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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谈判为何只看到热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牛华勇

  6月20—22日,“里约+20”峰会举行,各国继续探讨CBDR(“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争议依然存在,让人们在德班会议得到短暂的温暖和慰藉后又心怀忐忑——德班之前失败的哥本哈根和坎昆会议给人留下阴影,大家渴望找到理由和勇气继续守望在谈判桌前。
  解开华丽的死穴
  哥本哈根之后,大家对气候谈判的期望值降到了极点,大家纷纷猜测,气候谈判框架本身会不会忽然就解体了?所有的势力都在忙着敷衍塞责,整个谈判又回到了原点。德班会议前后所发生的一些事情,让人们一再为整个谈判的命运而担心。美、加、日三国近乎无赖的强硬表态,将近二十年来逐步建立的整个气候谈判框架逼到了崩溃的边缘。
  自1992年以来,联合国气候谈判已经进行了17次之多,在今天来看,这许多谈判带给我们的最重大意义,就是让我们学会思考这样的一个谈判到底有没有意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定了一个“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中的不同角色和历史责任,以便区别对待。正是这个原则,看似华丽,实则成为谈判中的死穴。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则更进一步,确定了发达国家实现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5%的目标,并且确定了三个碳交易机制,建立了全球碳市场的基础。而对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规定任何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只是希望大家可以自觉。
  如果当初把《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期限多约定几年,说不定就不会再有今天的反复了。 2012年,议定书到期。围绕下一步的机制安排,国际社会陷入无休止的争吵,争吵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各国都想在新的机制安排中,取得最大的利益。糟糕的是,似乎所有的参与方,在原有的框架之下,都受尽了委屈,从而在新一轮的谈判桌上,要报复性地找到自己的利益所在。在这种气氛下,早年的大量努力的成果,都必将付之阙如。
  这种全球的多边谈判机制安排的内在缺陷,让谈判本身逐渐变成了误导公众的障眼法——媒体和公众热衷于大国外交博弈和政客的表演,鲜有思考背后的逻辑与秘密,关注谈判本身,忽略来自市场和民间的自我冲动及发展努力——尤其是——一向把低碳经济视为政府职责的中国。
  尽管最近几次的联合国气候谈判乏善可陈,但全球低碳领域的竞争,却上演得如火如荼,没有一个大国在坐等气候谈判要形成什么样的结论。因为他们了解,谈判桌上的拖延,是为了给自己留出一个更有发言权的未来。要知道,一个没有市场、没有技术也没有投资的国家,在探讨游戏规则的时候,是无足轻重的。
  因此,我们看到,在很多国家,低碳领域的投资正在以令人难以想象的速度增加,低碳经济已经开始渗透到产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一方面,在本国国内加速推出各种新政策,鼓励市场创新,采用新技术,努力促进本国经济的低碳化,另一方面,在国际场合的谈判中,态度强硬,拒不承担国际义务,想尽一切办法拖慢气候谈判的步伐和进程。
  看热闹还是专心于背后商机?
  现在看来,联合国气候大会的谈判机制,有几个很严重的问题难以解决。
  第一,一百多个国家,利益纷繁,吵吵嚷嚷,仅靠每年几天的大会,是没有办法达成协议的。要想达成一致,几个主要大国的态度起到决定作用,没有私下的妥协和一致,到了公开场合,必定是无休止的扯皮和指责。
  第二,谈判的原则,说白了就是一个先易后难,把解决不了的事情留给后人去解决。前面的人说得轻巧,后面的人谈得困难。容易达成的协议,早都已经给人收割了,不容易谈妥的条件,任你再有韬略,也抵不过形势逼人。
  第三,各国政府代表,都是受制于国内政治的官员。在这样一个谈判机制下,任何承诺,都要国内足够多的民意支持。很多政府代表,在登上飞机时,兜里得到的授权空空如也,任凭他有再多的想法和抱负,也都只能到谈判桌上去拖延时间。
  第四,谈判旷日持久,世界已经变了。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时,还没有“金砖国家”的概念,人们也没想到石油会是今天的价格。发达国家回头看自己二十年前主导的协议,悔不当初,切齿痛恨,为什么没有让这些新兴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
  最后,所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虽然是一个重要矛盾,但实际上,谈判中所表现出的矛盾,是春秋战国式的矛盾——合纵连横、跌宕起伏,忽而对抗,忽而妥协,伙伴和敌人都可以是一转念之间的事情,不厮杀到最后,怎么能看到最终的结局。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否定该种机制的重要性。事实上,正是由于谈判框架的重要,才使得美国始终不愿意真正离开谈判的舞台。美国人煽动加、日,威胁退出谈判机制,但在德班会议最后36小时的延时谈判,美国最终还是选择留下。很简单,如果美国退出,必将意味着,如此重要的一个游戏机制,其主导权立即会落到欧盟和中国之手。精明的美国人不会没有这个基本的判断。
  以今天的情势,恐怕未来几年的减排故事,都会继续是这样一个情景:镁光灯下政客们嘈杂无聊的会议,以及镁光灯后商人们精确的投资和算计。中国的媒体和公众是继续追逐那些热闹的嘈杂,还是专心于背后的商业机会,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问题。
  (与作者互动:weibo.com/niuhuayong)
  《京都议定书》三个碳交易机制
  1.联合履行(JI,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联合履行是《京都议定书》第6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2.清洁发展机制(CDM,Joint Implementation)
  《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立的合作机制。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该条款明确每一项目活动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作出证明。清洁发展机制应该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3.排放贸易(ET,Emissions Trade)
  《京都议定书》第17条确立的合作机制,主要指发达国家间的合作。该条款明确,《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的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发展中国家反对引入该项机制,美国等伞形集团国家则坚持引入该机制。最后经过妥协,该机制只剩下一个排放贸易的概念,确立了该机制是在发达国家之间开展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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