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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排污权交易的障碍与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丹

  摘要:本文以市场化程度为视角,分别从市场的参与者、市场结构及私人部门间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重等三方面将嘉兴排污权市场与美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嘉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远不及美国。在剖析嘉兴排污权市场的四项制度障碍后,本文为促进嘉兴排污权交易真正市场化提出了建立排污总量在线监测体系;升级信息平台;减少政府干预,实现价格浮动;允许排污权留待下午使用等四项相应的可行对策。
  关键词:排污权;市场化;障碍;对策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将科斯定理应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研究。Martin Weitzman比较了边际减排成本和边际减排收益不确定下庇古税和排污权市场的优劣。Copper and Oates认为,排污权市场降低了最终污染水平的不确定性,在缺乏发信息使得政策制定者随意选择污染标准,那么采用排污权制度就更有可能达到该标准。
  
  既然排污权交易的核心是通过市场机制减排,那么该市场是否成熟是衡量该制度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至今,美国已建立较成熟的排污权市场,有大量文章研究参与者的市场势力以促进建立完全竞争的排污权市场。Malik指出拥有市场势力的排污权市场参与者倾向于掌握多余实际需要的排污权,以提高排污权价格。Liski and Montero的研究表明,若允许存储排污权,有市场势力的排污权购买方不会影响该市场的最优状态。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可追溯至1988年开始试点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至1999年,我国与美国合作,确立运用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硫的减排,南通、本溪等城市都是最先的试验点。2007年9月,嘉兴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从我国已有的文献看,有许多文章关于美国成功建立排污权市场的经验对于我国的启示,如王瑾、刘彦廷、李冬,樊纲和王小鲁、黄国轩和张俊霞也提供衡量我国市场化发展的指标,但我国少有文章以排污权的市场化程度为视角,深入剖析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制度障碍。本文以嘉兴市排污权市场为例,从市场化角度切入与美国进行比较,分析我国排污权市场的障碍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嘉兴排污权交易市场概述
  
  2002年,嘉兴秀洲开始排污权交易的实践,直至2007年9月24日,嘉兴市正式推广排污权市场,交易对象为COD与二氧化硫。该市场主要由交易者、交易价格、交易程序、在线监测系统等组成。目前,该市场的交易主要集中于排放COD、二氧化硫的市场主体与排污权交易中心之间进行,按照官方核定价格进行,少数交易通过拍卖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但该市场尚未向其它市场主体开放。
  在排污权交易中心成立之初,嘉兴市就已完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和大气、地表水自动监测两大环境监控系统的建设,实现了对全市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全天候实时数据和图像监控。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成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虽然从2005年开始,嘉兴市污染控制逐渐从“浓度控制”转入“总量控制”,但目前的在线监测系统并不能对企业的排污总量进行实时监控。此外,为解决企业流动性问题,嘉兴市政府与市商业银行合作,制定了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程度的比较分析
  
  结合我国衡量市场化程度指标和排污权市场的特征,本部分就试图以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市场为参照系,选择了市场的参与者、市场体系及私人交易占比等三方面着手,将嘉兴排污权市场与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市场进行比较,以此来衡量嘉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
  
  1 排污权市场的参与者
  (1)美国――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美国,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遵守ARP和CAIR,在建立排污权账户后,都可以参与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的参与者主要有排污的电力企业、环保组织和排污权中介。排污权交易的参与者可通过EPA每年举行的排污权拍卖会、排污权中介和环保组织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值得关注的是,在排污权市场上,EPA除了负责举办每年的排污权拍卖会以外,并不参与排污权交易,它在排污权市场中的主要职责为管理排污权账户并履行监督职责。在实际操作中,EPA每年年终对排污治理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规定排放量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款,处罚力度根据每年通货膨胀进行调整,2004年的罚款为2963美元/吨。这违法的价格远远高于每吨污染物的减排成本,使得企业很少有违规的动机。在2009年,ARP范围内的电力企业无一违法,实现了100%的达标。
  (2)嘉兴――交易中心与规定范围内的企业
  嘉兴排污权供给来源主要有:减排者、政府回收和回购的排污权、无偿收回的限制排污权以及采取区域综合性减排措施后获得的削减量。同时,排污权交易有3类需求方: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暂时无偿获得排污权的老企业。
  从排污权供给方面而言,由于嘉兴市并没有真正实现对排污总量的在线监控,“减排者”仅仅意味着通过安装减排设施实现永久减排的企业,通过其它方式减排的企业并不能成为排污权的可转让方。这意味着目前,嘉兴市只承认通过安装减排设施而减少的排污量。
  而对于排污权需求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之前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并且必须按照不低于规定的比例购买相应的排污权。
  除以上提及的排污权交易参与者类型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参与嘉兴排污权市场的交易。在这个层面上,嘉兴排污权交易参与者的范围比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范围小得多。
  
  2 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体系
  (1)美国――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
  排污权交易的市场结构日益复杂。尽管减排可以使企业不必参与排污权的市场交易,但美国的排污权市场为企业降低成本、风险管理甚至盈利提供了多种途径。它的排污权市场主要由现货市场(Spot Market)和期货市场(Futures Market)构成。
  ①现货市场――实现价格浮动
  美国的排污权现货市场的价格随供需的变动而改变。
  ②期货市场――减少市场价格波动
  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NYMEX)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都设有二氧化硫排放权的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是对现货市场风险的一个保险市场,从而使投资者找到了一个相对有效的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的渠道。美国的排污权市场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开放姿态使得投机者能在排污权交易中自由进退,使排污权的现期价格和远期价格变化步调趋于一致,降低了排污企业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从而增加了市场流动性。期货市场为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提供了灵活性。
  (2)嘉兴――现货市场
  嘉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大部分交易不具备现货市场的主要特征。一方面,嘉兴市排污权的大部分交易以官方指定的价格进行;另一方面,嘉兴市通过拍卖有一小部分排污权的价格是

由市场决定的,而且它也正在向这方面努力。
  自嘉兴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以来,排污权的价格就由官方规定,例如二氧化硫的价格被统一为每吨2万元/年。同时,嘉兴南湖试图通过排污权拍卖使价格市场化。截至2009年9月,嘉兴市共进行了2次排污权的公开拍卖,都在南湖区举行。南湖区将部分公共资源和排污企业削减指标进行公开竞拍,通过竞拍,成交价远远高出排污权交易的指导价,实现了通过市场来体现排污权作为稀缺性资源的价值。但是嘉兴市大部分的排污权还是按官方核定价格进行,真正通过市场进行的排污权交易不仅不管是交易的频率还是交易额都远不及美国的排污权现货市场。
  
  3 私人部门间排污权的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重
  因为不同经济组织间的交易被视为真正的市场行为,其交易量的大小被视为衡量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否活跃的一个重要标志。
  (1)美国――私人交易占比稳步上升
  图1显示,在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中,二氧化硫在私人部门之间的累计交易量不仅在数量上递增,在总的累计交易量的比重也不断加大。由此可见,美国排污权市场运行良好,真正的市场行为活跃。
  (2)嘉兴――企业间的交易微不足道
  可供交易的排污权主要来自交易中心回购、回收的排污权和综合区域减排获得的削减量,通过企业自身减排而出让的排污权几乎没有。只有在南湖区拍卖会上,拍卖的排污权来自企业通过自主减排而可出让的排污权。拍卖可以被视为嘉兴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易的唯一途径。因此,相对于累计的交易总额,企业间的排污权交易额,微不足道。
  
  四、嘉兴排污权市场化的制度障碍
  
  可见,嘉兴市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程度远不及美国。然而,是什么阻碍了嘉兴排污权的市场化?
  
  1 缺乏排污总量的在线监测体系
  尽管平湖区制定了如何利用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核算排污总量,但细看平湖区的核算方法,其实仍然没有实现排污总量的在线监测。平湖区规定利用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两方面的数据来认定排污总量,而废水排放量以环保部门核定的允许排放废水量为依据,并不是以实际排放的废水量为准,因此,该方法核算的依然不是企业实际的排放总量。
  
  2 政府干预过多
  政府对排污权市场干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制定政策迫使企业出让闲置的排污权以增加供给,二是官方制定排污权价格,使价格不能及时反映供需变化。
  嘉兴市关于无偿收回闲置排污权的规定实质上该政策并不会增加现有系统的排污权供应量。面对过低的官方核定的排污权价格,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只会尽力将已获得的排污权用尽。另一方面,限制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市场化进程主要是其大部分的交易价格并没有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而改变。南湖区通过拍卖促进交易,而在南湖地区以外,由于官方给定的价格低于交易市场的均衡价格,企业即使拥有多余的排污指标也不愿意出让,导致排污权市场供不应求,影响市场交易,也正是因为官方给定的价格没有反映市场供需,企业没有足够的技术创新的激励,没有足够的减排动力,在减排压力下,政府不得不将绝大多数减排量纳入到减排体系,造成可交易量进一步减少。
  
  3 交易中心实为结算中心
  在企业整个申请购买的过程中,排污权交易中心没有为企业及时提供关于排污权供给量或需求量的任何信息,而只是认定经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出具的《排污权购买总量联系单》,与购买排污权的企业进行最后的结算程序罢了。因此,它只是一个结算中心。
  
  4 设置排污权有效期限
  目前嘉兴市的排污权价格都是以每年为期限的,这意味着排污权在获得当年不使用则过期作废。该设置的初衷是保证每年的排污总量在政策制定者的控制范围内。然而,排污权有效期限的设置鼓励企业排污至每年排污总量的上限,否则,对企业来说没有使用的排污权意味着浪费。这种设置反而鼓励企业排污。
  
  五、促进嘉兴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的对策
  
  1 建立排污总量实时监测体系
  对排污总量进行实时监测正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为了真正实行排污权交易,在线监测体系必须由目前的控制污染物浓度为主向控制排污总量转变,达到对实际的排污浓度和废水废气排放总量两手抓,实现排污总量的在线及时监控。
  
  2 升级信息平台
  为了加速嘉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应充分发挥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作用。应升级该交易平台,使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能及时、准确地获得排污权需求量、供应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信息。交易中心应建立在线交易系统,方便企业获取信息和交易。另外,排污权交易中心还应该公布排污权市场的每笔交易和已规划的各年排污总量,这有助于当地企业产生合理的预期,减小排污权的价格波动。
  
  3 减少政府干预,实现价格浮动
  企业不愿意减排归根结底是因为政府对于排污权的定价过低,企业不愿意通过减排出让排污权。但若定价过高,排污权的供大于求,过犹不及。只有市场知道排污权的均衡价格。因此,为了给企业足够的动力出让排污权,排污权价格市场化是唯一出路。
  
  4 允许储存排污权
  最后,在前三项对策实现的基础上,为了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必须取消排污权有效期限的限制。当企业获得排污权后,排污权就变成了一种私有产权,企业就对其有三个权力:私有的使用权、私有的收入享受权和自由的转让权。这项政策建议正是为了保证排污权的自由转让权,允许不愿意马上出售排污权的企业可以选择将排污权储存起来待以后再利用,使企业不用“被迫”出让或用尽排污权。这也有利于企业能更充分地从自身出发实现减排成本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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