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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产品的绿色壁垒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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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发达国家凭借他们在科技、管理、资金及环保方面的优势,为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推出了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即绿色壁垒,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认真分析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而提出可操作性的应对措施,以促进贸易和环境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绿色壁垒;农产品;出口贸易
  一、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1、检验检测项目日益增多,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不仅设置了绿色壁垒,而且技术指标要求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阻力也相应增大。例如日本将自中国进口大米的农药残留含量,从原来的65项检测指标增加到104项;欧盟对进口中国茶叶的检测指标从原来的72项增加到现在的134项,限制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新增到62种,其标准总体比原先提高了250多倍。日本为了阻拦中国菠菜对其出口,2002年4月公布菜中农药毒死蜱残留限量为0.01mg/kg,这项明显针对中国的技术壁垒措施,既远远严于日本蔬菜中其他有机磷农药的残留限量(比毒死蜱高10倍以上),又大大超出美国、欧盟及国际组织标准(0.05mg/kg)。
  2、遭遇“绿色壁垒”的农产品范围越来越大。一些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农产品实施技术壁垒的范围不断增大,现已包括粮食、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禽产品、茶等大部分农产品。2002年1月,欧洲以中国出口的小龙虾所含氯霉素超标为由,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这导致中国包括蜂蜜在内的10多亿美元的水、畜、禽等农产品无法进入欧盟市场。而日本对蔬菜、水果、稻米等农产品实施技术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影响较大的包括菠菜所含毒死蜱限量、水果病虫害(橘小实蝇疫区和瓜实蝇疫区)等。
  3、对我国农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越来越多。一个发达国家或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技术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中国也实行技术壁垒。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阿拉伯暂停了中国此类产品的进口。2002年1月,日本实施“中国蔬菜检测强化月”,对中国出口蔬菜实行每批检测,这些技术壁垒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我国农产品遭遇绿色壁垒的原因探析
  客观地分析,我国农产品出口所陷绿色贸易壁垒困境,其原因来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竞争压力下产生的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则来自于我们自身。
  外部因素:世贸组织中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协议和规则,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存在诸多漏洞,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例外规则滋生机会主义行为。如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规定就比较模糊。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下,一些国家把这些并不完善的规则当作制定歧视性政策的依据,为限制进口的手段带上合理合法的面具。
  内部因素:我国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低,缺乏一套统一的环境认证体系。在现有的19278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标准,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存在滞后期,周期也长。国内较低的环保标准和落后的环保贸易法律体系,使得我国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方面陷于被动地位。
  农产品外贸体制不完善。改革开放后,国有外贸公司进出口专营的垄断局面被打破,但我国农产品出口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体制。通常的做法是,拥有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通过收购或者事先签订的订单从农村获得货源,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和包装,然后出口。其弊端是生产与出口主体分离,负责生产的管不到出口,负责出口的也难以参与生产。这种分离造成了主体利益的不一致性,致使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
  缺乏服务于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中介组织,造成农产品市场信息无法及时获取、传递和扩散。经常出现某家企业在遭遇绿色壁垒后的一段较长时间内,国内其他企业重蹈覆辙的现象。
  对绿色技术研发和绿色产品生产缺乏金融支持。二元经济下的农村金融制度不完善导致大量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流出农业部门,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推算,1979-2000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金融资金净流出量为10334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净流出8722亿元,邮政储蓄净流出1612亿元。从事绿色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中小民营企业缺乏抵押资产,很难获得信用贷款;就直接融资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从事绿色技术研发的投资的风险资金也没有退出的渠道,限制了绿色产品研发的风险资金投入。
  三、我国农产品规避“绿色壁垒”的对策建议
  1、针对内因:转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将农业生产导入绿色农业的轨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对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实施收缩战略;对符合环保潮流,采用新型先进的环保生产技术的生产进行大力扶持。我国入世后,在绿色农产品生产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绿色食品生产总量达到1000多万吨,基地4000多万亩,产值100多亿元,这些绿色食品的出口还没有被退回的案例。
  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推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体系,建立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
  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农产品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通过它们反映企业的要求和问题,收集企业所需的信息,使之成为农产品出口绿色标准、技术成果等相关信息交流和发布的平台。此外中介组织还应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关系,以民间组织角色与国外有关部门交涉和协商,为行业会员提供优良服务。
  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以及金融支持来增加农业投入。完善农村财政金融制度,对绿色农产品生产农户、绿色农业经营企业、绿色农业技术开发单位增加财政补贴并实行税收减免;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对其进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扶持有潜力的绿色农业经营企业通过二板市场上市,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支持。
  2、针对外因:按照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迅速设立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同时,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新体系。引入ISO14000系列国际环境标准,以规范企业等组织行为,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产品出口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积极参与国际间的绿色贸易规则的制订及建立同外国贸易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政府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家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在国际的多边贸易组织中,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能承受的国际环保标准,或者在一些国际标准中附加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
  参考文献:
  [1]成琳,论如何应对“绿色壁垒”,2007.02
  [2]杨蕾,王珏.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路径,中国投资[J],2005(4):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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