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论我国网络规制的模式选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梁燕妮

  [摘 要]现实世界的法律制度、网络上的自我规范机制以及信息科技本身构成了网络世界规制的基本运作方式。我国网络规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今后网络规制模式选择主要应该考量内容分级管理制度、政府管理角色、尊重网民自主选择权、公民理性的培养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网络规制;网络社会规范;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6-0089-03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通过电邮、BBS、博客、微博等,信息的多向传递已经是瞬间即可完成,距离不再是人类互相沟通的障碍。但是网络行为所代表的法律意义,是否和现实世界中相应的行为相同,则是值得我们研究探讨的。不顾特有的网络社群构成和网络文化,就简单地把现实世界中的行为控制模式,适用到网络行为的控制上,其适用性和实际效果是值得质疑的。在我们尝试将适用于现实世界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移植到网络世界之前,应该考虑两个世界的异质性,移植的结果是否会“水土不服”。因此了解分析网络空间的活动,对于现实世界既有的法律制度将造成何种程度的挑战,是我们探讨网络世界应该如何规范的前提条件。
  1 网络世界规制的三种模式:法律、网络社会规范及信息科技手段
  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它的跨越国际性、去中心化的特性,赋予了网民无限的创造性和巨大活动空间。但是除了来自现实世界的法律制度之外,网络上的自我规范机制,以及信息科技本身都发挥着规范网民网络行为的功能,这三者构成了网络世界规制的基本运作方式。
  1.1 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作为网络世界的规范机制
  对于网络世界该如何规范的问题,“不少学者主张在这个科技改变一切的时代中,我们必须尝试采取与过去相当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面对网络活动引发的争议,同样也有人主张网络世界本身应该构成一个‘网络主权’,应通过网络主权特有的规范解决网络上所出现的争议问题。”[ZW(]具体论述参见刘静怡:《资讯科技与法律制度的互动:从网路规范模式看台湾社会面临的网路言论自由与资讯隐私危机》http://www.ios.sinica.edu.tw/ios/seminar/infotec2/info2-18.htm。[ZW)]然而网络发展的经验显示,网民活跃于网络虚拟世界的同时,也要在现实活动,如果因为网络上的行为发生争议,一般还是需要用在现实世界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特别是国家机关,基于近年网络发展对现实生活的巨大影响,随时密切关注着网络的动向。所以研究网络规制模式的问题就必须把法院对网络行为的管辖权如何认定,现实的法律制度如何适用于网络包括进去。
  1.2 网络社区和网络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网络世界的自我规范机制
  互联网络除了IP 地址、域名服务等少数几个技术层面的问题,是以通过单一组织、以集权化的方式运作以外,网络本身基本上是按照分权化的哲学进行运作的。就像David Post教授所说,“这个分权化的特色,表现在无数个别的电脑网络通过网络通讯协定相互连接这个层面上:在运作上,个别的电脑网络仍然保持其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并且通常自行制定内部的使用规则。”[ZW(]转引自刘静怡:《资讯科技与法律制度的互动:从网路规范模式看台湾社会面临的网路言论自由与资讯隐私危机》http://www.ios.sinica.edu.tw/ios/seminar/infotec2/info2-18.htm。[ZW)]也就是说,在全球化的网络世界里没有“政府”的概念。网络的多样化则表现在网络具有各种不同的性质。从学术网络、政府机关网络到商业性质的网络,网络的性质难以概括全面,而网民的背景则更是错综复杂。另外网络的通讯能力跨越国界,基本上可以说是具有全球化的特性。那么在考虑有关网络世界规制模式的时候,可能还要考虑任何规范模式都必须同时在不同的国家领域内发展,未来的方向更可能受到各国不同文化价值观与经济利益的影响。
  但是网络并不是一种无规则可循的混乱状态。就像在我们中国的乡土社会里,更多的是通过非正式法律的习惯或规则以及相应的社会制裁手段来获得有效的规范效果,不见得就一定要用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法律强制工具。同样地从网络的发展历史来看,许多不成文的网络规范事实上发挥了一定程度的网络规制效果。
  从网络社区的形成以及其网络文化的现状来看,由于网络社区已经从过去的学术精英社区,只是学术与研究的专用,现在已经过渡到商业化大众普及阶段。大量网民涌入网络世界导致的结果,虽然并不一定能全盘推翻原有学术精英社区建立的网络文化,但网络商业化所造成的网络文化变迁,很可能就是人们将现实世界中所接受的法律观念与制度,大量有意无意地移植到网络上。这些移植的法律观念,和原有的网络文化融合的结果,是否成为更多网络社区形成的基础,以及更多网络规范具体形成、实施的起点,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
  可以肯定的是,网络世界不是一个完全没有秩序、杂乱无章的世界。不同的网络社区都有成员要遵守的网络惯例与网络礼仪,也是大多数网民认同的。还有一些比较大的网络社区、论坛还出台了一些规则,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网络活动机制。比如某个网民不经认可在论坛里发布广告性质信息,或者散播谣言、淫秽物品,他就可能被版主踢出该论坛,甚至可能受到其他网络成员的反击报复,或者大量电子邮件,如flame[ZW(]指在计算机网络中对(某人)非礼,在因特网上发送侮辱性言语;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炸弹使互联网用户的计算机超载崩溃而不能访问网络。[ZW)]的攻击。
  但还有不少问题值得探讨,比如网络世界是否可以发展出独立于真实世界之外的主权和法律制度?目前网络世界自我规范的运作机制,是否足以达到预期的规范效果,而不必再过多使用现实世界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呢?
  1.3 信息科技作为一种网络规范机制:电脑软件的规范功能
  从网络活动的现状着眼,我们可以发现实电脑软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扮演了控制网络行为的角色。这就意味着以“信息科技”作为规范网络活动的可能性。设定电脑软件,可以决定我们在网络上能够和“谁”沟通,用“何种方式”沟通,以及能够取得“哪些”网络信息;目前网络上形形色色的密码制度,用以控制网络使用者的活动范围,便是一个相当明显的例子。例如,如果你想在网络上阅读成人色情杂志,通常便会被要求以某种方式设定一个个人密码或身份证明,从而方能获得阅读的权利。目前网络上几个比较著名的密码或身份证明制度,包括Adult Check(成人检查)、First Pin等,都以验证使用者的年龄为主要目的。另外,在网络自我规范机制方面,网络使用者在面对其不愿接收的信息时,通常可以通过诸如“Kill fill”或者“Cancel moose”此类电脑程序功能的使用,可以阻拦一些没有用的网络信息或者电邮。也就是说,通过电脑软件的帮助,网民可以自主决定他所愿意接收的信息种类与内容。同样目前在网络上被普遍用来过滤“儿童不宜”的色情猥亵信息的软件也具有类似的功能。   在现实世界里,分区使用是否能够有效执行,或许涉及昂贵的立法与执法成本,而在网络世界里,使用信息科技所涉及的整体成本,则可能相当低廉。有的学者主张,“这种以电脑软件作为控制网络活动的模式,事实上不能杜绝电脑黑客从事非法网络活动,相反这些软件的强大控制功能,正是吸引黑客破解这些软件程序码的诱因。”[ZW(]参见刘静怡:《资讯科技与法律制度的互动:从网路规范模式看台湾社会面临的网路言论自由与资讯隐私危机》http://www.ios.sinica.edu.tw/ios/seminar/infotec2/info2-18.htm。[ZW)]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由于这些电脑软件事实上提高了一般网络使用者想进入某些网络禁区的交易成本,等于是以提高交易成本的方式,提高了网络监管的效果,从而以有效的方式提高规范功能,即使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规范效果,但是就实际层面而言,这种规制效率可能已经接近理想状态了。
  其次,信息科技和电脑软件本身的弹性也具有规范优势。因为在现有程序码的控制作用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我们可以改写电脑软件程序码以达到预期的理想规范效果。这种不断改造网络面貌的力量,掌握在人类手中,也不用担心 “人被科技奴役”。以电脑软件作为规制主轴的模式,与网络规范整合后所发挥的规范作用,也许是在现实世界的法律制度之外另一个规制发展的方向。
  2 我国网络规制发展的三个阶段
  自网络从军事用途、学术用途逐步发展进入商业应用时代之后,在商业利益的推波助澜下,网络以飞快的速度进入了现代人的生活之中。而或许也因为网络成长的速度过于快速,社会大众对于网络上的失序现象却又表现出了过度的关心与渲染。于是“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过去的十年中从严格管制的状态走向减少、放宽和解除管制(from regulation to de-regulation);而网络媒体的法律与规范的环境的发展趋势恰恰与此相反。正在从无管制的状态日益走向增加管制(from non-regulation to regulation)。”[ZW(]张西明.从 non-regulation走向regulation网络时代如何保障言论自由[J].法学,2001(7):47.[ZW)]
  有的学者把我国互联网的管制分为三个阶段,1994—1999年为“低度监管”阶段,这时期因为互联网刚刚发展,还没有显示出强大威力,政府态度基本是放任的;2000—2003年为 “中度监管”阶段,以监管为内容的法规大规模出台,并成立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新闻管理局作为主管机构,随后地方上相应设立了对立机构,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从2001年开始,对不良网站的屏蔽和信息过滤技术也明显提高,通过IP报文关键字过滤的技术能够监测进出互联网国际入口的绝大部分信息,含有敏感字段的网页一经发现,就被强制阻止进入客户端。同时政府开始主导互联网内容建设行动,从防御被动监管转为预防和预防的主动攻防。
  2004年后,跨入“高度监管”阶段。经过十多年的摸索,政府认识到了网络对国家信息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对网络内容的鱼龙混杂、谣言丛生、犯罪四起提高了警惕,于是加强在了对网络内容领域的管理,确立起“‘分类主导’模式,即在互联网的不同应用领域启用不同的领导策略:一方面对互联网的经济和科技功能强势扶持;另一方面对互联网的内容表达和信息传播则控制引导”,[ZW(]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26.[ZW)]并且政府已能够熟练“运用各项传统的管理技能,调动各种组织和社会资源,形成了多管齐下的监管体系。”[ZW(]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19.[ZW)]
  3 今后我国网络规制模式选择应考量的因素
  2010年5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发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介绍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现状,阐述了政府关于互联网的基本政策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其中把我国互联网管理体系的总体表述为“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ZW(DY]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http://www.scio.gov.cnzxbd wz/201006/t660625.htm。[ZW)]并把管理互联网的基本目标是定位为:“促进互联网的普遍、无障碍接入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网上言论自由,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积极有效应用,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ZW(DY]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http://www.scio.gov.cnzxbd wz/201006/t660625.htm。[ZW)]
  从目前国际形势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采取“网络内容分级制度”与“从业者自律规范”两项,兼顾网络发展的特性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我国网络使用人口已居世界第一,对于网络的使用环境并不陌生。将来不断投入资金力量发展网络是政府必须要推行的目标,所以必须要在开放自由网络环境与管制网络内容上进行权衡。综合世界各国网络发展趋势与网络的特征,我国网络规范尤其要主要以下几点:
  第一是实施内容分级管理制度。现在世界各国对网络内容管理政策,都趋向于对网络信息制定一套规范标准,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我国也可以试行制定比较清晰容易识别的分级符号,显示在网页中,使网民在浏览网站以前就可以自行判断,做好预防准备的工作。
  第二是政府要把握好管理角色。政府如果是基于保护未成年的立场对网络内容进行规范,是可以接受的。但也要注意比例原则以及合理的说明义务。如果限制手段超出了规范的原本目的,就会抑制网络自由的本质和发展。而政府对一种新兴媒介是管制还是支持,会间接影响到新媒介对人们生活改变的程度。当然政府是否应该对科学技术的发展都采取中立的态度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第三是尊重网民的自主选择权。一个民主社会总是“试图通过给人们创造机会,塑造他们的‘作为公民的能力’”[ZW(DY][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318.[ZW)],如果一个国家相信他的民众不是“愚民”,给予他们锻炼和纠错的机会,对于网络内容选择的权利,就应该充分信任地交由网民而不是公权力机关或大商业集团来决定,让网民在网络上享受信息的多样性,自由的表达、讨论,推动社会文明的创新发展。
  第四是公民理性的培养。除了硬件的信息建设要重视,公民理性的培养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让民众在网络空间充分行使网络权利的时候,能够保持现实生活的行为礼仪和道德规范,用宣传引导文明的方式代替粗暴的拦截断网。人文观念与科学技术并重的提升,将会是信息教育的重点。
  [基金项目]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12年校级课题“网络表达自由与法律规制”(课题批准号2012QN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梁燕妮(1980—),女,汉族,广西玉林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2812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