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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核算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建喜

  【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的颁布实施,对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新的规定,就存货跌价准备会计核算了分析,以期对同仁开展会计实务有所帮助。
  【关键词】 新准则;存货;跌价准备;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量以及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一、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
  1.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1)企业拥有的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能适应新产品生产需要,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其他足以证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存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可以判断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企业存货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一般确定原则
  1.可变现净值的一般确定原则。(1)对于直接出售的存货:存货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2)对于需要加工后再出售的存货:存货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
  2.“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1)如有合同,在合同数量内以合同价做为估计售价,超过合同数量的部分按照一般市场价做为估计售价。(2)如无合同,则全部按照一般市场价做为估计售价。
  三、企业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确凿证据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必须建立在取得的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1)存货成本的确凿证据。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以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或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如下几种:(1)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
  3.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
  四、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1)企业通常应该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当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按较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按存货类别的成本总额与可变现净值的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确定存货期末价值。(3)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存货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相同,具有相同的风险和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该存货进行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五、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下转第161页)
  (上接第134页)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借: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贷: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由于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价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因素,这种情况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当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其冲减的跌价准备金额应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存货跌价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核销
  借:存货跌价准备贷:存货
  4.发出存货结转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贷:主营业务成本
  [例1]:甲公司发出材料按照加权平均法计价,期末计价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按照单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在结转成本时结转。2008年末甲公司A产品成本1000万元(其中:60%订有合同,合同价700万元,预计销售税费70万元;其余部分预计售价420万元相关税费60万元)。2009年订了合同的全部售出,未定合同的部分只售出10%,年末剩余产品预计售价300万元,预计相关税费60万元。分别计算2008年和2009年末甲公司A产品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分析:2008年12月31日,定有合同的A产品可变现净值:700-70=630万元,可变现净值630万元>账面成本600万元,故以账面成本计价。未定合同的A产品可变现净值:420-60=360万元,可变现净值360万元<账面成本400万元,故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0-360=4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40万元贷:存货跌价准备40万元
  A产品账面价值的年末数为:1000-40=960万元。
  2009年12月31日:未定合同的A产品售出部分为:400×10%=40万元,剩余部分为:400-40=360万元;剩余部分的可变现净值为:300-60=240万元;剩余部分应计提跌价准备为:360-240=120万元。10%售出部分需转出的存货跌价准备为:40×10%=4万元。需补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20-(40-4)=84万元。
  未定合同部分售出10%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万元 贷:存货40万元
  同时转出相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4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4万元
  期末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84万元 贷:存货跌价准备84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财会[2006]3号)
  [2]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写组.《山西省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山西出版集团山西经济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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