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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下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模式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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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产学研合作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个有效模式与途径,知识产权问题是产学研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产学研合作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有效性。为推动产学研合作水平的提高,加强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建立产学研合作中公平、有效、合理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本文对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型国家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进入21世纪,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此,保持原有"竞争力"领域,开拓新型"竞争力"成为每个国家都关心的主要议题。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国家,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如何开拓自己特色的竞争力产业成为我们国家未来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我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的竞争,而从法律层面看,则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完善之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组织定义,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教、艺术和科学著作的权利,演员的表演片和广播权,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权利;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商品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它商业标记权利;限制不正当竞争权利;其它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因从事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权利。[1]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呈现出来。
  二、模式的选择
  产学研合作就是在国家支持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下,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核心,以政府、中介机构和消费者为依托,共同从事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市场开发、产品创新等活动,为实现技术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经济进步等目标而形成的一种创新形实体或虚体组织。[2] 产学研合作是一种新型的创新合作的方式,在实践中被证明对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有效的推动作用。
  本文正是把产学研合作作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模式与途径,探讨在产学研合作模式下知识产权的建立与保护制度。基于知识产权的角度,从积极方面来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科技的竞争更多的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制度是产学研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技术创新具有重要影响。从消极方面来看,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地位,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各项措施还不健全,这对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很不利的影响。
  三、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目前,产学研合作中,普遍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现象,一旦遭到侵权,对侵权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强,往往造成利益受损。即使在拥有知识产权时,事先采取对知识产权的防范措施也很不够,前期研发投入较大,后期维权重视不够。正是由于产学研合作中各主体对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现实中,知识产权一旦被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缺乏应付侵权行为的经验,在侵权的证据收集上也有困难,无法对侵权给予及时、有力的打击,从根本上导致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进而影响产学研合作的效率和质量。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产学研合作中,由于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调动频繁,不可避免的会有科研项目或重要课题的参与人和项目的负责人发动调动,这就为别人为谋取私利将实验数据及技术秘密泄露给其他机构,直接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外,在高校中每年都会向社会和企业输送大批的研究生和博士生,他们在校期间往往都参与了导师的科研工作,他们离校时,就存在技术流失的风险与可能,间接的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并且,高校与企业在技术开发、转让、合作及咨询等方面的活动,也会使的技术秘密在有意、无意间被泄漏。
  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
  产学研合作中,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是技术研发的主体,但是,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却并不让人乐观,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也没有脱离原来的行政管理模式。比如重庆大学在产学研合作中,有"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但是该机构却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无据可依、无章可循。这种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非常不利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阻碍了产学研合作未来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
  四、完善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1、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主要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国家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法律地位上都是民事主体,有关在产学研合作中的技术研发、咨询、转让以及成果转化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这样可以尽最大努力减少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我国经过多年的立法努力,可以说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为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对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产学研合作中,由于意识的淡薄或是制度的不健全,经常发生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这时候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保护对顺利推进产学研合作,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是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行为规范,是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合市场化的前提,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产学研合作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2008年新修订了《郑州宇通客车公司有限公司国内知识产权管理规定》、《郑州宇通客车公司有限公司海外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和《郑州宇通客车公司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规定》等。[3]
  4、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权利的自我救济是在权利受到损害后对权力的恢复、修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它是一项实现权利的权利,争取权利的权利。是权利人或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自我判断和自我实现的资格和能力。[4]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的拥有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往往有切身利益。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或是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容忍度,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随着知识产权无形财富的显现,以及法律的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显得非常重要,出现纠纷时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徐红.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集体经济,2009(7):38-42
  [2]王玲. 产学研联盟及其利益相关者风险分析与治理研究[D].内蒙古工业大学,2009,(06)
  [3]邸晓燕,张杰军.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基于部分创新型企业的案例分析[J].中国科技论坛,2011,(04):62-66.
  [4]贺海仁.自我救济的权利[J].法学研究,2005(04)
  作者简介:刘军(1986-),男,汉族,河南林州人,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及研究;李渊(1986-),男,汉族,四川盐亭县人,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与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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