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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党代会常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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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改革在全国很多地方早已启动,20多年来,取得了不少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关于党代会常任制的涵义、功能以及实施的必要性等广为理论界所阐明;但关于党代会常任制同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系问题却鲜为论及,从政治权力角度来论述的则更少。以现代政治文明的视角审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改革过程总所出现的林林总总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权力的授受和监督方面。
  【关键词】党代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权力授受
  
  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为“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1]这开启了探索研究党代会常任制的序幕,为新时期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导。“八大以后,1957年至1958年初,各地党委都召开了本届党代表大会的第二或第三次会议。1958年5月,中央召开了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58年以后,由于党内民主生活出现不正常现象,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削弱和破坏等原因,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没能再继续实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鉴于对历史教训的深刻反思,逐渐意识到了改革和制度建设在党建方面的重要性,鉴于现实中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权力关系混乱,党代表作用发挥不足,鉴于选举制度、监督制度、报告制度等方面的探索成果,“从1988年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在5个省的12个市县区进行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2]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改革正式启动;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后,又涌现出一批新的试点单位;党的十七大提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改革稳步扎实推进。
  1.党代会常任制的涵义
  理论界从各个角度,多方面地对党代会常任制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此进行了各种涵义界定和制度设计,但由于仍处于试点阶段,具有很大的变化性和发展性,人们还不能给它做出一个权威和统一的定义。在总结众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长期的思考,为方便问题的深入研究,尝试对党代会常任制的内涵做如下分析:
  党代会常任制,即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在两届党的代表大会期间,党的代表和党的代表大会继续发挥作用和履行职权的一系列的机制、程序和规范的总称。
  具体分析,包括如下内容:(1)年会制,即党代表所组成的党的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使本级党的决策权、监督权、规章制定权和重大人事任免权。(2)党代表任期制,类似人大代表那样,党代表一经选举产生,与每届代表大会的任期一样同为五年,代表资格和职责在任期内一直有效。(3)党代会常设机构常任制,即理顺权力授受关系,重新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立、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设立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部分职能,负责处理日常事务。[3]
  2.党代会常任制的主要功能
  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党代会真正成为本级党的决策机关、监督机关,真切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具体地讲:
  2.1 避免党代会权力流失,保障党员权利。由于代表非常任,党代会五年才召开一次,会议一结束,必然出现党代会的权力流向党委会和常委会,出现集中有余而民主不足的情况;党员也因离权力中心渐行渐远,远离实现权利的组织载体,权利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与保障。
  2.2 理顺权力关系,优化权力配置,畅通监督渠道。按照现代权力授受的观点,谁授予权力,谁拥有决策权和监督权;谁接受权力,谁拥有执行权,同时履行向授方负责的义务。也就是说授方的权力永远大于受方,授方永远拥有收回受方权力之权利。以此为逻辑,党代会把部分权力授予给党委会,再授予给常委会,后者须向前者负责,定期向其汇报工作。而现实中却出现了每次党代会闭会以后,权力过分集中于常委会和党委会的现象,理论界称之为权力“倒金字塔”。针对这种现象,政治学家、学者开出的处方是:进行党代会常任制改革试点,让党代会拥有本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每年召开一次,开会期间决定一切重大事项,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享有执行权和监督权;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可叫常委会)行使党代会部分职权,决定较重大事宜,监督执行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以此,从而明确权力授受关系,畅通监督渠道,形成权力闭合路径。
  2.3 规范权力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党代会常任制改革试点通过每年一次党代会表现形式的制度预设,一方面使党章中规定的党代会的选举权、审议权、审查权、任免权、决策权等得以规范运行和真切实现,规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扭曲;另一方面,又可以充分利用党代会年会制及党代会常委会的组织载体,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中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优势,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党代会年会制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建党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保证。”[4]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改革是党的组织建设方面的一项重大政治设计和制度创新:
  3.1 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利于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通过这一制度平台,为调动广大普通党员关心党建、参与党务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供机制保障,保证党代会在党内权力结构体系中的至高性,充分发展党内民主。
  3.2 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利于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代会常任必制将进一步激活党内选举、监督、领导制度的改革,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制度保障,营造制度氛围,有力地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3.3 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倾听民声,集中党意民意,确保党正确认识和科学判断形势,从而保证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3.4 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利于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在科技不断进步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时代背景下,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层变化明显,人们的民主意识显著提高。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确保党代会更真切地代表广大党员和人民的利益,表述他们的要求,反映他们的主张,体现他们的意志。只有进一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民主渠道,健全民主机制,形成民主决策体系,从整体上提升党内民主水平和层次,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才能进一步增强人民对党的信赖和拥护,进一步增强合法性基础。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3.
  [2]徐腾,陈兆德.激活党内民主的制度与实践――对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思考[J].科学社会主义,2003(5):32.
  [3]陈瑶.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问题思考[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4.
  [4]徐少兵.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争论及其评析[J].红旗文稿,2003(22).
  
  作者简介:王祥瑞(1988-),男,内蒙古乌海人,贵州大学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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