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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刑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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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犯罪分类是指根据不同的标准,对金融犯罪进行类型划分,将金融犯罪划分为不同类型。金融犯罪的刑法分类是研究金融犯罪的一个基本问题。对其进行正确划分有利于更好地认清金融犯罪的实质。
  
  一、国外对金融犯罪的分类
  
  金融犯罪是从财产犯罪中蜕变出来的一种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对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分散性和杂乱性的特点。各国差异很大,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如英美两国,由于没有统一的刑法典,金融领域的犯罪与刑事责任都规定在金融法律中。美国的金融犯罪规定均分散于诸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70年《银行保密法》、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和《商品交易法》、1984年《综合犯罪控制法》、1984年《内幕人员交易制裁法》、1988年《内幕交易自由与管制法》等法律中。
  大陆法系国家,尽管都有统一的刑法典,但除少数金融犯罪,如货币犯罪规定与刑法典之外,其余都附随规定于金融法律中。如日本刑法典中仅在第16章、第18章中对伪造货币犯罪和伪造有价证券罪作了规定,其他金融犯罪都在诸如《证券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法》等金融法律中设专章规定罚则,通过附属刑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从宏观上看,从规定和分类的结合上讲,各国对金融犯罪的规定和分类大体有两种形式,即基本归类法和分散归类法。基本归类法是将有关金融犯罪相对集中地规定在刑法分则某一章节中,如德国、法国。分散归类法是指将有关的金融犯罪分散地规定在刑法分则的不同章节或不同法律、法规中。相对于统一刑法典规定,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如美国、英国。
  
  二、我国刑法理论对金融犯罪的分类
  
  由金融犯罪的复杂性所决定,金融犯罪形式多变、手段多样。采取一种分类方法往往无法完全体现金融犯罪的特点。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金融犯罪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客体分类法。在刑法分则中,以金融犯罪侵犯的不同客体为标准,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的方法称为客体分类法。按侵犯的客体,可将金融犯罪分为8类:
  1.危害货币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5种犯罪。
  2.危害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犯罪。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2种犯罪。
  3.危害信贷管理秩序犯罪。包括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5种犯罪。
  4.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7种犯罪。
  5.危害期货管理犯罪。包括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有关期货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可与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同罪名。
  6.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种犯罪。
  7.危害外汇管理秩序犯罪。包括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2种犯罪。
  8.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这里仅指洗钱罪。洗钱罪既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又是危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洗钱犯罪首先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它使大量不受国家监控的赃款流入流通领域,使金融系统产生混乱,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洗钱犯罪由于行为方式不同,可能破坏不同的金融管理秩序:提供资金账户,使赃款存入金融机构,则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则可能破坏外汇管理秩序;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则将可能破坏金融票据管理秩序。正因为如此,洗钱罪是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属于独立的一种犯罪,故将其单列。
  对金融诈骗罪,根据诈骗方法的不同,可以将诈骗罪分为2类:
  1.金融票证诈骗犯罪。包括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5种犯罪。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以金融票证为诈骗方法及进行诈骗。
  2.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3种犯罪。这些犯罪的诈骗方法各不相同,为表述方便,将其归纳为其他金融诈骗犯罪。
  (二)行为分类法
  在刑法分则中,行为分类法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为依据,对金融犯罪进行排列和分类的方法。根据金融犯罪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4类:
  1.制假型金融犯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欺诈型金融犯罪。包括刑法第192条―198条的八种金融诈骗罪,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决定》中骗购外汇等。
  3.渎职型金融犯罪。特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违背职责的金融犯罪。包括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非法发放金融票证罪(第188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4.其他类型。指上述3种类型之外的金融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洗钱罪、逃汇罪等。
  (三)混合分类法
  所谓混合分类法是指在刑法分则中,既以犯罪行为为侵害的客体,又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为金融犯罪的分类依据。客体分类法有利于揭示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行为特征不明确。行为分类法能够充分反映金融犯罪的行为特征,但揭示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如客体分类法。而混合分类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两种分类法的缺陷,所以,混合分类法为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用。
  
  三、对金融犯罪分类标准之评析和设想
  
  (一)对现行立法金融犯罪分类标准之评析
  我国理论界对金融犯罪存在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法。而在立法上,我国新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采取了混合法。既包含客体分类法,又包含有行为分类法。《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体现在第三章第四、五两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明显是按客体进行的分类,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是按行为方式进行的分类。金融犯罪都是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不但第四节,而且第五节规定的犯罪侵犯的客体也是金融管理秩序。然而,金融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利益有更大的破坏性。同时,金融诈骗罪是通过诈骗方式直接占有对他人的财产,而破坏金融管理犯罪则未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即使有此目的,如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内幕交易罪都是通过间接方式达到此目的。同时,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单独作为一类,刑法这样的分类规定,既体现了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高度重视和否定评价态度,突出了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打击锋芒,又照顾到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操作,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也有助于司法人员对不同行为方式的犯罪能正确地定罪量刑。这种分类方法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在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对金融犯罪分类之设想
  在刑法立法中,我国立法者采取了混合分类法对金融犯罪进行了分类,既包含客体分类法,又包含有行为分类法。《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体现在第三章第四、五两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在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这种分类方法毕竟没有把一个标准贯彻到底,而是在对金融犯罪中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
  在学理探讨上,我们不妨可以进行更多地探索,把金融犯罪按照是否需要犯罪结果为要件,将金融犯罪分为行为金融犯罪和结果金融犯罪。行为金融犯罪是指不需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的金融犯罪。行为金融犯罪的特征是行为的实施,不要求结果的产生。所以,在行为金融犯罪中,不要求结果的产生。
  结果金融犯罪是指刑法规定需要以一定的结果作为构成要件,并以结果来认定既遂、未遂、中止等情形的金融犯罪。结果金融犯罪的特征就是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结果,并以结果来认定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所以,在结果金融犯罪中,仅仅实施了行为还不构成犯罪,必须要求一定结果的出现。我国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中,不属于行为金融犯罪的,就属于结果金融犯罪。
  作者简介:吕洁(1980― ),女,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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