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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劳动合同后上班补偿金从何时起支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个案急呈:申请人郭某系某商场营业员,2010年6月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单位2010年10月才安排郭某上班。2012年2月,单位调整经营策略,双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同意。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申请人要求从签订合同时算起,单位认为应当从郭某实际工作时算起。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申诉人:
  不是我斤斤计较,这个补偿从6月份开始算还是从10月份开始算,差别比较大。从6月份开始算,我就是工作了1年零8个月,从10月份开始算,就是1年零4个月,前者能赔两个月工资,后面的就是一个半月工资,我当然得弄明白了。
  被诉人:
  如果说郭某不来上班,就拿着签订的劳动合同要赔偿,那我们企业可是赔惨了,所以需要法律主持公道,为我们企业说句话。
  仲裁庭:当地仲裁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没有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在现实中先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后上岗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常发生,但一般时间不会太长,不会影响到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本案这种情况不常见,涉及到了补偿多少的问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如果从签订合同时起算补偿金就是两个月工资,从实际工作之日开始起算就是一个半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上述规定中可见,双方是在郭某上班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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