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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相关会计业务的若干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延芬

  摘要: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直接目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他在我国尚属于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金融业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此情形下,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融资租赁会计核算这方面虽然有所完善,但仍不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方面尚不够严密且缺少可操作性,给企业在具体核算融资租赁时带来困惑。新经济形势下融资租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越来越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公允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未担保余值减值
  
  融资租赁在西方国家受到政府、监管机构和研究部门的高度重视,被称为“新经济的促动者”。融资租赁作为金融创新品种引入我国已有20多年,在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设备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因而也受到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和研究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势
  与银行、信托、证券相比,融资租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双向逆市发展优势 融资租赁具有双向逆市发展的优势,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信贷政策宽松,融资租赁能充分发挥融资功能,为企业创造融资机会,推动经济蓬勃发展;在经济萧条时期,融资租赁业既担当起“强心针”角色,又充分发挥其促销功能,推进投资和消费,刺激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促进经济良性发展。融资租赁是刺激投资、克服投资萎缩的有效手段,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开国家货币政策波动的影响,对企业稳定发展和国家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起积极作用。
  (二)个性化优势 融资租赁形式灵活,可根据项目条件、背景以及项目所涉及各方的要求和目标,量体裁衣,设计满足不同条件和需要的项目方案。作为一个新型行业,融资租赁本身就是一项金融创新。在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激烈市场竞争中,融资租赁又不断推出新的融资租赁形式,如直接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等。
  (三)设备选择自主性强优势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设备及供货人,不依赖出租人的判断和决定,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设备及供货人的选择。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设备外,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推荐厂家及设备,但没有决定权。
  (四)租金支付方式灵活优势 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的生产性质、资金状况和销售的季节特征等,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承租方支付租金可采取的形式较多,如按支付时间间隔期,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按每次租金是否等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实务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般为后付等额年金。
  二、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完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满足以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其中第四项是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在上述判断标准中我国租赁准则回避了公允价值,改用帐面价值。这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弄虚作假,任意调节利润,但同时却产生了其他相关问题,一是对于承租人而言,并不知道出租人租赁资产的帐面价值,出租人没有义务也不会乐意告诉承租人;二是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甲企业将2年前自建的一间门面租赁给乙公司,租期5年,每年租金10万元。门面帐面价值45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25年。折现率5%。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43.29万元。按我国租赁准则的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属于融资租赁业务。但是,从这笔交易的实质判断,“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全部(或几乎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因此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建议我国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可借鉴美国确认融资租赁的作法,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三、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帐的重新认识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我们知道“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
  《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中,却都同时规定: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显然,这里出现了前后矛盾:如果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那么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项目中,而不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如果从报表列示的角度说它是负债(备抵)类科目,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资产类科目。
  对于承租方来说,“未确认融资费用” 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待到以后期间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所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它首次确认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且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就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形式。
  同时,“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也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机制下的负债类科目的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作双重理解,即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
  四、未担保余值减值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是: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发生减值,则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则在原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当未担保余值增值时,则不作任何调整。这种处理方法尽管比较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当简化未担保余值减值时的会计处理。当发生减值时,不再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融资收入仍按原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确认。既然未担保余值是出租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应当与应收融资租赁款会计处理一致,同样可以采用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具体做法是:
  在“未担保余值”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成本”和“减值准备”科目。会计处理是:
  1、期末,按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2、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在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融资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成本”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较简单,便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操作,也符合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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