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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花落两间之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泳超

  关于“民俗保护”,乍一听来,当然是大大应该,不消多说。但真的细想起来,似觉得也大费周章。
  我的看法是:假如可以将民俗物品称为“硬件”,将民俗活动称为“软件”的话,那么,可操作的保护对象只能是“硬件”,而“软件”是无法保护的,也无须保护。比如说农业生产有了拖拉机,那么犁和锄头也许就该被收藏了;家用洁具有了抽水马桶,也许真的马桶以及夜壶之类也就该被保护了……这样的收藏保护最好不单是个人行为,应该有各式各样的博物馆来承担,而且越多越好,因为民俗物品多不胜收,何况拖拉机或抽水马桶们,很快也可能要被收集保护了呢!当然,有时这样的保护行为会与现实生活有所冲突,比如一些老街、老宅子该保护还是该拆除呢?北京当初拆城墙究竟利弊如何?这都好商量,例如可以规定满多少年的建筑应该保护;何等级别人的故居列为文物;等等。此不俱论。
  我特别想说的是民俗行为的不可保护性。接着上面的“比如”,难道让某些人非得去使用犁耙锄头耕地,马桶夜壶盛秽,以此呈现被保护的民俗吗?或许我的“比如”太微细了,有人会对一些颇具特色甚至饱含意韵的民俗活动徜徉流连,不忍听其消失,并为之寻找到非常充分甚至于义愤的理由。但我总想问一个问题:您希望保护的民俗,其承载主体究竟对它报何种态度呢?假如他们认为这样的民俗又好又实用,那么它原本就不会消失,又何劳外人去保护?假如他们已经厌弃某种民俗,外人非得去为之保护,究竟是为人还是为己?又究竟能否真正实现呢?
  确实,我们时常会抱怨城市生活是如何的紧张、冷漠、空虚,可是究竟有多少人真的愿意离开那些家用电器和信息渠道,重新选择闲散、热情、充实(假设真是这样)的乡村生活呢?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又凭什么去要求生活条件相对落后的人群不去追求我们既不满意却又不想离开的都市生活呢?说到底,包括民俗学者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干涉别人对生活方式的选择,这样的干涉,以前更多的是对某些民俗的禁止(当然这主要是政府行为),如今提倡保护了,但在我看来,仍然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干涉,从这层意义上说,其本质与禁止并没有太大差别。
  再从学理上说,既然谁都承认民俗是一条永不止息的河,那又何必横筑一坝截断众流呢?即便要筑坝,这坝又该筑在哪一段呢?便真筑成了坝,坝下还有河流吗?今日保护昨日之民俗,今日之民俗何以存身?而明日又要保护今日之民俗,如此,保护之事终日萦心,何其困惫,究竟于民俗之河有甚干系呢?至于这里一个民俗风情园,那里一个民俗村,对于所谓“文化搭台”之类,或有其功效,而对于真的民俗,恐怕最多不过是把现实中的事改变成戏台上的事罢了,更不提那些假造的民俗了。可是我们千万别把这戏台上的事又真当成了现实中的事,“窦娥”在舞台上呼天抢地,下了戏台焉知不比谁都乐着呢?如果这也算是保护民俗的话,那我也就无可置喙了。
  其实,我以为,之所以提出保护民俗的动议,或许在某种责任感的背后,还潜藏着民俗学者自身的专业诉求。学者专家很容易对自己的研究对象产生感情,因而也希望它们能更好更完整地存在,这本身是很可爱的,只是不能太过超越常情。照我想来,就像人们不会指望自己心爱的人永生不死,能做的只是生则爱之、死则思之一样,民俗的生生灭灭,亘古而然,天天发生。“花自飘零水自流”,您若偏要觉得“林花谢了春红太匆匆”,那是您自己的情,但情也罢,义也罢,到头来依旧是“无可奈何花落去”,还不如“花开花落两由之”,大家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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