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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对外开放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郝耀伟

  
  一
  
  加入WTO后,中国的国际化步伐日益加快,中国经济也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根据我国外贸进出口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我国与世界经济的依存度,已经由1981年的约18%提高到了2001年的近50%。由于中国国内经济增长近年来一直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而且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这种依赖性将会更强。然而经济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也更加直接和显著:农产品、石油、水资源等重要战略物资日益短缺;金融市场的体制性缺陷逐渐凸显;资本密集型工业缺乏竞争力等问题直接威胁到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在由于入世而加速的国际化进程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冲击最为直接的行业中,服务业受影响最大,而众多服务业中人们似乎将关注的焦点都集中于金融和电信领域。然而事实上流通行业(包括分销业和零售业)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影响却是尤为显著的,而且零售业是入世后开放最早因此也是受冲击最剧烈的一个行业。“消费通过流通决定生产,只有现代化商业才能有现代化的工业”。可见,一个国家的流通业对这个国家的经济长远发展和经济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从拉美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到些启示。这些国家的零售业对外资开放的速度比较快,以至于短短数年内整个国家的零售企业基本变成以外资为主,本国资本纷纷被挤出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这些国家金融、经济失控的重要原因。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流通理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流通大都伴随着货币流通,货币流通的实质就是金融,因此外资对商业的控制将会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而金融业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便很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和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从而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从政府的角度讲,如果流通主渠道全部受外资的控制,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将受到很大限制。反之,如果控制制造业的零售终端是本国企业,政府相对易于管理,而外资企业则更多受其国外总部的控制。所以,本国企业占主导地位,政府才有宏观调控能力。上述这些拉美国家出现金融危机的例子,就是因为政府失去宏观调控能力所导致的。
  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零售业的对外开放在带来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的同时,也给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第一、“超国民待遇”问题。从目前来看,中国的零售企业在经营规模、营销意识、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均与国外的领先企业相距较远,沃尔玛2001年的全球销售总额近2,200亿美元,约相当于我国当年的财政收入,亦相当于我国当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三分之一,我国连锁百强2001年的销售收入总和也仅是沃尔玛的十一分之一。其它国外商业巨人如法国的家乐福,德国的麦德隆,日本的伊藤洋华堂、7-11、太平洋百货等均对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蓄谋已久,伺机切入,以扩大领地。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国外零售业巨头在中国还往往可以享受到税收、开店、选址等多方面的“超国民待遇”。2001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宣布处罚家乐福等300家违规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当时中国只批准了30多家外资商业企业进入中国零售业,而事实上却有十倍的企业违规进入!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未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过多地接纳了外商投资。
  第二、全球产业链重构。从国际贸易理论的角度看,西方发达国家在完成工业化规模扩张之后,已经逐渐在服务与贸易领域取得了比较优势,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因此,国门打开之后,我们是处在比较劣势的情况下与之竞争;此外,每家外资零售企业在进入中国大市场之后,均有长远的战略发展规划。他们首先是以扩大从中国的采购为切入点,大规模采购取得成本优势,然后加速开店,凭借低廉的价格占领当地市场。其结果是,凡外资零售企业开店的位置,附近就会亏损几家内资企业。如美国沃尔玛在深圳开设的第一家商场开业短短数月,其周边的商场营业额下降了5%-10%;在成都,1993年外资开始进入该市零售业,到2000年底,全市十大零售企业排名中,外资企业已经占据一半,而上市公司成百集团2000年中期每股亏损达0.097元,其中当地最大的内资零售企业成商集团每股收益仅0.15元,同比下降21%,其它城市的情况亦大致相同。外资挤垮国内竞争者的手段有通过跨国转移成本低价倾销,凭借优势采购地位对供货商的压价,还有选择收购内资企业等方式。此外,由于全球投资与贸易自由化已是大势所趋,随着各种消费品关税及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国外大型零售企业将更加轻易的渗透到我国各个零售领域和流通领域中去,此时,我国将会成为国外廉价商品的最佳倾销地。这给我国大部分落后的轻工业各部门及一般民用消费品加工企业,乃至重工业必然带来严重影响。这种由于消费终端产业受到冲击而引起整个产业链连锁反应所造成的对国民经济的不良影响,说明了零售业的经济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
  第三、流通体制的结构性障碍。尽管我国政府对此已经事先做出了安排,如限制外资零售企业进入的时间和方式;前几年优先批准了大量国有零售商业公司上市;逐年增加商业自动化科技贷款等措施,然而,我国整个商业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发展步伐进展缓慢,在经营策略和经营业态方面的创新不多,从市场定位、商场布局到营销手段基本趋同。由于这几年商场的盲目建设,市场需求的逐年萎缩以及买方市场的形成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如今国内整个零售行业对2000的贡献率在不断下降。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的调查分析,2001年1-11月,全国重点大商场利润指标同比下降14.3%,亏损面比上年同期增长18.5%。随着零售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范围将越来越广,外资企业给国内零售业带来了管理、技术、成本、理念等全方位的冲击,而流通体制发展的滞后更明显加大了零售业对外开放所面临的经济安全风险。
  
  二
  
  国家经济安全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全球化条件下,企业行业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更紧密结合地交织在一起,互相既不可分又有矛盾。流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基本环节;零售业是联系制造加工业与消费者的纽带,因此在零售业逐步对外开放的同时,处理好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是我们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政府和企业已经采取了一些办法以应对流通业(零售业)所面临的国外竞争。如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力图通过大规模连锁经营来降低进货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走多元化发展道路,通过拆资投入或是资产置换方式涉足高科技、基础设施或其它行业,形成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格局,以分散经营风险,培植多项利润增长点;调整经营业态,根据城市发展和居民消费的需要,因地制宜,开展特色经营,如开设超级市场、仓储商场、便利店、专业店、折扣商店、购物中心等等;走中外合作或合资发展道路,引入外商资金和管理,通过联营、租赁、承包等方式共享经营利润等等。但是,资产规模的扩张需要管理技术的同步提高,更加需要先进的对人、财、物和顾客的管理手段,否则,规模越大就越不经济,运作效率就越低,这时的经营费用将会急剧上升,完全抵消规模带来的收益。因此上述这些方式虽然加速了国内零售企业的发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流通体制的弊病。外资的迅速进入在给国内零售业带来良性竞争的同时,更引起了前面所述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不但我国的零售行业很可能会为外资巨头所垄断,相关行业的发展也将受到外国资本的控制,甚至可能由此引发就业方面的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首先,出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保护民族产业的目的,应在零售业逐步取消给予外资企业的“两免三减”等“超国民待遇”的政策,或给非外资企业以同样的政策。WTO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所谓“国民待遇”,其核心内容,是外国人和本国人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处于同等地位。面对外资激烈的竞争,即使不能获得特殊支持,非外资企业至少应获得一个普遍的“国民待遇”。市场竞争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市场的公平、公正、效率,因此制订公平的“游戏规则”是解决零售业经济安全问题的前提条件。此外,即使零售业完全开放,对于零售企业开店也应参照国外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如法国对于新开店铺,首先要经过专家和各个部门的论证,特别是在市中心开店的规定更为严格。美国虽没有对开大店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但在美国如果想在某个地域新建一个大的百货商店,则必须通过当地社区消费者讨论同意才行。在日本,外资要开一家零售店,除了必须跨过层层法律门槛外,还要通过当地老百姓的投票表决。因此我们应做到将开放市场与合理保护市场结合在一起,充分运用WTO规则所允许的法律手段,保护国内零售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
  第二,根据流通业作为先导性行业的战略地位,政府应制定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的流通产业发展政策,提高零售业规模经济效益和企业竞争力,保护产业安全。流通产业政策包括制定大中小规模流通企业政策、批发业和零售业政策、工业企业发展分销体系的政策、物流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政策、高效统一的流通主管机构的设置政策等。加强流通产业体系的现代化建设,进行产业链的整合,促进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的联动、组合,促进物流、配送体系的发展,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定期发布企业效率评价指标监测体系,作为零售业经济安全预警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到我国国民经济安全评价体系中去。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协议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根据我国零售业发展状况拟定时间表,逐步分阶段地开放我国市场,而不能立即推行自由度很高的贸易政策,那将是我国零售商业难以承受的。
  第三,从零售企业的规模和组织结构方面来看,要提高国内零售企业的资产聚合度,增强整体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对现有的大型商业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也可以考虑通过资金纽带的联结搞区域性联盟,合并重组,形成大型商业集团,加强资本的集中度,从而实现我国零售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具体组织结构模式可以是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也可以是通过商品、商号、配送、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联结,把众多的中小流通企业连接起来,充分发挥大公司的品牌、采购、管理优势,积极发展和壮大现有的流通网络。同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参股、控股、收购、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中小流通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有序组织、规范操作国有资产有偿转让。
  第四、树立国家经济安全观念,加强和深化对WTO规则及经济风险的研究。商务部及地方政府应发挥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的作用,在合理利用WTO规则的前提下,有步骤、有准备地逐渐放宽零售业市场准入,为国内零售企业赢得最后发展的时间;并建立零售业发展数据库,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指导意见,抵御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中国商品交易中心(CCEC)就是在前国家经贸委的大力支持下成立的,旨在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构建适应现代流通业发展趋势的商品网络流通体系,实现商品流通领域的专业化分工,为国内批发和零售企业提供极低的进货成本和高效的商品信息资源。中国商业联合会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则应服务于企业,成立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参加的零售业经济安全与风险研究机构,充分掌握行业发展数据信息,建立一套适用于我国的零售业预警指标体系,为制定有关经济安全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综合各类企业特点认真评估入世后我国零售业经济安全受到的冲击和影响,以及对其他行业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并对机会利用与风险防范方面向政府提出比较详尽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政策建议。零售企业自身也可有组织地向政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如东方集团的张宏伟和物美集团的张文中就曾联合多家零售企业向全国政协提交反映关于外资零售企业“超国民待遇”的提案。各大学和研究机构也逐渐加强在这方面的研究,如对外经贸大学的“WTO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的“产业改革和流通发展研究中心”都在零售业发展或WTO规则研究方面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应用性研究。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零售业的对外开放对于国家的经济安全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尚不明显。截至2001年底,国内外资零售商业企业的总数还不到全国零售企业总数的千分之一,其销售总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尚未达到需要加以控制的“警戒线”。然而,“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我们应该抓紧这段时间,搞好商业零售业的体制结构调整,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增强竞争能力,以应付咄咄逼人的外资零售企业,为保证国家经济安全打下坚实的产业基础。
  本文作者:
  郝耀伟 中国人民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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