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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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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科技的发展和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给环境带来日益严重的破坏,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政策和手段来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以确保经济的稳定发展。许多国家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而其中,排污权交易受到各国普遍重视,并且在此方面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实验。本文试图从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该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法律性质等方面进行研究,从而发现我国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构建设想。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经济学基础;构建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对生态系统的需求不断增加。然而,诸如废水、废气和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并破坏了生态系统的供给能力即环境容量,使得经济的增长受到限制。对此,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可以采取对污染者征税或收费的办法来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即进行排污收费。在此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 世纪70年代提出排污权交易,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一)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内容。排污权交易是一种环境管理手段,它是指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有偿转让,从而实现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收益权能,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通常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将此排放量分割成若干等份的排放量,每一份即排污权。
  (二) 排污权交易的特点及积极意义。
  1.方式灵活多样。排污权交易规定任何企业或者组织都必须为排污付费,这费用并不是均等的平均给每一个排污的企业,而是政府通过公开竞价、奖励等多种方式,在一定排放量的范围内让那些削减费用低的企业通过转卖排污权而承担更多的削减负荷,同时允许那些削减费用高的企业通过购买更多的排污权而在一定的排污水平上依然维持或提高产量。
  2.成本费用低。排污权交易与排污管理中直接收取排污费相比,排污权交易的最大好处在于,总环境质量没有恶化的前提下,使治理环境成本达到最小化。实际上,是让污染成本低的企业或组织,通过大量减少排污量,而出售剩余的排放量来获益。对于那些排污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买卖来节约成本,从而达到减排的目的。
  3.调动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需要排污的企业将主动采取新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来争取排污权的最大化剩余,以此来出售而获益。环境保护与治理有被动转为主动,是排污权交易的另一个积极方面。
  二、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一)哈丁"公有地的悲剧"。这一概念来自美国生物学家哈丁教授就人口资源关系等问题撰写的同名论文。在公有地可以被大家自由使用的社会中,每个人若都只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公有地实际的负载能力,一味对公有地不计成本后果的开发利用,则很快会引起整个系统的崩溃。环境污染也是如此。企业之追求自己利益而不顾给环境造成的破坏,不考虑可持续发展,则很快被破坏的环境会反过来制约企业的发展,而企业将会付出更加高昂的成本来解决环境问题。
  (二)"稀缺资源"论。按照法经济学的理论,一项资源只有在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才能成为商品。而稀缺资源体现在环境上则表现为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容量的有限性。自然资源虽是丰富的,但是随着人们对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多并且多元化,环境被不同目的、不同方式的利用,难免出现矛盾与冲突,所以排污权交易的出现也包括环境资源的稀缺这一原因。
  (三)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由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在土地产权明确的前提下,无论牧人有无在土地上放牧的权利,或无论农夫有无在土地上耕种的权利,只要依法保障产权,其结果会趋向农夫和牧人双方联合收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只要交易自由,拥有产权的一方和侵犯产权的一方会自动协商,无需政府干涉,达到双方联合利益的最大化,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这就是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在环境问题上,排污权交易在环境问题中体现了科斯定理。排污权中水和空气一般来说是公共财产,即没有任何人拥有或控制它们。因此,人们因为不会考虑到其行动的所有成本,所以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后果也无法一一估量。如果通过出售或拍卖污染权,并允许其在市场上交换,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这种扩展有助于激励人们有效地减少污染。
   三、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在美国的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先出现在美国,一经提出即取得很大的成效。美国排污权制度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泡泡政策、抵消政策、"排放减少信用"政策和排放交易政策等。
  1.气泡政策。指19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主要采用"泡泡政策"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是指一个企业的所有污染源被捆绑起来看作是一个气泡,或者是将一座城市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被看作是一个大的气泡。污染物的控制着眼于气泡内总体污染排放放量的控制,而非气泡内的某个点。如某个气泡中不同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可以相互抵消,则污染总量保持不变。此政策后来发展到不仅是不同设备排放的污染物,不同时期排放的污染物业可以增减来计算。这是指,同一气泡内,企业此时排放量若小于规定的限额,则可以将剩余排污量限额储备至下次使用,从而综合计算。
  2.抵消政策。在美国,抵消政策又称为补偿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放减少信用",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该政策将未达标地区视为一个整体,允许有资格的新建或扩建污染源在未达标的地区投入运营,条件是它们从现有的污染源购买足够的"排放减少信用",其实质是通过新污染源单位购买"排放减少信用"为现有污染源单位治理污染提供资金。
  3.总量控制和交易政策。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提出了"酸雨计划",该计划明确地规定了在电厂之间实施SO2排污的总量控制和交易政策。这一政策是迄今为止尝试过的最广泛的排污权交易实践。这政策实施几年后便可见它的显著效果:SO2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排污许可证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这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保证环境质量,降低达标费用和治理成本两大优势。
  (二)我国排污管理法律制度现状分析。我国认识排污权交易制度较晚,至今仍停留在理论上,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排污权的法律,使排污权交易没有法律依据。而我国相应的制定有排污收费制度来管理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1979 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首次提出来的,1989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确立了这一制度。应该肯定的是,谁污染谁交费谁治理的制度,对于污染源的综合治理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毕竟是建立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之下,以往的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基础和环境基础所发生的深刻变化。这种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费标准过低。现行的征费标准大多是十多年前制订的,致使现在实际收取的排污费远低于污染治理的成本,排污者宁可缴纳排污费而不去治理污染; (2)收费方式不合理。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是以浓度来计算的,致使一些排污浓度小,但排放量大、污染十分严重的企业规避缴费,而且相当于将排污费变相转嫁到产品价值中,实际上由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来负担;(3) 征收范围和项目受限。据1991 年国家颁发的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费征收仅限于废水、废气、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00多项,但对于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些污染如光污染、磁污染等却因未规定而无法进行征收;(4)监测工作不到位。致使一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较为普遍的发生规避行为,使国家的征收工作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因此,尽早确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所必须面临的问题。我国于1987年对18个城市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试点工作, 1991年又开展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试点工作。1999年,由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协议,在我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确定南通和本溪作为首批试点城市,这象征着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真正的开始实施。2002年3月,国家环保局又与美国环保协会签署协议,确定第二阶段在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实验项目,在江苏等五个省市实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通过以上对我国排污权现状的分析,提出以下相应的建议。
  1.制定和出台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有法可依。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应该明确的规定排污权的类型、实施方法和程序等,从而为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创造基本氛围与条件,保证排污权交易有效进行,弥补市场交易可能出现的不足,为企业进行交易提供良好的平台。
  推进法制建设,完善地方立法。目前,由于全国各地各区域生态系统的利用与环境污染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总量控制进行有针对性的地方立法来进行规范。
  2.加强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在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和排污权交易市场后,政府必须把握环境的总水平,积极合理的发挥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政府的只能也应相应的发生转变,即从过去直接发放排污权额度的主导变为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监督和者和保护者。
  3.排污权在初次分配中要兼顾公平。排污权初次分配是对环境容量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这要求通过既有效率又兼顾公平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和无偿分配相结合的定价方法,即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相结合。但是具体的哪类排污权应采取什么方法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使排污权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易。
  4.排污权交易制度应当与其他手段相结合。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其自身也存在不足和缺陷,而其他的污染控制政策和手段也有许多优点,如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比较容易,人们容易接受而且没有交易费用等。一些小企业可能更加倾向于交纳程序比较便捷、成本相对较小的排污管理费。这就需要将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管理费制结合使用,相互补充,完善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从而达到最佳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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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蔡涌民.李霞.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单文桃(1984.7.24-),女,甘肃临洮人,甘肃政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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