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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化”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臻

  “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这是人们通常对于重庆与上海地理位置的注解。在长江尾的上海未检工作日益完善的同时,重庆未检也紧跟步伐,蓬勃发展。
  重庆沙坪坝与北京海淀一样,是一个教育大区,不同的是,在沙坪坝区布满了中小学校,皆是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而且,沙坪坝作为居住区,本身就有着许多外来人口,于是,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此区的暗流,而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非监禁化亦从减少逮捕的视角展开。沙坪坝区的探索,不仅为重庆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带来启迪,同时也给全国做出了先进榜样。
  沙坪坝检察院检察官杨柳青给了记者一份数据:2007~2009年,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分别为90.32%,73.27%,57.14%。尽管每年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已远小于该年的平均批捕率,且数据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但依然高于全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2007年84.55%,2008年67.76%,2009年45.40%)。
  “从数据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更多地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杨柳青告诉记者。
  而在杨柳青看来,非监禁化才是未来的趋势。
  “非监禁化措施能使涉罪未成年人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继续正常的学习、生活,期间还可以接受正规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能有效促进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的恢复和重塑。其次,避免了羁押场所交叉感染的污染,好奇心重、模仿性强的未成年人抵御负面影响的能力较弱,适用非监禁措施可以有效杜绝监禁环境的污染。”
  至于为何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原因,杨柳青给出的观点是这样的:从规定条文上,《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6条认为“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具备“有逮捕必要”的要素。若按照该规定推理,凡外来未成年人与该款吻合,便推定为“无监管条件”而对其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
  从措施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只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两种为挤压替代性措施。因“监视居住”成本高昂,所以鲜有使用。本质上只留下取保候审一条,但外来人口流动性强,居无定所,不羁押可能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涉嫌犯罪的外来未成年人大多家庭经济条件拮据,无法交纳几千元保证金。
  况且,由于执法环境不合理,公安机关有效配合难度大,法律援助律师参差不齐等原因,常常会对一些无逮捕必要的外来未成年人适用强制逮捕措施,而其中的大多数最终被判处短期自由刑。除此外除非该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达到法定年龄,通常做法是先刑事拘留,再找到团伙作案、案情复杂等原因延长刑拘期限,直至提请批准逮捕。“这段近一个月在看守所的日子,对该未成年人的一生都将产生负面影响。”沙区未检干警说。
  鉴于对以上几点现状的忧虑,沙坪坝人民检察院未检科从办案经历与效果中总结了自己的完善建议。可喜的是,这些建议正一步步走向制度建设与完善。
  沙坪坝区未检科为完善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化实施了多种措施,其中有一项叫“风险评估机制”――“所谓‘风险评估机制’,即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害性、是否妨碍诉讼、犯罪事实是否查清等方面进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对适用不捕处理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考察’是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基础。”
  2009年8月,薛勤、蔡施依等五名外来未成年人进行抢劫,抓捕归案后由承办检察官确认了这几名涉罪未成年人有悔改之意且其监护人愿意监管后,决定与他们签署一份协议――《不捕考察协议书》,内容是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被考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假如有违反义务的举动,那么检察院有权根据客观情况修正考察计划。一年很快,检察干警在一年的时间里追踪这五名未成年人不捕后的表现,所幸,这五个孩子表现良好,一人在读书,其余四人都已参加工作。从误入歧途走入生命正轨,这个过程给了他们良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向善新生并重新做人。
  “每一个孩子的本性都不是邪恶的,只要找到适当的方式加以引导,终归能将他们拉回正途。”办案干警感叹,非监禁的优势在实践中得以体现。
  不仅是“风险评估机制”,“侦查环节律师介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品格调查制度”,“审查逮捕环节听证制度”等措施也渐渐得到实施,这些措施使非监禁化理念深入到了每个未检检察官以及相关人员的办案行为与思想中。
  “现代中国也应当以涉罪未成年人为切入点,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化制度,以改变我国监禁刑主位的刑罚现状。”杨柳青检察官最后说道。■
  (文中未成年人乃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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