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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的新注册办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乔进明 刘 洋

  2005年6月1日后到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需要在2006年办理海关的许可延期或者换证手续。
  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
  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
  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
  
  海关总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报关单位年审制度进行改革,取消了一年一次的年审制度,改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2年延续制度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3年换证制度。并就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程序、内容上都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根据企业性质和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时间不同,共分为6种处理情况:
  《规定》生效后新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
  如果是2005年6月1日《规定》生效后到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证书尚在有效期内,不需要在2006年办理海关的许可延期或者换证手续。
  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规定》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下同):
  如果是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请留意当地海关的有关公告,是否开展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工作,及时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以免影响到本单位进出口业务的开展。
  未按期参加2005年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自理报关单位:
  如果是《规定》生效前注册登记但未按期参加2005年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自理报关单位,由于报关证书已经到期自动失效,海关将不再接受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如果需要继续从事进出口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或原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规定》不再作区分,统称为“报关企业”,下同):
  如果为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如果为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请留意当地海关的有关公告,是否开展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工作,及时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以免影响到本单位报关业务的开展。
  未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如果需要继续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
  如果是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如果总公司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有效期限2年,《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若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请留意当地海关的有关公告,是否开展换发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工作,及时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以免影响到报关业务的开展。
  以上是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的不同情况。虽然海关不再实施集中式的检查,但并不意味海关放弃对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监管责任。代之以对报关企业实行二年许可延续审查、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实行三年换证,同样可以完成对企业变更信息的采集。其目的性和针对性更强,而且将年审这种定期的管理,变成日常的更有效的管理形式,可更合理调配有限的人力资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在这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到海关提出申请的“期限”是不一样的。
  举个例子,假如是2005年10月8日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2005年11月1日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是2005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7日。如果在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从事报关业务的,则提出延续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时间应当是2007年8月5日前,即有效期届满40日前提出申请。
  此外,根据《规定》第五条、第八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无论其是否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不能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若分支机构需要报关的,应使用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全国各口岸报关。若分支机构变更为子公司的,应当先到商务、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再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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