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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垄断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激励问题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韩英豪 韩平

  【摘 要】垄断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其内部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高管薪酬激励问题。我们要及时地采取措施进行完善,例如实行薪酬激励的市场化运作;加强对高管薪酬的监督;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标准体系等。
  【关键词】垄断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激励
  一、薪酬激励及其作用
  薪酬激励是指通过合理的薪酬制度设计和薪酬结构分配,激发组织成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组织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是收入分配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功能。薪酬激励远不只是支付多少货币工资的问题,而是一个细分为外在薪酬和内在薪酬的体系。外在薪酬通常分为直接薪酬、间接薪酬和非财务性薪酬。直接薪酬的内容有基本工资、加班及假日津贴、绩效资金、利润分享、股票期权;间接薪酬的内容有各种保险、非工作日工资、服务及额外津贴等;非财务性薪酬的内容甚至包括较喜欢的办公室装潢、较宽裕的午餐时间、特定的停车位、较喜欢的工作安排、业务用名片及动听的头衔等。内在薪酬包括参与企业决策、获得更大的工作空间或权限、较大的责任、更有趣的工作、个人成长机会和活动的多元化等内容。通过薪酬激励可以保证薪酬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其次,对各类员工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使员工及时地得到相应的回报。再次,可以合理地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产品的竞争力。最后,通过薪酬激励机制的确立,将企业与员工长期、中短期经济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与员工结成利益关系的共同体,谋求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二、我国垄断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激励存在的问题
  (1)高管薪酬的反市场机制。垄断国有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其高管薪酬多由相关的国家行政部门进行规定,很少与市场接轨,与其经营业绩挂钩。企业绩效中的一部分来自其垄断租金,并非企业高管和员工的努力所得;另一方面,企业受到政府的保护,员工也大多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员工的真实价值无法通过竞争机制显现出来。高于市场均衡工资的支付,导致了垄断国有企业董事和经理的激励缺乏动态化,强度太弱,个人收入和企业业绩之间未建立起规范的联系,对这些企业的董事和经理不能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2)高管薪酬监督机制不完善。国企高管薪酬信息不对称,使高管涨薪的外部监督无法实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我国垄断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非货币化薪酬方面。隐性收入大量存在,甚至有可能超过显性薪酬,准确隐性收入很难估计。有些垄断企业的高管打着股东收益提高的幌子,利用手中的权力以会计手段任意调节收益,从而提高自己的报酬,损害股东收益。但从近几年不断发生的垄断企业高管涉案事件中不难发现其严重性,领导职务消费不清、假发票、违规发薪酬、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不当使用、商业保险的违规购买等。(3)偏重于短期激励。我国垄断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一般包括基本薪金、奖金、股票期权、福利和津贴、在职消费五个方面,其中前三个方面是最主要的。基本薪金和奖金属于短期激励,股票期权则属于长期激励。而我国前两者的比重过大(占80%以上),我国垄断国有企业高管持股比例过低。持股比例过低导致其在全部薪酬中的比重偏低(大体在10%以下),加之一般都规定高管持有的流通股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和抛售,这使高管持股难以发挥其长期激励作用。国企管薪酬偏重于短期激励的重要原因,是高管的行政任命并伴随高管任职的短期化。(4)薪酬标准制定太过主观化。由于我国大部分垄断国有企业的薪酬水平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薪酬标准过于固定化,缺少动态性,不能随企业业绩的变动而变动。同时,我国垄断国有企业在确定高管薪酬标准时,不注重外部薪酬调查,即便进行了调查,但范围很窄,不具有可靠性和参考价值,造成薪酬标准的确定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如规定企业管理层的年薪最高额不能超过员工平均工资的14倍。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造成了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过大,不能满足普通员工的实际需求,也降低了对高管的激励作用。
  三、完善高管激励机制的建议
  (1)实行薪酬激励的市场化运作。参照国内经理人市场价格、国际同类企业经理人薪酬标准,设定高管薪酬的动态标准;同时将业绩考核和高管薪酬制定权更多交由公司决策机构,国资委等监管机构行使指导、监督和审核权限;还要严格监管高管在职消费,加强薪酬和在职消费的信息披露。在高管绩效考核中,要确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增加对工作业绩方面评价的力度,诸如利润指标、市场占有率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等。(2)加强对高管薪酬的监督。监督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对我国垄断国有企业治理的组织结构进行改善和改进的重要内容。首先要改善董事会的构成及其职权,强化非执行董事在公司战略、治理、薪酬等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董事会在决策上的独立性;二是改革现行的监事会制度,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并推行独立监事制度。同时应实施国企高管薪酬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高管薪酬的外部监督。首先,应明确规定作为全民所有的企业有义务让民众知晓高管详细的薪酬信息,除个别特殊行业外,高管薪酬不应被当作商业秘密;其次,要鼓励并保护各种媒体和相关团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挖掘并发布相关信息;最后,企业内部要设立专门的信息发布机构,随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接受质询。(3)增加长期激励的比例。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通过股权激励,降低经营者薪酬中工资与奖金的比重,提高股权报酬比重,目的在于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倾向,改善我国垄断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另外,针对目前仍行政任命为主的垄断国有企业,党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影响国企高管任期的各种因素,尽可能地杜绝高管仅仅任职一两年就变换的做法;应注重通过提高市场化选拔、市场化淘汰的方式,来决定高管任职期限,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高管薪酬长期激励的比重。(4)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标准体系。首先,明确高管薪酬管理在政府主管部门、公司董事会的职能与权限划分;在国企分类的基础上明确各类型国企高管薪酬体系,尽快出台国企高管中长期薪酬激励的指导性方案。其次,垄断性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员工工资的比例应严格限定。对于竞争性国企高管,选拔和薪酬确定则应充分考虑市场化因素。再次,要高度重视高管业绩考核的制度建设,强化业绩考核力量和投入力度,精心计算高管真实的贡献率,尽量剔除包括垄断在内的各种干扰因素。最后,推动国企逐步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在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建设的基础上,将高管薪酬制定权逐步转移给公司的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作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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