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新构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付军锋

  
  2005年4月1日,《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国内外汽车产业界对该项政策的出台高度关注,本刊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走访了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司长高融昆。
  
  《中国海关》:高司长,请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高融昆:汽车产业具有产业链条长、对国内制造业影响大、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强的特点。我国汽车产业正处于高速成长的发展阶段。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国内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推进我国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地发展,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布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对汽车进口管理作了原则规定。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是对《产业政策》有关进口管理的具体化,是《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海关》:《管理办法》的政策目标是什么?
  高融昆:作为《产业政策》的配套规章,《管理办法》服务和服从于《产业政策》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汽车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重要影响。《管理办法》作为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的一个专门规章,其政策目标是规范汽车零部件经营者的进口行为,维护进口管理秩序,打击非法拼装,保护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
  
  《中国海关》:《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高融昆:《管理办法》有3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生产组装汽车销售的,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实施先保税加工、后征税清关的管理制度。也就是在零部件进口时,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直到企业生产组装成整车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海关再对装配在汽车上的进口零部件适用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
  二是规范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守法经营。由于《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在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才实施征税,可以有效遏制通过化整为零、分散进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又维护了公平竞争。
  三是符合国际公约和惯例。我国是《商品名称和编码的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该公约总规则规定,当某一商品进口时,如果已经具备该项商品的基本功能或特征时,即应当按照该项商品的完整品适用税率。因此,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汽车整车基本特征的,适用整车税率,按整车税率征税,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则按汽车零部件适用税率,按零部件税率征税。这样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公约所确定的原则,符合国际惯例。
  
  《中国海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整车认定与过去实施过的国产化认定有何区别?
  高融昆:1992年,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汽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对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汽车整车,其国产化率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规定标准的,对进口零部件给予减征一部分关税的政策优惠。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优惠政策》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一政策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国产化提出了要求,实际上构成了对进口相同的零部件适用了不同税率的差别待遇,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不完全一致,因此,我国2001年11月加入WTO以后即停止执行这项政策。
  《管理办法》与《优惠政策》完全不同:《优惠政策》对达到不同国产化率的汽车设定不同关税税率,目的是对汽车产业进行保护;《管理办法》恰恰相反,其目的是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出口贸易秩序,统一海关执法。也就是对相同性质的汽车零部件适用相同的税率。对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统一按整车适用关税税率,对没有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统一按零部件征税。由于政策目标不同,因而在管理原则、作业流程方面均不相同。
  
  《中国海关》:根据《管理办法》对企业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管理的部门都有哪些?
  高融昆: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管理,并成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中国海关》:纳入《管理办法》的汽车主要有哪些?
  高融昆:《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汽车的范围,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汽车的范围不包括摩托车等。
  《中国海关》: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的标准都有哪些?
  高融昆:(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二)在《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 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三项标准。
  
  《中国海关》:构成汽车的总成都有哪些?
  高融昆:《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对汽车总成进行了定义:所谓的总成,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八大总成。
  
  《中国海关》: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标准都有哪些?
  高融昆:(一)进口整套散件组装总成(系统)的;
  (二)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组装总成(系统),其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达到及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详见《管理办法》附件1);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总成(系统)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中国海关》: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怎样监管?涉及的部门有哪些?
  高融昆:《管理办法》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设计了一套新的通关流程,采取保税方式进行监管。流程涉及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及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和汽车生产企业,这些部门和单位通过在中国电子口岸建立电子数据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对整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行监管,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国海关》:依据《管理办法》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管理的作业流程是怎么样的?
  高融昆:《管理办法》设计的大致流程是:汽车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的在产及即将投产的车型进行自测,将构成整车特征的有关车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并在海关建立相关车型的数据库――备案后企业提交税款担保――汽车零部件通关――海关对进口零部件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汽车生产出来后进行核定――海关凭核定结果征税――同时对已使用的汽车零部件进行核销。

  
  《中国海关》:车型备案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有哪些?
  高融昆:第一步:确定是否构成整车特征。首先是企业自测,进口件若构成整车特征,则应当备案;若不构成整车特征,则要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复审若的确不构成整车特征,则可以按现行通关模式通关,不需备案;复审若构成整车特征,由生产企业补充备案。第二步: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产品公告》)和许可证。此时应当提供有关车型的自测结果;如果进口件不构成整车特征的,还应当提供总署的复审意见。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在构成整车特征的相关车型的《产品公告》和许可证上标注“整车特征”字样。第三步:准备备案材料。
  
  《中国海关》:备案车型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高融昆:一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目的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的汽车;二是不同的车型应当分别备案;三是备案车型应当是已经列入发展改革委《产品公告》的产品;四是备案的材料必须齐全。备案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备案车型年度生产计划;备案车型的零部件分类和价格比例清单;备案车型的总价和国产件、进口件的分项价格(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备案车型全部采购件的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及供货品种清单;列入《产品公告》的证明等。
  
  《中国海关》:备案的相关手续和工作步骤有哪些?
  高融昆:第一步:企业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备案的材料。第二步:海关总署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分送有关备案材料。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企业所在地海关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分别按各自职责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步: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及生产车型给予登记备案,并通知该汽车生产企业。第四步:企业在车型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提供税款总担保,关税部门负责税款担保的管理。
  
  《中国海关》:企业在进口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时应在何地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
  高融昆: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汽车生产企业从其所在地以外口岸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需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相关汽车零部件必须转关到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关,以便实施电子账册管理。
  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生产汽车的,可由企业选择决定在口岸海关或企业生产所在地海关报关纳税,有关报关纳税的手续,按照现行通关模式办理。
  企业自测并经海关总署复审确认不构成整车特征的车型,其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可由企业选择决定在口岸或企业生产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有关报关纳税的手续,按照现行通关模式办理。
  
  《中国海关》:汽车生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该提交哪些单据?
  高融昆:1、核定中心的核定报告;2、企业上月有关车型的整车生产数量;3、企业上月进口的已用于生产组装整车的有关车型汽车零部件清单;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核定结果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不用提供第二、三项单据。
  
  《中国海关》:企业在进口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时报关单应如何填报?
  高融昆:一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涉及许可证件的,在通关环节验核证件;二是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栏应当填写“整车特征”;三是报关单的收货单位栏应当填写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四是申报时应在“商品名称”栏中报明是何种车型用,并且不同车型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分别填写报关单;成交方式栏按“CIF”成交方式填报;企业向海关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整车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征免性质栏填报“零部件征税”);其它栏目与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填写要求相同。
  
  《中国海关》:对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够成整车特征核定的步骤有哪些?
  高融昆:具体工作步骤是:第一步,申请核定。按车型的不同分三种情况,一是本办法实施后备案的车型,生产组装成第一批整车后10个工作日内,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二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的车型,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完成自测,并将自测结果报海关总署。自测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完成自测后10日内向海关总署备案,并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三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的车型,自测结果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10日内向海关总署补充备案,并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第二步,发出核定指令。海关总署根据企业申请,向核定中心发出核定指令;另外,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备案或者整车特征核定而未申请的,海关总署也可以指令核定中心进行核定。
  第三步,实施核定。核定中心对备案车型进行整车特征核定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交以下单证:一是核定申请报告;二是企业自测报告;三是《备案车型零部件采购清单》;四是核定中心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步,出具核定报告。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备案的车型,核定中心应当在接受海关总署指令后的1个月内,完成对有关车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对已经投产的备案车型,核定中心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中国海关》:对特殊贸易方式(如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内销时应当怎样管理?
  高融昆:加工贸易企业在申请对其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的汽车产品内销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总署补办备案手续,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关根据核定的结果,对构成整车特征的,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和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并补征全部进口零部件的缓税利息。即:在其它加工贸易项下生产的产品内销时,海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而对汽车行业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时,要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向海关总署补办备案手续,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关根据核定的结果,对构成整车特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并补征全部进口零部件的缓税利息。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企业是在汽车产品内销前,向海关总署补办备案手续,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关根据核定的结果,对构成整车特征的,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内销实际状态征税。
  
  《中国海关》:如何保证这项规定的正确实施?
  高融昆:为了保证这一规定的正确实施,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核定进口的零部件是属于整车状态,还是零部件状态,不由行政机关进行,而是委托有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核定专家由行政机关从中介组织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核定结果公开。有关核查结果在互联网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企业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复核将另行组织专家进行。
  
  《中国海关》:汽车生产企业如果违反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如何处理?
  高融昆:第六章对两类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一是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备案时,未如实申报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或者采用分散进口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进口前未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由发展改革委暂停有关车型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待汽车生产企业纠正后,再予以恢复。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378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