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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胡兵

  [摘 要]深入分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瓶颈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9 ― 0081 ― 02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计算机或者互联网获取信息。与此相适应,数字图书馆建设也是蓬勃发展。无论在手段上还是方法上,已经超越了传统图书馆的模式。然而,数字图书馆发展越迅猛,其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瓶颈就越发明显。本文围绕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数字图书馆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字图书馆是建立在数字化和网络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数据库信息系统。它将分散于全球各个角落,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信息知识,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复制、储存,并依托信息网络进行存储发布,最终成为一种可被网络终端用户所利用的数字信息。它具有数字化、网络化和共享化等特点。与传统图书馆相比,涉及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而与此同时,相当多的中小图书馆工作人员,观念相对滞后,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认识,还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之上,所以探索和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具体到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当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馆藏文献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数据库。把馆藏文献数字化,是指把作品的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元素以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新形式输入到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然后通过计算机和相关软件将这些数字编码虚拟还原成原来的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的过程。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只是将原来作品的载体形态进行转换,不属于创造性的劳动。据此可以认定,馆藏文献数字化属于一种作品复制行为。信息资源的共享其实主要是对数据库的共享,从图书馆学的理论看。数据库可以认定为一种文献汇编,而被汇编的原作本身是受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作品,或者是不受保护的信息产品,如何区分数据库是否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最关键的因素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凝结了作者新的劳动。而作为图书馆数据库的建设,不论是数目数据库、资源数据库,都是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一定量的脑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包括信息搜集、核准、标引分类等工作,所形成的具有更精炼、更系统化的新的数据产品。无论是数字图书馆使用或者是加工数据库,都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要合理保护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信息资源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资源、一定时间范围内受保护的信息资源和不受保护的信息资源,具体有以下三类。
  法定许可使用的信息资源:
  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献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以及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于这类型的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在数字化过程中,可以随意将其数字化,并上传到网络上供人们使用。
  法定合理使用的信息资源:
  主要是指超过保护期的作品,或者在一定范围、用途内可以限制使用的信息。比如,古代文学作品、古代档案、地方志等作品的数字化,不可能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可能支付报酬。另外就是作者去逝超过50年的自然人作品或者发表超过50年的法人作品也不受保护。此外,图书馆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将本馆收藏的作品数字化,也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法定限制使用的信息资源:
  除了上述两类作品外的其它作品就属于受保护的信息资源。《著作权法》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二)电子文献及数据库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电子文献及数据库是将相关作品、作品片段,汇集、整理并以数字形式重新展示的一种信息载体。它的特点是,开发者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运用数字手段,对原作品进行的一种选择、修改、汇编。这一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辛勤收集原则,所以电子文献及数据库的开发者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与此同时,电子文献及数据库的开发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对于那些用无著作权的材料汇集形成的数据库,则由开发者享有著作权。
  数字图书馆在购买电子文献及数据库的时候,首先要避免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其次还要避免侵犯电子文献及数据库开发者的著作权。在数据库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数据库开发者一般会与图书馆用户签订协议,对于电子书和数据库的适用范围和客户并发数做出适当限制,图书馆作为甲方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三)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网络服务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传输服务是指数字图书馆将数字形式的作品传送到互联网上,为读者提供在线阅读的一种行为,是数字图书馆服务用户的一项重要手段。依据《著作权法》,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发行行为。因为它是将作品数字化以后,通过网络这一载体提供给读者阅读,这一行为中,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发生了变化,因此,著作权人对传送到网络上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在这一前提下,著作权人享有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力。数字图书馆如果要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必须与版权人签订许可协议。不经过版权人授权,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四)图书馆主页制作和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数字图书馆使用网络信息资源为读者服务的过程中,会通过对网络资源进行组织、信息导航, 具体来说,数字图书馆的主页制作,是根据自身服务的人群和对象,除了显示自己的相关信息和动态等以外,也针对因特网的内容进行相关的导航、链接等工作来为读者的查阅服务。   其中的信息导航,是通过引用、链接和粘贴等手段,将散布在网络中的相关资源变得更加集中而有序, 这个信息重组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信息所属的网页,是一个独立而受保护的信息产品,这就碰触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问题。一般认为,转载、摘编他人博客,空间和个人网站和网页上的作品都需要与产权所有人也就是作者协商,或支付一定报酬以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另外一种方式是网站之间的链接,诸如“首页链接”、“友情链接”等等。这种链接一般情况下是通过E-mail联系来确认。如果未经许可,做了链接是否就侵权了呢?行业内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将其他网站的主页直接做链接的行为,要看被链接的网站是否在其主页上明确告知不准,同时链接一方只能用开新窗口的形式进行链接,如果将他人的网站以代码方式链接,会给人一种错觉,感觉好像是链接者自己的网站内容,抑或是将他人网站中的具体内容直接克隆到自己网站的有关条目之中,就构成了侵权。
  (五)计算机软件使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但软件很容易被盗版和复制,其法律保护极为重要。对于数字图书馆自己研发的软件,要及时申请专利;对于网络上的共享软件,可以下载使用,但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发行,因为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依法仍然享有著作权保护。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条例》及199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体系。
  (六)馆际互借行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馆际互借是指图书馆之间根据协议,相互利用对方馆藏以满足读者需求的一种文献流通方式。在数字环境下,馆际互借必须把握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必须出于个人学习或研究的目的,数字图书馆应当从收费的服务费用中,拿出一部分给予著作权人相应的补偿。第二,对馆际互借作品的数量进行限制。比如,对某种期刊,只能互借当年全部期刊中的某几期,或者某期作品中的某几篇文章。第三,数字图书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明确警示用户:所传递的数字作品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或者交由第三方使用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瓶颈下的数字图书馆建设策略
  (一)加强立法,对《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
  (1)严格区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商业性数字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从政策环境方面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严格界定数字化过程中需保护作品的范围。
  (3)明确数字作品的合法传播范围。
  (二)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借鉴国外经验, 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设立著作权处理中心, 通过签订合同,规定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作品使用者和作者、出版者提供集中复制许可和使用费支付服务,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保障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扩大数字图书馆合理适用的权限和范围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图书馆对信息和数据资源的“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作为传播文化知识的单位,其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经济层面的意义,作为知识产权法,给予图书馆更多的使用权限,符合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如何在知识产权法和社会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是非常重要的。作为图书馆本身,要充分并且合理的利用这一权利, 以知识产权保护法为基础,以尊重权利人的利益为前提。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自己的权限,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
  (四)增强数字图书馆相关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首先,对图书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学习,领会并掌握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的规定,关于作品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以及合法复制与侵权复制的规定,还有就是侵犯知识产权以后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其次,要不断加强和深化相关人员的信息伦理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修订新的岗位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图书馆的工作准则,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转化为纪律和一种自觉的行为。
  总之,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发展,由其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会越来越多。作为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知识产权法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的是对劳动和创新的尊重与鼓励,其最终目标是更好的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是信息资源交流和传播的重要前提,只有保证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科学严谨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最终推动数字图书馆驶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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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张宇润:“数字图书馆在平衡著作权利益冲突中的地位”,《安徽大学学报》,2006,(04):30.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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