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拷问“存款失踪”储户还敢信任银行吗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颖抟

  年前从银行里拿出来的存款单,一年后却被银行告知这些都是假存款单。近日,22位储户在山东滨州的银行存款,1.5亿元不翼而飞。目前,山东警方已对存款单的纸张防伪标识、印章和纸张等进行鉴定。此外,该银行已有两名内部人员被警方控制,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2015年12月7日《京华时报》)
  “我明明去银行把钱存了一年的定期,拿了银行的存款单;怎么一年之后钱不见了,存款单成假的了?”尽管绍兴储户顾柄伟想不明白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的存款单怎么变成假的了,但银行存款在没有短信提醒、没有电话告知的情况下“不翼而飞”不是什么稀罕事。有报道称,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100多名储户超过亿元存款“失踪”。同是在杭州,42位银行储户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9505万元存款不知所踪。上市公司酒鬼酒、泸州老窖、洋河股份、东风汽车等知名企业的存款也出现过“异常”。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屡屡发生。尽管银行内鬼皆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调查,但银行的信誉呢?
  个别银行职员的个人行为,乃至“离职人员”或“临时工”的行为都不是银行推卸责任的挡箭牌。首先,包括“临时工”、“离职人员”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而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工作期间的所作所为皆是代表所在银行的职务行为。如果说储户对存款丢失有责任,那就是太信任银行了。但是,银行“内鬼”以银行内部办公地点或窗口存储点为依托,储户还有什么怀疑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反,在一个有着视频监控、保安巡逻的银行营业点,储户存款一而再、再而三地“失踪”,银行好意思说“无责”?
  其次,储户的存款“失踪”或存款单“变假”皆是“集团犯罪”,绝不是内鬼“一个人在战斗”。“内鬼”作案,必然要“作假”,庞大资金在银行流进流出,银行能不知道?即便手段再高明、再隐秘,银行对这种有违常规的操作或者根本就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毫无所察觉吗?当然,这其中究竟是监管失责,还是监管部门及银行领导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有待公安、司法机关调查论证。但是,这也凸显出银行内部约束机制及风控体系的完全失效。
  其实,储户存款“失踪”或存款单“变假”,大体都是“贴息存款”惹的祸。尽管贴息存款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安全性也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却是银行业“公开的秘密”。尤其是利率的市场化,不少储户热衷于“货比三家”,选择利率更高的银行进行选择性存款。一些不法分子正是以高息为诱饵,利用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使这种金融犯罪越来越多发。有报道称,金融圈早就形成了银行、资金掮客、存款人、企业等四位一体的利益链。在这个链条中,如果经济形势良好,则四方都是赢家。银行赚到贷款利息,扩大了市场份额;资金掮客赚到介绍费;储户除了银行的正常利息外,还能获得一笔额外的所谓贴息;企业获得了贷款,至少比民间借贷利率低得多。但是,国内外经济形势太不乐观了,生产型企业能活下来就是万幸,政府“托市”也难挽房地产的颓势,矛盾从量变积累到了质变,相关案件喷薄而发生了。
  储户鱼肉,银行刀俎,储户还敢信任银行吗?接二连三的银行存款失踪案,正挑战人们最基本的“安全神经”,让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产生动摇。我们不得不问一句:银行,我还敢信任你吗?从法律的角度看,受害者可以索赔和追回存款,但这个过程非常漫长和艰难,“法院处理时分两部分,对行为人本身是按照刑事案件来办理,对民事部分要求银行依法承担责任。但在现实中会存在法院会进行先刑事再民事这样一个环节,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先进行刑事部分的审理,然后在进行民事部分。”一如法律专家所言,对于银行存款“失踪”后的索赔追回,现实情况是,“几乎不可能”,即便是受地方政府青眼有加的上市公司与银行对簿公堂也可能毫无结果。
  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不仅是银行的合同责任,也是银行的法定责任。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通过返还现金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通过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所以,尽管存款“失踪”在我国银行仍属少数个案,但“即便是这种个案现象,也不应该再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储户的存款“失踪”或者存款单“变假”,银行不应当含糊其辞,更不可推卸责任。法律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银行能主动承担责任,说明银行认识到信用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否则,失去广大储户的信任,银行还怎么生存?同时,涉事银行也应痛定思痛,加强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的监控和审核,以免个别“内鬼”再兴风作浪。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72090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