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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农村建设需要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梁桂云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命题,它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进一步明确了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指导当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从我国国情出发,办好农村信用社,是形成完善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信用社问题分析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村信用社建社50多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及农村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截至2005年6月末,不良贷款率由2002年底的37%下降到17.5%,资本充足率由2002年底的~8.54%上升到5.89%,资本净额由2002年底的-1280亿元上升到1083亿元。资产质量明显好转,支农服务得到改善。且农业贷款已达到10300亿元,比2002年底提高84.6%,其中农户贷款提高了95%,小额贷款提高了140%。虽然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与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还有很大差距,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经营目标模糊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表述,搞合作制规范时,强调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又要服务于地方政府财政的需要;作为政策工具,又要求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在现代金融浪潮的推动下,作为金融企业,又要制定商业化运营目标,开办商业银行的诸多业务品种,追求盈利。目标的模糊,使得农村信用社成为了“四不像”,既不像合作金融组织、又不像地方财政;也不像政策性银行,更不像商业银行,迷失了自我,没有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
  (二)产权归属虚置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产权表面上是明确的,由社员入股组成,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模糊。一是所有权不清晰。在计划体制时期,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都是以政府为中心进行,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资金的来源与运用都具有垄断性的支配权,也就是说,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农村信用社产权归属不明确。二是农村信用社积累缺乏人格化的代表。目前农信社的实收资本中,入股资金约占实收资本的20%左右,大量的是农村信用社依靠政策扶持所形成的集体积累。按照现行制度,集体形成的积累是不可分割的,但这块资本金应由谁来代表,始终没有明确。三是农村信用社作为法人,主要服从县联社的行业指令,没有真正的财产经营权。
  (三)自有资本缺乏
  以浮动利率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试点,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尚未有效发挥资金流动的约束与导向作用,农村资金的流失依然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利率弹性缺乏与民间利率的相对竞争优势,再加上试点范围有限,必然制约改革的示范效应的有效扩张,从而使民间利率在农村金融市场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有较强的资金吸引优势;另一方面,邮政储蓄抽血功能的增强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的缺乏,也降低了利率改革的导向作用。同时,政府对农村信用“反哺”机制的缺失,在体制上也增大了农村信用社靠自身积累增加自有资本的压力,可以说,在目前的形势下,单纯依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积累补充自有资本基本是不可能的。虽然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水平与商业银行相比,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由于农村信用社信用创造能力的局限,加上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元发展,这一政策能否对农村资金的流失发挥一定的制止作用,尚需实践验证。所以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的制约下,农村信用社从根本上缺乏按照市场的差异与区域特点创新自有资本增长的激励。
  (四)供给能力弱化
  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看,政府的长期包办,弱化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因此对市场的灵敏性远远低于其他金融机构,捕捉市场机会的能力较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信贷市场的撤离,以及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深化改革,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供给提供了扩张机会,但由于农村信贷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使单一依靠农村信用社的供给能力满足日益多元的农村金融需求的增长,事实上是困难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在目前“利好”的市场条件下有效解决,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必然出现,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市场优势将可能丧失。农村信用社长期存在的体制、管理和经营等方面的问题,一直制约着经营创新能力的增强。目前,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大调整之中,很多因监管差异导致的机会损失,是无法单纯通过自身努力求得的,农村信用社要解决好“供”、“求”矛盾,抓住机遇破解两难局面,并获得后发优势,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方向,切实增强农村信用社的供给能力。
  (五)市场理念陈旧
  面向农村市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是农村信用社的立命之本。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农村市场形态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农村信用社的职能也应有相应变化。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加速,社会劳动力的城乡互转,以及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三农”的构成出现了结构性的转变,有的地区甚至将变为“二农”(如上海、深圳将不存在农民这个群体)。因此,“三农”应有新的内涵,农村市场也应首先在空间上延伸,如果仍以自然区域为界,必将影响到农村信用社市场增量的有效扩张,导致市场开发成本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建设主体的多元发展以及需求供给渠道的创新,农村信用社难以长期做到一枝独秀。因此农村信用社要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重新确立发展定位,重构市场开发理念,即加大市场水平开发力度,逐步向城市市场渗透。由此需要农村信用社在巩固现有市场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素质,强化品种的创新和营销,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六)人员素质较低
  人的素质始终是决定任何类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农村信用社也不例外。与各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信用社的人员素质比较差,学历低、知识老化、观念陈旧、工作消极被动,普遍缺乏责任感、事业心。造成这一结果的深层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科学、开放的用人制度。同时,我国农民中的绝大多数缺乏足够的民主观念,这也是发展农村信用社很大的一项障碍。
  
  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资金支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一场深刻的变革。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更好地融于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是当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重大课题。我们要明确新目标,按照国家银监会

的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要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争取用5-10年时间,分期分批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农民的银行、社区的银行和零售银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一)确立正确的经营目标
  作为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首要的服务对象便是人社社员,要将对社员的金融支持作为其首要职能。其次,要支持“三农”,经营要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户开展,促进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具体包括:一是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业务经营要与当地农业结构相适应;二是以支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大力支持农村市场流通体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如一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支持特色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尤其要重点支持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市场以及农副产品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四是对近些年来形成的一批初具规模的农业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和产权清晰的改制企业户,即所谓的“三户”进行重点支持。最后,作为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也要兼顾“三性”,即安全性、流动性和低盈利性,由于农村信用社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特性,就决定了农村信用社不能盲目地向商业银行靠拢,一味追逐高盈利,否则便会脱离农村市场,失去服务弱势群体,弱势产业的职能。上述的三大经营目标也是相互协调,相互统一的。调查报告显示,农业和农户贷款,尤其是“三户”贷款还款率高,风险小,市场潜力大。对“三农”支持比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往往效益也比较好,资产质量也比较高。反过来,那些效益好的农村信用社也能够较好地实现为“三农”服务的目标,这就进一步证明,农村信用社是政策公共性与市场效率性有效结合的典范,可以很好作用于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宜涉足的领域。
  (二)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
  鉴于我国广大农村经济结构的多层次性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采取一种规范的全国统一的产权制度模式不切实际。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是目标一元、模式和路径多样。只要农民的融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农村信用社或组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合作银行,或作为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机构,或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加强管理,改善经营,都是可允许的选择。为明晰产权、落实风险责任,从长远和最终目标来看,股份制改革是一种可行的制度安排。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必须在法人治理结构、股权分配、运行机制上进行规范改造,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的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
  (三)给予优惠的扶持政策
  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消除社会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种猜测和疑虑,增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声誉和“主力军”地位。一从银监会的角度来看,主要措施应包括:降低农信社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对农信社的再贷款支持,并降低再贷款利率;特许农信社代理一些政策性业务和专营业务;给予农信社市场融资的优先权和便利权,增加农信社的资金来源;加大农信社的利率浮动范围,给予其一定的主动权。二从财政的角度来看,要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地位、作用的实际出发,制定与国有商业银行不一样的税费政策,建立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的破产企业债务低扣营业税制度,进一步调整农业生产贷款利息、开办教育储蓄利息所得税等政策,切实减少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性亏损和包袱。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应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地位、权利、义务、遵循的原则和优惠、扶持政策,以规范农信社的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引入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理念
  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的核心是风险控制,作为金融组织之一的农村信用社也不例外,除了政策性支持以外,农村信用社发展也要符合经济规律,在既有经营目标和业务领域内自觉控制风险,体现其首先作为市场主体的特征。具体来说,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要引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增加自有资本,确保资本充足比率符合《巴塞尔协议》8%的要求,加强对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的管理,重视对服务对象和市场的分析。必须说明的是,在农村信用社模式中,十分强调资本充足比率,这是因为它与商业银行国有控股模式不同,不可能获得政府的最后支持,因此资本充足率是抵御风险的唯一有效办法。
  (五)加大金融业务创新力度
  业务创新是强化“三农”服务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断满足农村市场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产业化的形成,农村经济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金融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对金融服务提出了全方位、多层面的更高要求。从分散风险的角度,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也希望能投资于多样化的金融资产,以获取收益的最大化。创新业务品种:一要大力增加小额农贷、助学贷款、住房、购车等消费贷款的比重,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拓宽信贷领域,放大小额农贷支农效应,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二要不断拓展中间业务,根据辖区经济特点,设计出灵活多样,符合不同类型农户、社区居民和小型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三要有创新组合性信贷产品,为客户提供综合信贷业务。同时,要转变新方式积极开办“金融超市”,为农民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全面推行支农客户经理制。农村信用社要全面实行“包村、包片、包户、包社区”的支农客户经理制度,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使农村信用社成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金融专家。
  (六)不断提高人才素质
  首先是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实施专业培训,真正提高其业务能力;其次是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接收高校毕业生;再次是分流不合格人员;最后是进行社员的普遍教育,提高其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从根本上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教育培训特色,建立农村信用社有效的用人制度,形成严格的约束激励机制,这样才能保证农村信用社高素质经营队伍的形成与壮大,才能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农民的银行、社区的银行和零售银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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