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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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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等相关主张体现了全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新趋势,即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发达国家优势进一步巩固。在这一背景下,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以及为更好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当前我国应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防止地理标志、传统知识、中医药、遗传资源等领域知识产权的流失,合理设计知识产权制度,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效应。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发展中国家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5)06-0038-03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成为我国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这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面对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更趋理性,关系一国国际竞争力大小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需应时而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特别是国际技术合作与转移更趋多元化,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新技术在国际间的扩散,在一国领域及国际领域带来技术扩散、创新模仿等无法回避的问题。现有国际技术扩散模式是影响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格局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知识产权作为各国技术创新水平的主要表现形式,深刻影响着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这两大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产物,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集中体现。《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的相关主张则代表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并会带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新变化,这将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降低交易成本
  知识产权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的影响愈发彰显,对于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直接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在传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下,发达国家一直占据着国际贸易格局的优势地位。为巩固其贸易优势,发达国家试图在TRIPS协议之外,通过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在这一背景下,需要理性认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新变化的意义,客观分析其可能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深远影响。从一国国内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应与自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脱离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反而会有碍经济发展。而从历史经验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更多体现出消极、负面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壁垒,占据产业链的高端和国际贸易经济利益的大部分比重。但从长远角度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同样是一种倒逼机制,使发展中国家更加深刻地意识到自主创新的重要性,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也是一个国家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理性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
  从理论角度分析,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人们基于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而最终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所有成本,其与通常的生产成本(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成本)是相互对应的概念。而且从根本上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人类的交往互换活动就不会终止,交易成本就一定存在,其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而在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意义就在于试图解决各个国家及相关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在国际市场上,各交易主体为捕捉商机、发现价格、准备谈判、讨价还价并最终达成交易等,都需要付出努力并产生成本;以创新技术为主要标的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同样需要考虑交易成本问题,只是在讨价还价、信息拥有量等方面,不同主体表现出的特征可能有所不同。其中,拥有高新技术、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为口标的跨国公司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拥有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强国则拥有更多的讨价还价能力;相对来说,发展中国家及其国内企业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从国际贸易产生伊始,交易各方无时不在进行利益权衡,交易成本也是其重要参考因素之一。而在现代社会,尤其知识产权本身成为不同于传统货物贸易的新标的,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建立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求,并使其在降低国际贸易交易成本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理论发轫于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其从劳动力、资源等成本差异所导致的生产力与经济效率差异角度,解释了国际贸易存在的基础。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丰富与发展,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及附带知识产权的有形货物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不能否认的是,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与其存在巨大差距。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为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成员方均需履行的义务。但TRIPS协议的标准很高,发达国家凭借其优势可以完全适应,而发展中国家则比较困难,发达国家便可借此在国际贸易中获取更多利益。这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因技术水平有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足,而在TRIPS协议基础上实质性地承担了“附加义务”。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促进技术传播和提升经济福利,而这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制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对于加入WTO、受到TRIPS协议限制的发展中国家,则需客观、全面分析其所能获得的经济福利。
  任何国际公约的签订都意味着必须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只有如此方能享受应有的权利,这一点在TRIPS协议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对于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因而在履行国际义务方面相对容易且成本较低。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TRIPS协议相关标准较高,为履行相关义务,就必须超越所处经济发展阶段,提前在国内制定和执行标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这不利于快速发展阶段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广泛传播与高效利用,并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地位,更多利润被知识产权优势国获取。除了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外,发展中国家为尽快达到相关标准,在相关制度建没中不得不付出巨大的运行成本。首先,严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较高的制度建设成本。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制度的设立需要与国情相适应,且只有新制度带来的收益大于制度制定所付出的成本时,制度的建立才有意义。如,立法本身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需要大量的理论论证与社会凋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一制度建立的结果应对社会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非阻碍经济发展。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均以发达国家为参照,发展中国家并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条件,以此为前提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必然要付出远超正常水平的成本,甚至可能存在对协议相关条文存在误解而导致的巨大试错成本和损失。其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较高的执行成本。执行是制度设立意图得以贯彻的关键环节。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是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为依据,脱离本国实际,必然因可操作性差而严重影响执行效果。此外,由于超越了发展中国家所处阶段,国内相关人才缺乏,必将导致执行成本长期高居不下。   三、应对策略
  制度的设立不仅需要相应的程序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环境的培育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制度的设立是否有必要、内容如何取舍、具体条款如何设置都需要审慎研究,因为这些都将成为制度执行的依据。如果脱离实际,不仅会增加执行的成本,也很容易起到相反的作用,甚至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很大负面影响。这一点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也是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成员国非常少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从ACTA等的谈判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体现出日趋严格和高标准化的趋势,所以既是适应发展趋势,也是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国内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相关制度从出台到数次修改,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日益接轨。面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发展的新趋势,当前我国应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即使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侵犯行为仍屡禁不止。所以不断强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措施是一个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都必须承担的重要任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明显放缓,发达国家整体状况并不乐观。因此,从自身利益出发,发达国家针对知识产权问题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制定标准更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ACTA谈判便是这一趋势的具体体现。作为发达国家巩固知识产权优势地位、汲取更多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以ACTA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规则正形成不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TRIPS协议等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而这将给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执行层面带来更大的压力。一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够,其弊端已日益凸显。因此,当前的重点任务是落实好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未来相关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完善打好基础。此外,在稳步接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同时,应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防止我国地理标志、传统知识、中医药、遗传资源等领域知识产权的流失。同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效应,这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抓手。应针对当前我国国情,合理设计知识产权制度,以激励创新、加速技术传播,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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