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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背后的真风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俊涛

  有人为了规避因“假离婚”人财两空的风险,赌咒发誓甚至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达到“假离婚”的目的之后便尽快复婚。但是这类再婚协议书、结婚保证书等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在法律上就是一纸空文。
  北京一对夫妻为购买学区房办理假离婚,岂料在取得房本后妻子不愿复婚,假离婚终变真离婚。认为前妻的行为属于欺诈,李先生将前妻王女士诉至法院,希望要回《离婚协议》中分走的两套房产。8月16日,该案在昌平区法院开审。
  无独有偶,今年9月初,在上海市民政局门口排队的人数超过了新开张的上海迪斯尼,大家一哄而上,扎堆离婚、喜迎离婚。这波离婚潮当中相当一部分是夫妻俩协商好之后上演的一出戏,即俗称“假离婚”,导火索则是据称上海市要出台新的住房调控政策,于是有些人决定抢先离婚,防止因为新的楼市政策出台导致其无法再贷款购置新的商品房,搭不上最近楼市暴涨的便车。嘲讽的是,这个所谓的调控政策最终被认定为假新闻。
  这不是首次因政策调控而导致出现离婚潮了。2013年“新国五条”出台时曾经在更大范围催生过一波离婚潮,据报道还出现了六七十岁的老夫妇也跟着排队去办理离婚手续的闹剧,以至于当时天津有家民政局在婚姻登记中心门口树起了“楼市有风险 离婚需谨慎”的大招牌提示排队离婚的市民。在实践中,出于规避楼市调整、购车摇号、计划生育、征地补偿,以及逃避债务和法律追究等目的的“假离婚”案例比比皆是,成为社会生活中一道刺眼的风景,也成为滋生法律纠纷的源泉。
  说好的“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夫妻关系堪称社会关系的基础,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被视为“五伦”之首,因此有“五伦者,始夫妇,父子先,君臣后,次兄弟,及朋友”的说法,其重要性乃至神圣性无以复加。然而总有人出于种种现实考虑,在夫妻关系问题上做文章,甚至不惜炮制“假离婚”瞒天过海。一个新的说法是,敢不敢“假离婚”已经成了检验夫妻之间是不是真爱的唯一标准。“假离婚”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倒不是因为世间的夫妻感情大多情比金坚,而是因为太多人很傻很天真,只有眼里的利益,不清楚或者心存侥幸,不顾忌“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
  明人冯梦龙的《警世通言》记载了一个叫“庄周试妻”的故事,说的是庄子看到一名女子在一座新坟旁边焦急地守候,为的是自己丈夫坟头干了之后好改嫁,庄子便略施法术帮助女子得偿所愿。庄子回到家把这事告诉了他的老婆田氏,田氏听后对这名女子的行为表示愤慨,庄子为此颇感欣慰。可没过几天,庄子突然间生病死去,各方宾客都赶来吊唁,其中有一位年轻富有的楚国贵族一眼就看上了田氏,田氏也怦然心动,双方很快就擦出“爱的火花”。不料当晚年轻贵族突发疾病,危在旦夕。年轻贵族告诉田氏要用人的脑浆才能缓解病症,田氏转念一想拿起斧头劈开了丈夫的棺木,这时庄子居然复活。原来,庄子只是装死,而那位年轻贵族也只是庄子施展法术幻化而成。田氏“羞愧难当”,悬梁自尽,庄子也因此厌弃人世,去往仙界。
  “假离婚”和“庄周试妻”都是对人性的一次重大考验,人性是一切生命的根本属性,是一个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性。喜新厌旧、趋利避害、喜好自由都是人的根本属性,人性应该顺应,尤其应该避免拿“假离婚”之类去测试人性。一旦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画押,拿到婚姻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从法律意义上说你就跨出了“围城”,成为一名法律认可的单身人士,可以开始新的生活,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诱惑,这种诱惑之大可能令很多当事人在协议“假离婚”的时候都始料未及。就像“庄周试妻”中的田氏,我相信她在斥责她人苦等坟干以便尽快改嫁的时候内心是真诚的,只是这种真诚经不起现实中的变迁和突如其来的诱惑。
  在实践中,这种说好了“假离婚”最后却“假戏真做”的例子不胜枚举,其中有些人是架不住“重获自由”还可以多分家产的诱惑,顺水推舟、弄假成真;还有些人则是一开始就盘算好了要拿“假离婚”给对方挖坑下套,诱骗配偶跟自己“假离婚”。
  “假离婚”和真离婚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办理离婚手续,进行离婚登记就意味着两个人向社会公开表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并且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产生了离婚的法律效力,原配偶双方向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原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依照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单方面处分依据离婚协议取得的财产。所谓“假离婚”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在法律上,“假离婚”和真离婚在效力上和后果上并没有差别。
  有人为了规避因“假离婚”人财两空的风险,赌咒发誓甚至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达到“假离婚”的目的之后便尽快复婚,但不仅赌咒发誓没有用,就算签订复婚的书面协议也于事无补。因为婚姻关系带有人身依附属性,不同于财产关系,不能随便处分,也不能强制履行,这类再婚协议书、结婚保证书之类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在法律上就是一纸空文。
  “假离婚”之后能不能复婚是个未知数,财产分割方面往往也纠纷不断。为了实现“假离婚”的初衷,夫妻双方在协议分割财产方面往往一边倒,约定将房产等家庭主要财产分配给夫妻当中的一方,甚至其中一方“净身出户”。
  前文提到过再婚协议书由于涉及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在财产处理方面则是另外一回事。在财产处理方面,法律所遵循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即便合同中对财产的具体分配很不公平,只要是夫妻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一致协议,并且不违法,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法院都是认可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旦事后出现变化,“假离婚”成了真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可能面临鸡打蛋飞、人财两空的境地,事后想采取补救措施都很难,因为双方协议的过程一般都是私下进行的,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一方很难拿出切实可信的证据证实对方在协议过程中耍了花招、做了手脚。
  如果因为“假离婚”受损害的一方诉诸法院要求救济,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因为法院不是保姆、更不是上帝,无法一一查明其中原委,必须由当事人拿出充足的证据来证实。例如江苏省高院在《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中指出:“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以假乱真:办假离婚证制造离婚假象
  真的去办理离婚登记有风险,有些人为了防止“假戏真做”,就另辟蹊径去出具假的婚姻关系证明,甚至办理假离婚证,以便蒙混过关。这种 “假离婚”行为虽然可以避免夫妻反目,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减反增,法律后果严重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这种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一旦“东窗事发”,会后患无穷。如果贷款尚未发放,银行经过审核发现客户在申请贷款中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则有权不批准发放贷款。因为购房人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能获得审批的,当事人不仅无法按照购房合同购买商品房,还需要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被没收定金或者支付相当数额的违约金。即使取得了银行贷款,由于存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原罪”,也就等于给自己的商业贷款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银行随时有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借贷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要求当事人提高首付比、取消原有的优惠利率,并承担因此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同时使用虚假材料的行为还可能被记入征信系统,给自己的信用记录留下污点。在媒体报道中还发现有中介公司或中介人员唆使客户使用假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申请贷款购房,之后以此要挟客户的案例。
  其次,可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伪造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会触犯行政管理法规,被处以拘留、罚款。使用虚假的婚姻关系材料申领住房公积金或者公积金贷款,会被认定为套取、骗取公积金,被有关部门处以限制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责令其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等处罚措施。
  最后,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商品房也属于存在价格波动,有时候价格波动还很大。当事人贷款购房后一旦出现价格下跌,自身又缺乏足够流动资金按时还贷,造成持续断供并且给银行造成较大损失的,如果当事人利用真实文件资料、通过正常的申请贷款手续取得贷款的,即便给银行造成损失,其与银行之间也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或者诉讼途径来解决。但如果当事人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假离婚证等虚假材料,之后又不能及时足额还贷,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的,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使用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上升为“敌我矛盾”,构成贷款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当事人在制造关于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过程中,如果是制造或者买卖离婚证、户口簿,则构成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即便不直接伪造或者买卖假证件,提供假的证明材料也不少了加盖伪造的印章,又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在撰写本文时,笔者专门到官方的裁判文书网查询: 2013年至今,经网络公开的,因伪造离婚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达到了79件。其中有一起案件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胡乙为使他人获取在沪购房资格及首套购房按揭贷款资格以牟利,通过他人伪造了4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1本《居民户口簿》。经相关部门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胡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案案发地正好为上海浦东,办理假离婚证的目的也在于购房,足以为大家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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