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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阴阳合同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郝璐

  【摘要】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在现实中极其常见。本文从阴阳合同出现原因、法律效力、产生危害等三个方面出发,试图全面剖析二手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现象,并在文章的最后作出些许法律思考,提出相应对策,以待抛砖引玉。
  【关键词】二手房交易  阴阳合同  法律效力  危害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交易现象,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同时作出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签订对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尽相同的一阴一阳两份合同,以阳合同进行备案登记以应对监管,以阴合同代表真意实际履行,以达到规避政府监管、偷逃税收等目的。
  近年来,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屡见不鲜。有数据显示:2010年北京二手房总成交量为19.65万套,其中约有13万套存在着以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的现象。
  一、出现原因
  二手房交易中需要以房屋交易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在内的税负。该税负金额通常不小,构成了除房屋买受价格外的一项重要支出。部分二手房交易双方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应交税费而选择了签订阴阳合同,将阳合同用于向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及缴税,将阴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在实践中,阳合同中的交易价格往往从区域指导价格填起,通常被人为写低,而阴合同体现买卖双方的真实成交价格,用于交易双方结算及付款。
  二手房交易区域指导价格是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区域房屋所在地址、房屋种类、房屋年龄等因素综合计算出来的,是一个区域房屋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只要交易双方的合同成交价格高于这个指导价格,所交易二手房屋就可以进行过户登记。过低的区域指导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巨大鸿沟为阴阳合同的产生及出现提供了空间及动力。过低的二手房区域指导价格的出现有其深层次原因:首先,二手房区域指导价格调整严重滞后。出于宏观调控房价的考虑,行政管理机关不愿意随着年年看涨的通胀率调高指导价格。近年来我国房价上涨过快,房价高昂,引起了巨大的社会矛盾。如果行政管理机关调高指导价格则就是给出了推高房价的信号,是与维护社会稳定反其道而行之。其次,二手房区域指导价格与基准地价及拆迁成本挂钩。行政管理部门及增量房开发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然对及时调整指导价格和能够反映市场价格的指导价格投反对票。最后,市场价格难以确定。市场价格制定是二手房区域指导价格的基础,然而,决定某一具体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因素众多。行政管理部门难以考虑穷尽全部影响因素。而房屋买卖中又不能对房屋价格进行强制性评估,如果二手房交易双方不选择房屋价格评估而直接选用区域指导价格,则会导致价格偏差的结果,为阴阳合同提供了空间。
  二、法律效力
  对阴阳合同进行法律分析的关键在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只有明确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规范交易参与人行为。
  笔者认为,阴阳合同应当被看做两个独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立,以此为出发点,分别讨论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各自有效,即阴阳两个合同是否各自有效,从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则等多个方面来全面地分析问题。
  分析阴阳合同问题应该从虚伪表示及隐藏行为入手。阴阳合同即分别是隐藏行为及虚伪表示的体现及后果。虚伪表示又称为“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含有如下要件:首先,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其次,须表示与真意不符;最后,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虚伪行为产生如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因当事人无受其约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换言之,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就是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当然应无效。即是说,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当然应无效,属于无效合同。而对于阴合同的效力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其与虚伪表示如影随行。隐藏行为含有如下要件:首先,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表意人另外作成虚假行为;最后,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的法律效果是:首先,虚假行为无效;其次,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即是说,被隐藏行为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具有效力上的瑕疵,也可能因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等原因而无效。于阴合同而言即是:阴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也有可能是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甚至是有效合同。
  总结来讲,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阴合同的效力因其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确定性而无法确定,只能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阴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阴阳合同总体均无效,否则就是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如果登记机关已经对阳合同进行了登记公示,则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一的规定认定为登记错误,需要进行更正。
  因此,在二手房交易所签订的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无效,而阴合同由于是基于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签订主体适格,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当是有效的。
  三、产生危害
  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会产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破坏交易安全、妨碍宏观调控等危害。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要缴纳的税负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综合税负约为10%,这些税种所征税额或者直接以房屋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或者与房屋交易价格密切相关。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交易双方往往选择将阳合同中的房屋成交价格写为远低于阴合同中的成交价格,以达到偷逃税费的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倒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于交易安全而言,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易引发房屋买卖纠纷。以下例说明: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价166万元转让给李先生。为规避房产交易税,双方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房屋成交价格变为了32万元,房屋内家具、家电、装修等作价134万元,总价仍为166万元。谁知合同还未履行,李先生却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仅按32万元购买房屋,不再购买作价134万元的家具、家电及装修。如果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张女士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幸运的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面积及区位计算,涉诉房屋市价明显远高于32万元,正常的市场交易环境下,理性的出卖人不可能将房屋以32万元卖出,因此,补充协议(阳合同)缺乏意思表示一致,且该补充协议的目的为偷逃税收,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对李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张女士免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避免了吃哑巴亏的尴尬局面。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节节攀升的现实状况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房地产市场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国务院出台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措施》规定二手房交易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为逃避重税,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妨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国五条关于征收20%所得税的规定成为了一纸空文。
  四、相应对策
  (1)制定科学合理的计价体系,建立与完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评估机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完善二手房成交价格申报实施细则,严堵漏洞。在二手房区域指导价格方面,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对数据及时更新,客观反映市场变动状况,提供科学合理的计税价格依据。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房屋实行强制评估。
  (2)加大对二手房买卖中介的监管,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惩罚性处罚。出于促成交易、获取佣金等目的,部分二手房买卖中介不仅帮助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甚至提示、指导、怂恿、教唆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对此现象,目前仅有一些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加以规范。这些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过低,难以起到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作用,应该考虑出台国务院条例加以规制,明确给出监管细则及惩罚性处罚办法。
  (3)加强对二手房交易双方的守法教育。经济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这本无可厚非,然而也应当以法律为边界。交易双方参与民事活动首先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依法纳税义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向二手房市场交易参与者传达法律信息,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示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使交易者提高是非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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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初丛艳.“阴阳合同”问题浅析[J].北京仲裁,2005,(1)
  [3]胡勇军.签阴阳合同避税险些吃了哑巴亏[J].浙江人大,2013,(2).
  [4]李芹.我国二手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问题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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