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宿舍是指由单位提供给职工居住的房屋,其性质和是否为住宅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一方面,宿舍属于单位所有,职工只是使用权的拥有者,因此有人认为宿舍不属于职工的个人产权,不应被认为是住宅;另一方面,宿舍是职工居住的地方,具有居住的基本属性,因此也有人认为宿舍应该被视为住宅。
从法律上讲,我国《物权法》规定,住宅是指居住人口的生活场所。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规定,住宅是指居住人口的生活场所,包括住宅小区内的商铺、服务设施等。由此可见,住宅的定义是与居住人口的生活场所相关联的。而单位职工宿舍作为职工的居住场所,其本身就满足了住宅的基本条件。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单位职工宿舍应被纳入物业管理范畴,属于物业服务的对象。同时,职工也有权享受物业服务,包括安全管理、设施维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这也证明了单位职工宿舍具有住宅的基本属性。
综上所述,单位职工宿舍应被视为住宅。尽管宿舍属于单位所有,职工只是使用权的拥有者,但宿舍本身是职工的居住场所,具有住宅的基本属性和要求,因此应受到居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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