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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操纵交易价格案纪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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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被告人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我国刑法182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就本案而言,1998年12月到2001年间吕梁与朱焕良经合谋意图操纵股票代码为0048、股票名称为康达尔(后更名为中科创业,以下简称0048股票)的流通股。吕梁先后指使被告人丁福根、庞博、边军勇等人,并联合被告人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董沛霖等,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以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或被告人丁福根、边军勇等个人名义,与出资单位或个人签定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约54亿余元,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同时采取以不转移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自买自卖、自行倒仓方式,及利用购买深圳康达尔公司法人股并进入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信息,影响“0048”交易价格等方法,联合或连续买卖“0048”,最高持有“0048”共计5600余万股(持股占“0048”流通股份的55.36%),严重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操纵“0048”的交易价格。
  本案数被告人在明知吕梁意图操纵“0048”交易价格的情况下,在吕梁的指挥下,完成了代理人、资金调拨人、交易指令下达人、为操纵行为成立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等多种角色;被告人庞博在吕梁、丁福根的指挥下成为了管理行为的帮助人、交易指令的下达人;被告人董沛霖不仅代表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也亲自帮助吕梁筹集资金,而且指使何宁一、李芸等帮助筹集资金,不仅使自己成为吕梁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的制造者,交易行为的完成人,而且使被告人何宁一、李芸也成为了上述优势的参与制造者、行为完成人,当然边军勇的行为也证实了他的作用就是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的制造人、交易行为的完成人。
  综上,本案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理应惩处。
  
  二、被告人刘蕾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刘蕾在明知中科事件的发生,丁福根因涉嫌犯罪可能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下,将被告人丁福根藏匿,为使丁福根逃避抓捕还制造了假身份证,帮助丁福根销毁公司文件、多方打探消息等。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窝藏罪,理应惩处。
  
  三、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被告人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的行为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被告人刘蕾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证券市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有其本身的影响价格波动的客观规律。
  对于本案而言,在案的被告人在吕梁等人的指挥下,按照各自不同的分工和角色,完成了起诉书指控的在一段时间内操纵股票代码为“0048”、股票名称为中科创业(又名康达尔)的过程,且对“0048”这只股票的操纵行为的手段之隐蔽、造成股票价格异常反映之强烈、结果之罕见、对中国股市负面影响之大,我们相信从法庭调查阶段的讯问、示证、质证过程中,所有的人都已有所了解。仅吕梁一方指使被告人等人就筹集资金54亿元之巨,控盘比例高达50%以上,还不包括与其合谋的朱焕良的控盘,长期自买自卖占当日成交量50%~90%的比例,从10元的价格上涨40元再到84元,价格波动之大,而由于自身原因最终造成“0048”连续9个跌停,这些数据足以让人咋舌。且吕梁所指挥下的整个操纵行为已不仅仅是简单的金钱赌博,而是为自己的操纵行为先披上各种神话外衣,取信于人,然后将资产重组作为自己手中的道具,在大肆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同时,用从股票交易的获利款去收购上市公司,入主上市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法人行为,发布各种利好消息,刺激股票价格,而做这一切的目的只有一个:更好地完成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同时逃避监管、惩处。不仅如此,吕梁还在操纵“0048”交易价格的同时,利用相同或类似的手法在操纵着中西药业、莱钢股份、岁宝热电等数只股票的价格,目的很简单:形成其所谓的“中科系”。正是由于吕梁指挥下的整个操纵行为涉及面广、资金量需求巨大、最终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并形成了各种连锁反映,一只股票连续十个跌停。一只股票跌停,数只股票价格无法控制,而上述结果至今对证券市场还在产生着各种不利影响。
  中国股市风雨十年,随着股市发展,各种规范股票市场的规定、法规、法律相继出台。
  作为曾经是证券从业人员的诸位被告人而言,他们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方式、后果、危害也是清楚的,而今,部分被告人以不知道有关法规规定、不知道刑法的明令禁止等为由,还在为自己的操纵行为寻求种种借口,意图逃避法律制裁。我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只能说,你们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我们也希望在证券市场上正在或意图兴风作浪,扰乱证券市场正常发展秩序的那些所谓的“庄家”们,以此案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我们也认为有必要提醒广大股民在投资时要注意防范风险,不要给操纵者提供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
  2、窝藏罪
  众所周知,中科事件对当时的证券市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司法机关迫切需要抓住主要参与该事件的犯罪嫌疑人,以稳定人心、稳定市场秩序,同时尽快挽回损失。而被告人刘蕾将丁福根藏匿起来的行为直接干扰了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审理,阻碍了本案的侦查工作,妨害了司法工作,对刘蕾的行为理应惩处。
  紧接着控辩双方就以下问题进行了精彩辩论:
  
  一、丁福根的辩解:
  
  丁福根:吕梁是投资者、委托人,我是委托代理人,股票投资的一切责任均由委托人负责,股票的盈亏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也应由委托人承担,我作为代理人,不应负责任。
  公诉人:根据法律规定,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代理其业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更何况吕梁与丁福根之间不只是委托代理,还是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我们相信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证据材料已经能够证明。
  丁福根:从0048股票价格实际拉升情况看,吕梁和朱焕良先后两次将价格从36元升至48元,及从38元拉升到84元,这两次我都没有参与。
  公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一行为在本案中是一个总的过程,48元、84元乃至最后的跌停,都是由于整体行为造成的。现在的证据表明丁福根作为吕梁行为的整体管理者、执行人,对整个行为而言他的作用是仅次于吕梁地位的被告人,作为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共同的犯罪行为负责。
  丁福根:我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诉人:任何利益都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而二者区分关键点之一就是取得利益的方式是否合法。本案数被告人无论是管理者、融资者、操盘人还是指挥者,都是为吕梁操纵0048行为做事,他们在明知吕梁操纵行为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行为帮助吕梁完成了犯罪,他们的获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因此他们成为本罪的共犯。
  丁福根的辩护人称:丁福根的行为是代表中科创业的行为,是法人犯罪。
   公诉人: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而成立的公司或者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中科公司实际就是通过操纵“0048”获利后成立的公司,成立公司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操纵“0048”,同时成立后的公司也是以犯罪活动为主,所以不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庞博的辩护人称:庞博涉嫌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且在本案中属受吕梁的指使,处于从属和次要的地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我们认为庞博的行为相对吕梁、丁福根而言是情节轻微,但是她当时所起的作用也是别人无法替代的,在庞博本人的供述中也涉及了她的重要性。我们也非常肯定的说庞博是本案中认罪态度最好的,案发后也很悔罪,再加上庞博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我们也建议法庭对庞博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三、董沛霖称:为吕梁融资是因为受吕梁所称的“巴费特理论”诱导。
  
  公诉人:巴费特理论的精华在于购买的是公司,而不是股票,而这一切建立在对公司的信心上,买的是公司的未来。显然吕梁是无法做到这些的,吕梁关注的是股票的升与跌,他根本不可能用自己行为完成华尔街神话。他购买公司的目的很简单,是发布信息控制股价。
  董沛霖的辩护人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真正实施者是吕梁和丁福根,董沛霖等人仅仅是因受吕梁的蒙蔽,为其筹集资金的活动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董沛霖对于吕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并不知情,我认为董沛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董沛霖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体现在董沛霖明知吕梁准备坐庄买卖“0048”,需要巨大的资金,不仅自己融资、还组织他人融资,而且帮助吕梁逃避证监会监管,所有这些行为都证明了董沛霖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明知的。从董沛霖明知吕梁操作思路、从为吕梁融资时间长短、从为吕梁融资参与程度、从为吕梁逃避监管、从本身具有证券从业经历等,都证实了董沛霖的明知性。
  6月19日晚9时许,伴随着审判长一声清脆的槌声,历时四天,全部庭审时间近30个小时的“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终于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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