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与海关“争”税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左涛 王 鹂

  漏税16万?
  
  2006年12月,A公司与外交部相关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中国驻某邻国使馆馆舍新建工程,并负责该工程所需建筑材料的采购及出口运输,合同中未列明有关建筑材料的分项价目表,双方仅就工程款总额及付款办法进行了约定。
  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A公司先后向B海关申报出口8票工程用建树,申报价格为c地的FOB价,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和汽车运输B海关经审查认为,A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FOB价格均是以其市场采购价直接除以当日美元汇率计算而得,未计入该货物在从装货地c地到出境地D地的国内段运费、保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规定 因此,B海关对A公司立案调查,认定A公司上述行为导致低报出口货物单价,漏缴税款人民币16万元,构成《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0年6月,B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不该征?
  
  2010年7月,A公司不服B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A公司认为:首先,申请人与外交部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属于国家投资,以人民币结算,无外汇收入,不适用任何的对外贸易合同形式,属国内贸易合同,A公司承建我国驻邻国使馆工程具有特殊性,涉案货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外贸易出口货物;其次,B海关认定申请人漏税依据不足,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所有对外贸易术语均不适用申请人出口货物的合同;再次,B海关未与申请人进行价格磋商就确定了涉案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据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B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出口的建材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且不享受关税减免,因此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出口关税。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输费用、保险费是指出口货物在输出地装载前产生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申请人出口的建材在c地装车发运,经D地出境运至邻国,其间未经换装和卸载重装。因此从C到D地这段的运费和保险费是出口货物装载后产生的,不是装载前产生的,根据上述规定不应计人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价格中未计入C到D地的运费和保费,认定其构成申报不实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010年9月,复议机关对本案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哪些货物该缴?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容易产生理解的偏差。
  A公司认为其出口的建材不应作为对外贸易的出口货物对待并征收出口关税,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也会有同样的想法。实际上,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的规定,关税的课税对象是国家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的物品。因此,货物是否进出境是其是否征收关税的基本标志,而不是贸易双方是否有一方是国外企业或组织。
  对于出口货物而言,征收出口关税还需符合网个条件。一是出口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应征出口关税货物;二是该出口货物不存在应予免征出口关税的情况。本案申请人出口建材到邻国,所出口的货物属于税则列明的应征出口关税货物,且申请人未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根据海关的规定,B海关应当依法对申请人出n的建材征收出口关税。
  
  运输费、保险费怎么算?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二条对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构成均有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和该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显而易见,计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输费用、保险费是出口货物在输出地装载前产生的运输货用和保险费。
  而本案出口货物的运输,是从境内报关地发运,再经过口岸出境。这种情况在内陆海关比较常见,较普遍的还有通过船运,经内河出海运至国外港口。因此,对于何为出口货物“输出地”,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是出口报关地、有的人认为是出境口岸地。
  本案中B海关持后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未申报国内段的运费和保费,低报了出口货物价格。然而通过审视上述法条,可以看到界定计入完税价格的运费和保费还有一个限定条件,就是“装载前产生的”。本案中,申请人向B海关报关出口货物,通过火车和汽车运输,从c地装载发运,经D地出境,其间没有经过换装和卸载重装,因此从C地到D地这段的运费和保险费是出口货物装载后产生的,不是装载前产生的,根据上述规定,该段运保费是不应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的。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354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