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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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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数字图书馆己成为21世纪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主旋律。从大多数文献中反复提到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出发,试图对各个层面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较全面的分析研究,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本文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规避措施。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建设 知识产权 保护
  
  1.前言
  
  知识产权的范围较为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呈逐渐扩大趋势,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而且较之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更易牵扯到版权问题,这是由数字技术的特性决定的。因为,正是数字技术使作品的复制变得快捷,复制件和原件的区别不再有版权意义;数字作品的使用方法更加灵活,对作品的改头换面也变得更加容易;另外网络的普及使版权的某些特征如地域特征逐渐淡化,所以说数字技术的出现给版权带来了强大的冲击。
  
  2.数字图书馆的概念、特征
  
  2.1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数字图书馆”一词来自于英文 Digitallibrary的翻译,数字图书馆其实并不是一个“馆”,之所以这样命名,是因为当初尚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美国人沃尔夫最先使用了这个术语,学者们借用了这个称谓而己。在英文中library有两个基本解释,一个是“图书馆”,另一个是“库”。因此, DigitalLibrary准确的译文应该是“数字资料库”。
  2.2数字图书馆的特征
  与传统图书馆相比,建立在多媒体技术、计算机存储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基础上的数字图书馆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手段计算机化、信息存储数字化、查询手段便捷化、服务模式自主化。
  
  3.信息资源采集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3.1信息资源采集的知识产权风险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核心是建立各具特色的数据库,而数据库建设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信息采集。目前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的信息采集主体来源于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图书,采集对象一般是唐诗宋词、古籍文献等。【44】但是数字图书馆仅有这些资源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新的高质量的作品或其他信息资源的加入,这将使其失去发展前景和意义。因此信息资源采集需要在不断加入新的高质量作品的同时还应辅之以对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的采集。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规定:网上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作品的专有权。为促进网上原创作品的发展,除作者特别声明外,未经作者许可的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应视为侵权。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由于信息资源建设的需要,必然不能局限于馆藏资源,对信息资源的采集与加工必将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作品,这些都可能引起知识产权问题。
  3.2信息资源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处理是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首要工作,是构建数字图书馆的物质基础,对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处理是一种对文献的复制行为。根据19%年12月日内瓦会议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TC)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条款规定,作品的数字化是涵盖在复制权之中的。WCT第一条第四款的议定声明指出:“《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意义下的复制。我国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12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清楚表述:“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该规定还在第三条中指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文献资源的数字化是一种经国际确认的复制行为。因此,图书馆在进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时,不同类型文献资料的数字化应区别对待。
  3.3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数据库建设是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图书馆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加强数据库建设的:一种方式是自建数据库,另一种是出资购买数据库。图书馆既是数据库的开发者又是他人数据库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在数据库开发中,要注意不能擅自复制他人数据库,包括网页的版式和内容,注意自建数据库内容的著作权处理,遵守国内、国外的有关法规建设数据库。在我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以外,其它的数字作品报刊可以转载、摘编,但需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而对购买的数据库,则须明确使用权、产权的界限,严格按合同的规定和知识产权的要求使用,不能超量下载文献,也不能将此提供给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使用。
  
  结束语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贯穿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的始终,尽管目前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地获取文献资源的渠道。但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也不绝于耳。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笔者认为法律、技术、管理三者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秦坷.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其版权问题[J]图书馆学刊,2001(3):16-17
  [2]陈清文.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情报科学,2002,(4):130-133
  [3]饶艳.研究型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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