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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与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 鹏

  【摘要】本文首先概括了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主要内涵,接着结合三大支柱的要求审视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按照三大支柱改进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 内部评级 内控制度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同时为了适应世界银行业监管环境的变化,对资本要求作了重要改动,包括以下方面:
  (1)扩大了风险的内涵。老协议明确包括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类: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新协议则在老协议的基础上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创新。新协议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把操作风险作为银行资本比例分母的一部分。同时大幅度修改了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
  在上面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在于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对于信用风险分为标准法、内部标准评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旧协议提出的标准法,实力较强的银行则采用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对于操作风险,新协议中给出三种计量的方法:基本指数法,即以某种单一指数(如银行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即把银行业务按公司资产、项目融资、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内部测试法:这一方法的技术要求最高。
  (2)改进了计量方法。在新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造、甚至创新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旧协议相关内容过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遗留问题,而且使新协议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3)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规模经营15%的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或者这类投资的总规模超过银行资本的就要从银行资本中减除相同数额;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全、提足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并已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拟制定新的相应规则来形成金融业联合监管的架构,以适应银行全能化发展的大趋势。
  2、监管当局的监督调查和市场纪律
   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下。这些原则强调要银行评估各种风险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监督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该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的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而且要特别考虑到银行会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的情况,因此需要监管当局对于第二支柱给予足够的重视。
  3、市场纪律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委员会要求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其手段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得市场参与者掌握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由于新协议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计量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新协议第三支柱对于银行和管理当局管理风险、提高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委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讨论,认为应该避免向市场提供过多的信息,以免使得市场难以对此进行分析。因此决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信息披露的要求,特别是有关证券法和IRB方面的要求。同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着力将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目前的任务在于确保新协议披露要求重点放在银行资本充足比率上,同时要与银行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不矛盾。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程度加深,导致我国金融市场日益迈向金融市场化(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一方面促进了金融发展,进而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又加剧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又引发危机使得经济衰退。由于金融自由化具有二重性,加强金融监管必不可少,但同时监管必须适度,即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推进金融自由化的收益最大化。要实现这个目标,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系是可行的选择。审慎的监管与金融管制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前者对银行的要求是一种规范性的品质管理,以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竞争为目的,银行具有充分的业务自主权;而后者则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对银行进行指导。因此开放的经济环境使得前者成为最佳的选项。在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系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成为一个重要的参照指标,它对于审慎监管的实施原则与具体监管的实施方法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我国目前在银行业监管上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1、银行资本金不足
   在经济转轨时期,银行资本金不足已成为中国银行业改革中的一个引人瞩目的话题。如果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资本金要敏感地反映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精神,并应用其第一支柱中的风险量化方法,我国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但是,中国转轨经济的特点决定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不仅仅是银行业本身的问题,它涉及到中国的整个经济体系,国有企业的性质、政府主导的借贷以及其他外部因素都促成了不良资产的积累。在我国长期金融压制的环境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存在使得银行无法按照市场的原则来经营。根据青木昌彦等的研究,不良资产包袱会将适应市场经济的“保持距离型融资制度”扭曲为“关系融资制度”,商业化了的银行仍然在对融资风险缺乏把握或明知风险较大时向企业融资,银行已经发生的贷款成为企业向银行进行新融资的“资产人质”,所以关系贷款一旦形成,就容易形成自我增强的机制。关系融资是商业银行暴露在融资道德风险下,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甚至降低货币政策的效率。
  2、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商业银行法》虽然规定了“四自”原则,赋予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干涉的权利,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缺乏完整的配套执行机制,这项权力难以落实。首先,商业银行缺乏完整的定价自主权,无法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风险定价功能,压抑了竞争,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其次,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授信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在商业银行法公布之后,各地方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干预授信决策,但是利用商业银行必须依靠地方生存的特殊性,间接影响银行授信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中融入了风险管理技术的最新成果,并通过制定资本金要求鼓励银行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国际最佳实践相比,中国无疑在风险管理领域有着极大的差距,无论在风险衡量模型的开发还是在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转移风险的实际操作中,都落后于国际上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金融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中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这使得用于风险转移的各种金融工具缺乏交易与创新的市场基础。

  4、在内外部评级法的运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目前,我国银行业无论是应用新协议内部评级法还是外部评级法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具有严格的技术前提和规范。它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高级的风险管理和缓释技术等。而目前现状是: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落后,评级信息资源积累不足,处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较低;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不成熟,缺乏有关风险缓释方法的应用;银行内部评级系统落后,与新协议的要求差别较大,现行银行的债项评级基本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尚不能称是新协议要求的贷款评级分类,从监管方来看,目前尚无完善的资本监管制度,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离新协议要求差距很大,监管指标和监管技术体系都不够先进和完善。因此目前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技术和管理基础。
  另一方面,实现外部评级也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但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数量相当少,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导致评级技术水平不够发达、信息数据资源库的积累程度低,因此实施外部评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鉴于新资本协议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对策
  
  1、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最低资本充足率是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核心内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一万多亿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国家财政的两次注资,资本充足率有了很大提高。2003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了8%的水平,但那是基于旧巴塞尔协议的标准,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旧协议中风险加权资产仅仅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而新协议中加入了(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因为分母的增加,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大大下降。因此,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我国银行一方面应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处置不良资产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另一方面要通过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力促股东增加资本,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等来筹集资金,提高资本充足率。
   2、落实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
   落实自主经营权是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前提。要做到落实经营自主权,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应该赋予商业银行完整的定价自主权。其次,要消除对于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对于政府干预商业银行的授信行为,在法律上要确定明确的处罚规定和制裁办法。
   3、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工作
   从现代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以及发展阶段来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内控机制、对冲机制和经济资本配置机制。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历史最悠久的风险管理机制,这些控制活动主要表现为与业务管理密切融合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活动,与业务管理活动及其质量管理是融为一体的,业务管理部门承担内部控制的首要和直接责任,而审计部门则负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和监督。对冲被定义为利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来降低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的暴露,其管理风险的本质是通过直接交易风险的形式转嫁风险。而经济资本配置是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机制,其性质上相当于金融机构为防止破产而购买的保险。三大机制在管理风险的内容上相互补充,在风险管理方面相互配合。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首要的是要加强内部控制工作。要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强合规管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支持作用,使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
  4、推进内外部评级工作的发展
   一方面,我国应该鼓励和推动国内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构建自身内部评级体系的工作,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意义表现在:新协议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各银行可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彻底改变当前资产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低下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应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外部评级机构,提高其运作水平。在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内部评级法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可以应用外部评级结果来测定银行风险程度和计算监管资本要求。针对我国外部评级行业的不足,应按照新协议对外部评级机构认定的相关标准来促进评级行业的发展,努力使其生产出客观有效的评级产品,使银行在标准法下的风险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璋: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 付正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周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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