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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洛克《政府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靳玉佩

  摘要:通过阅读《政府论》下篇,虽然了解了洛克在国家的产生、政治社会的功能等问题上的观点,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理论上和现实上的困惑。洛克认为,国家通过人民的权力让渡而产生,最高权力的掌握者由人民选择与任命,所以当他们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人民可将权力收回并转移。虽然这在理论上行的通,但是在历史现实中却是难以实现。在有关财产权的问题上,洛克当年所认为的通过劳动即可获得财产,因为这并不会危害他人利益,在当今的人地关系紧张的环境下已经不再现实了。而且,在西方对于财产权的高度重视以及财产权与政治权利的结合正在加大社会的等级分化。就公民权而言,虽然理论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始终只是一个美好的设想,在现实中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依然难以完全得到保障。
  关键词:国家 政治社会 权力 财产 公民权
  洛克的《政府论》下篇主要内容都是在描述洛克的关于什么是国家、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合理的政治制度等思想。洛克从自然状态开始,推论出一些政治社会所应当具有的规则,例如天赋自由与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权力分立,法治等。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了洛克所认为的理想的政治社会。通过阅读这部著作,不仅了解了洛克的政治思维,还可以将其政治思想与现今国内国外的政治现状联系起来,有种种启发与借鉴意义,同时也有若干不合现实与令人费解之处。
  一、关于国家的产生与政治社会的理想状态
  洛克的思维开创了社会契约论的先河,在洛克眼中,最初的人类都处于一种理想的以自然法为指导准则的自然状态之中,“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由此可见,在洛克的眼中,在自然状态的假设之下,人天生就是自由与平等的,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和自然法的裁决者,但是这也同时带来了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方便之处,人的感情与偏私很可能会导致人们进入战争状态,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状态,人类才将原本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在人世间形成一种可以裁决纠纷的权威,也就组成了最初的共同体,社会和国家。所以,在政治社会中,一切的权力也都是人民所赋予的,“他授权社会,或者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他制定法律,而他本人对于这些法律的执行也有尽力协助的义务。设置在人世间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这个裁判者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官长,而由于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而且,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机关所制定法律是要全体人民去遵守的,但是,立法机关在行使他的这种最高权力的时候,必须要始终以保护人民的福利为宗旨,即便是某些特殊情况产生若干特权,也必须是以维护人民福利为目的而产生的。所以倘若是出现滥用权力、不为人民谋福利而是图谋自己的私利的情况,人民就有权力将其停止,用强力来加以扫除,另外选择别人来担任立法权的职务。
  但是,这一点值得我们考虑。在当今,人人生而平等,这是已经被大部分人接受了的一条自然原则。洛克的假设很具有说服力,最原初的独立的自由人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财产和利益,才会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国家这一共同体,来接受国家的保护。因为没有人会在明知让渡权力之后自身的处境会变差的情况下还去让渡自己的权力。所以,这个共同体既然是人民创造和赋予的,自然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效劳。不过,值得疑问的是,立法机关,也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者,倘若出现了滥用权力的情况,那么真的如洛克所说,人民就可以将他扫除,然后另选别人担任吗?假设这种情况真的出现了,自然,人民会怒不可遏,发觉自己当初没有将权力委托给正确的人,会希望将权力收回然后转交给更能令自己满意的人。但是,在职的那一任立法者,既然享有了如此崇高的权力,成为了这个国家在实际上的领袖,他会心甘情愿的将权力拱手让人吗?从历史上看,政府一旦形成,权力一旦在握,便会产生种种维护既得利益的手段,例如国家的暴力机构等。所以,相对于政府而言,手无寸铁的松散的人民怎么可能有力量将他们的权力夺走呢?古往今来,当权者为了防备人民将他们的权力收走,采取过各种措施,例如限制结社,思想控制等,就是想使人民没有力量也没有意识去威胁他们所掌握的权力。所以,洛克的这种想法虽然合理,但是在现实中其实难以成行。其实,洛克对此也有过考虑,但是他的结论居然是,这种情况可交由上天来解决,天上的上帝是最公正的裁判者。但是,这对于解决世间活着的人们的苦难有任何实际意义吗?
  二、关于财产的合法来源与地位
  在《政府论》当中,洛克不仅用了专门的章节讨论财产权,而且在著作中的多处提到了有关于财产的问题。首先,关于合法的财产的来源问题。个人运用何种方式才能从原本属于大家共有的财产中正当的获得具有排他性的私有财产呢?洛克给出的答案是劳动。“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也就是说,洛克认为,私有财产的存在是合理的,个人通过劳动可以获得对私有财产的正当占有。而且,这种占有是具有排他性的,私有财产不能收到任何外力的侵犯。因为,洛克举例,“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这里面就存在一些问题了。在洛克所处的时代,世界上大部分地方都是一种人多地少的状况,因此,一部分人对于土地等资源的占有并不会损害其他人的切身利益,因为他们还有别的地方的资源可以挖掘和开垦。但是,毕竟世界上存在的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而人口却是无限制的在不断增长着,到了今天,世界已经出现了一种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压力大的情况,今后这种矛盾只会愈发剧烈,所以,仅凭劳动就可以占据大量私有财产,这种观点实际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少数人对于大量资源的私人占有会极大的损害剩余的大部分人的生存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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