确,增强操作性。常委会委员陈永昊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提高门槛,加强监管。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应当以加工为主,因为关键环节在加工,食品安全隐患也在于加工这个主要环节。应当把前店后场式熟食卤味店、炒货店、面包店、糕饼店等都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范围,由质检部门来统一监管。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指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概念加以明确,导致许多业态难以用列举方式划定监管职责和范围,本办法应当明确相关概念,建议参照2009年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委员会(SAC/TC313)审查通过的概念,将小作坊定义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省质监局建议,根据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近几年监管和3年整规工作实践,建议在充分考虑其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等特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定义。
省工商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需要对现场制售是否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予以进一步明晰。
食品摊贩:如何监管?
食品摊贩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也是部分群众就业谋生的手段。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与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均单设一节规范“食品摊贩”。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了堵疏结合的方针,明确政府应规划确定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经营。鉴于实践中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为便于基层政府对摊贩管理模式进行有益探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提升改造、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如何在允许设立的前提下,规范好食品摊贩以保证食品安全。
宁波市人大提出,草案中摊贩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能还是不够明确。建议根据食品摊贩监管的综合性和特殊性要求,确定主管单位,授权城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主管。
舟山市定海区食安办指出,草案对城市和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临时经营场所等规定相对明确,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乡、村的食品流动摊贩快速增多且生产经营相对无序,更应落实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舟山市人大认为应当对食品摊贩实施许可。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的时间和区域作为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场所的规定,加大对食品摊贩违法
行为的处罚力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工商局建议,由于实践中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等问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不再上街执法,建议将食品摊贩卫生状况不到位、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也一并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以免重现多头管理的现象。
食品添加剂:怎么使用?
近期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反映了食品生产经营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比较突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文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进行了部署。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散见于各条文,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食品添加剂”专设一节,对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增设了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观点认为,应当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特别是防止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与非法添加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吴顺江指出,有些添加剂本身是一种科研成果,但是过量使用是有害的,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生产者真正了解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常委会委员毛雪非提出,建议增加对添加剂生产的准入规定。常委会委员潘海天提出,建议增加禁止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或者非食用物质,以及生产以食品添加为目的的非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的行为,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绍兴市人大提出,作为追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证据,应当增加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最短保存期限。
地方立法网网民提出,建议将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的行为规范扩大到“食品生产者、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范围。
此外,一些建议指出,目前出现的问题并不局限于添加剂本身,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非法的添加行为,应当对非法的添加行为予以规制。
集中消毒餐饮具:如何规范?
集中消毒餐饮具作为一种食品相关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但经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对于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规定较为简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餐饮具集中消毒”专设一节,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通报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观点认为集中消毒餐饮具为新兴行业,浙江范围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单位数量较多,规模总体偏小,存在选址布局不合理、设备设施不齐备、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需要对其设立条件、经营规范等方面做较为全面的规定与监管。
针对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国务院2004年公布的第三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包含了消毒单位卫生许可证,因此地方立法不宜再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但应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
绍兴市卫生局提出,老百姓很关心餐桌上餐饮具是否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餐饮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一次性餐饮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吉县人大建议,对洗涤剂、消毒剂来源进行登记,以备查验。绍兴市人大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除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外,还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餐饮具。
此外,不少意见建议还涉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生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归纳,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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