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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爱桃

  【摘要】与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困境一样,美国也在上个世纪末期遭遇到了同样问题。本文详细阐述了美国交易税基本法律规定,并提出了若干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应当予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美国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 税收体系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制度都是上一阶段制度的延续与扬弃,都与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阶段与特征相映衬。这种变化有电子商务卖家与实体店卖家利益博弈的考虑,有州际贸易与州内贸易平衡的探索,还有积极的行政干涉力与消极的司法判例力量之间的制衡。最终所形成的合力作用使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实现了健康与理性的发展之路:既保护小电商的创新创造,也规范大电商的贸易行为,还实现了州税收的增收。因此,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有借镜作用。我们应该吸取其理论精华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与实际情况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一、美国电子商务“免税”时代的终结
  自2000年起,美国电商与各州税务系统之间的矛盾逐步增加,集中在是否应当强制网商代征、代缴消费税上。最为显著的事件是esmokes.com网商与美明尼苏达州州政府诉讼后败诉进而宣布破产事件。这标志着美国电子商务免税时代的正式终结。
  (一)美国一般交易税规定。
  顾客在美国实体店买东西时,应当支付其应缴纳的州销售税。商店代收此类税款并统一将该笔款项交至州政府。每个州都规定有不同的销售税率并制定有不同的免销售税法律规定。
  (二)美国电子商务承担税负个人的缺失与征税困境。
  在网购或邮购商品目录情况下,承担上述税负的个人根本不存在。除非像汽车或游艇这样的大额商品,一般州政府很少强制征税。缺乏有利的执行措施使远程卖家与个人将是否缴税看做是可有可无的事。因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在某个州有实体场所的电子商务卖方必须代征该州的消费税,但他对其他州而言无此义务。
  (三)电子商务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税收流失。
  毫无疑问,由于顾客越来越喜爱网络购物,美国州政府正损失应有的销售税。销售税是州和地方税收的最大一笔收入,而总体销售税收入大约占到了州所有税收的三分之一。对于网购增长而给各州政府造成损失的数额上存在争论。如全美州长协会与各州政府强硬地指出2003年由于互联网销售增加,他们损失了十亿以上,大概有200亿美元的税收。然而,很多经济学家对这么高的预估数字表示怀疑,他们指出强制征税所得到的,无法抵消因迫使消费者或零售商遵守缴税法律而造成的问题与成本。
  二、美国电子商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有学者认为,外国电子商务税收经验与我国国情不符,难以完全借鉴。但在征税趋势与征税制度的细节安排上,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还是可以为我所借鉴的。
  (一)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要以鼓励电子商务发展为目标。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衍生品,其对经济的改造是巨大的。以互联网为平台,电子商务的形式也有B2B,B2C,C2C等多种形式,原先并未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消费者也积极参与到商务活动中,具有了商人的身份。这是互联网在商务领域带来的变革。首先,传统商务中的旧有模式经过了互联网的改造,也具有了新的内容。这种变革的趋势是无法人为遏制的,只能因势顺导,积极适应新模式变化,促进我国商务进一步发展;其次,互联网使很多个人可以积极参与到经济运行中来,不依凭资本大小而进行创业,以互联网为平台实现创业梦、中国梦,这种新的创业与就业模式需要国家以积极法律和优惠政策来鼓励发展,这对中国人口众多的国家尤为重要;第三,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处於初级阶段,互联网技术本身还在实现从“窄带”向“宽带”的变革,其对社会生活,甚至我们的行为模式影响还处于渐进状态。因而互联网对商务的影响仍未达到成熟、顶峰,我们需要鼓励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商务模式不断自创新,为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思路。
  (二)要以税收制度实现对西部不发达地区的扶植。
  美国针对电子商务的税种主要是销售税和使用税,这两个税都属于地方税,由各个州立法规定不同的税区进行缴纳。正如上文所述,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法律与判例均明确,地方政府必须在达到“在本州有实体机构”或者“与本州有密切联系”才能强迫其他州电商代征、代缴税款,而美国最高法院在CA判例中又明确了仅仅有“公共运输系统联系”不能成为与本州有密切联系的证据,更强调了该条件。
  我国东部为经济发达地区,而中西部为不发达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当借鉴美国法律规定,禁止地方政府对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在本地区无实体机构或者与本地区无密切联系的其他地方电商征收税款。这虽然也禁止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对东部地区注册的电商征税,但考虑到我国东部地区电商的数量远远大于西部地区,则该税收政策可以有效防止西部地区在电子商务上对东部的“反输血”现象。
  (三)建立个人申报制度与代扣、代缴制度相结合的电子商务征税办法。
  2010年7月1日我国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商逐步实现网上虚拟商家与实体组织、个人一一对应。网络交易主体“实名制”使个人的纳税主体申报成为可能。对于C2C网络交易模式而言,个人纳税主体申报制度是实现对该部分个人网商合理征税的必要途经。税务机关应当为个人注册的网商建立纳税主体申报档案,由个人网商申报纳税。
  三、小结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制度发展无论在理论研讨、判例运用还是在司法与行政权力博弈上取得的结论和成果,对目前电子商务方兴未艾的中国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借鉴他山之玉结合我国实际,制订出合理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是地方税收合理增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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