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梁立

  【摘要】由于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力以及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并不乐观,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屡见不鲜,这不仅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会阻碍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法律、监管部门以及保险企业等主体应采取相应措施,在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保险 消费者 权益
  一、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与原因
  作为服务业中的朝阳行业,目前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收入逐年增长,服务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但由于从总体上说我国保险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长期以来积累的一些深层问题正在暴露出来,致使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遭遇销售误导、理赔困难是最为突出的问题。
  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主要的几点是法律不健全,监管缺位,代理人制度以及消费者教育机制不足。销售误导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企业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垂直隶属关系,因此保险企业对代理人的控制能力有限。为了提高业绩,保险代理人容易重量不重质,隐瞒风险,对权益风险条款解释不清,强硬推销等等。而消费者对保险代理人也无监管的权利也使得代理人的不合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与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辩证关系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不仅惠及消费者自身,而且会促进保险业的科学发展。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基本前提。保险消费者之所以参保,就是因为产生了对未来利益的预期。如果由于受到欺骗或误导而导致结果不符合合理预期,消费者就会拒绝再次购买。而一旦失去了消费者,保险也就失去了赖以为生的能源。唯有从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出发,才能提高消费者的信任程度,提升保险行业的声誉,从根本上扩大保险需求,为保险业的科学发展打下基础。其次,从消费者实际需求出发,才能使保险产品市场形成需求引导供给,供给服务于需求的良性循环。
  (二)保险业的科学发展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保证。保险业的科学发展利于促进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一方面使费率降低到合理程度,增加保险需求,另一方面会推动保险人创新,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无论从量的增长还是质的提高上都为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创造了必要条件。
  三、法律与监管部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努力
  在清楚认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重要性的前提下,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已经较原来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旧的保险法把保费增长作为保险发展的主要指标,并未将保险消费者保护作为立法和监管的主要目标,不能为为其提供充分保护。而新的保险法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基本目标,通过纳入不可抗辩条款,弱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强化保险人对合同内容及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等,减少了霸王条款给消费者权益造成的侵害。此外,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理赔困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率先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该局将从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上入手,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四、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
  尽管新《保险法》的实施已在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我国相关层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例如美国的“合理期待原则”,它要求法官从一位合理的外行的被保险人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应当是什么。“合理期待原则”将其规制的着眼点前置于保单条款拟制和缔约环节,督促保险人须持诚信与公平交易观念来设计条款,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来减少或排除其基本义务,并会促使代理人在缔约中充分披露相关资讯,尽量避免和减少因信息的匮乏和不真实使投保人购买不适合的险种。“合理期待原则”对于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市场规范化运营应有所裨益。
  (二)充分发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监管作用
  1、建立充分信息披露机制,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信息即时共享,理顺信息传递机制,使监管机构、保险企业、消费者、中介机构之间的信息合理披露沟通。
  2、通咨询投诉渠道,严格追究误导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销售人员和直接责任高管设置一定行业进入期限,营造良好行业诚信氛围。
  3、加强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保证及时赔付。并且适度放宽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统一限制,鼓励创新。
  (三)保险企业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1、规范营销行为。将代理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益结合起来,例如成立公司控股的保险代理公司,对内部代理人实行“准员工制”,明确营销员的法律地位。在对代理人考核时,应综合三个维度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信用评级机制,即通过一系列指标(包括消费者对代理人的评价)对众多代理人排名分级,对应不同的优惠政策(如分成比例),从而避免消费者无法对代理人实施影响的困境。
  2、经营思路、产品、服务及营销渠道创新。保险企业不仅要把同业作为竞争对手,更要把竞争对象定位于消费者的需求,细分市场,有针对性地设计、修改条款,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另外,还要改变以个人代理人为主的营销体系,借助科技手段发展多种渠道,例如电话、网络营销等,加快产品向消费者转移速度。
  (四)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
  宣传部门应通过媒体手段对保险消费者进行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政策法规,接受咨询,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观,选择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与营销员吗,提高对欺骗、误导的自我防范。并且能够在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树利.浅析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03).
  [2]陈聪.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与保险业的科学发展[J].保险研究,2009,(04).
  [3]李雷,张劲松.保险消费中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研究[J].消费经济,2011,(0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4917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