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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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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对工程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着重从项目建设管理的角度,指出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安居工程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利民利国的工程,国家“十二五”期间需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住房3600万套,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其住有所居。但由于我国管理体制不顺、建设任务紧以及个别单位为自身小团体利益考虑等原因,我国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仅影响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群众的入住,而且对政府的信用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规划和施工图设计。单位集资建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国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但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在申报项目时均按国家的规定进行工程规划与设计,而在项目获批后又擅自变更工程规划和施工图设计,尤其在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煤炭、石油等单位,这种违规行为表现得尤为明显。如西北某市有4家集资建房单位,通过自行拆解合并中小户型,增大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实际建设的住房套数比规划数少863套,而建筑面积则多出近1万平方米,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由原设计的46.46至93.58平方米增加至80.73至178.91平方米,远远超出了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国家标准。以集资建房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必须利用自有土地,与许多没有土地资源的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相比,上述集资建房单位一般经济效益较好,职工购房能力较强,集资建房已经使本单位职工获得了较多的福利,加之单位通过违规操作,扩大建筑面积,进一步加剧了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
  
  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向有关部门取得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期要求紧及审批手续繁琐等原因,建设单位经常是在未完全取得上述证件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边施工边报批。如西北某市有近30%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未取得“四证”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工建设。二是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未进行施工图合格审查,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而西北某市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有34%的项目在施工图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而这些项目在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和暖通设计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问题,有的部分构件设计配筋不符合规范要求、截面偏小,个别构件箍筋直径和间距也不符合规范要求,个别安全出入口上方未设置防火挑檐及与车库连接门未全部采用甲级防火门,采暖系统节能设计适用标准错误等。为保证住房质量,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对上述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发现均不同程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和设计质量缺陷等问题,并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这既增加了建设难度和建设成本,又使工程质量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隐患。三是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竣工验收不规范。如西北某市正在建设的23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占项目总数的11%,有的保障性住房未办理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有的未进行分户验收,有的未按规定进行竣工备案。
  
  部分施工单位未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施工单位存在未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工程质量,主要表现为现浇钢筋砼局部跑模、偏差度超标,外墙抹灰平整度超标,墙砌体中的非结构性构造柱、阳台栏板等现浇构件几何尺寸不规范、露筋,玻璃隔断安装非安全玻璃,卫生间四周墙砌体基础未做200mm高混凝土翻边等。有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必要的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或材料设备检验检测,表现在未进行水电暖安装材料的抽样复检工作,地基基础部分未进行验收,基础验收记录、结构主体验收记录资料不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检测项目和检查内容有空缺,记录真实性不能确定,未进行外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和气密性能检测等。
  
  监理单位责任履行不到位。工程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同时对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但实际工作中,不少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的总监,有的项目只见“监理”人员名,而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缺少关键部位混凝土浇注等隐蔽工程的旁站记录等。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议
  加强部门协调,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程序的审批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鉴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各级政府应协调国土、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进一步创新保障性安居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实现“一条龙”服务,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政府部门要建立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验收制度,保证保障性住房建成后能及时投入使用,切实保障广大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益。
  
  严格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应切实担负起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统一协调个参建单位的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责任制,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做好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及时解决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切实承担起质量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理,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加强行政执法,严格落实项目质量责任制。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把工程质量监督贯穿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应建立起信息沟通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保障性安居立项、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建筑材料使用、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保障性安居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较严重和屡查屡犯的参建单位应取消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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