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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管理城市流浪动物及致人损害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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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政府对遗弃动物和非第三人故意使得动物逃逸的情况,一经查出就给予处罚。行政机关应加强动物的信息管理和防疫,为每个动物发放一个身份识别码。流浪动物管理费用可从行政机关对动物主人收取的信息管理和防疫费用中支出。
   关键词:流浪动物 侵权责任 赔偿
  
   近几年来,城市社区出现了许多流浪动物,在给城市管理带来压力同时,也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了威胁。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受害人受到动物侵害时,应该得到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而实际上,受到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伤害的人因无法找到动物的主人,只能自己承担费用,这显然与立法者的初衷是不相符的。面对这些流浪动物给我们造成的伤害。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
   1.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1.1《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7条对动物致害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有学者认为,这一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是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对该类案件审理时适用归责原则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1.2《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模糊的缺陷。
   上述两条虽然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那就是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该如何确定的问题,以及当无法找到饲养人或管理人时,受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等等,这些都是《侵权责任法》所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的缺失成了《侵权责任法》想解决却又无法解决的问题。
   2.流浪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2.1饲养人、管理人
   《侵权责任法》采纳了《意大利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规定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且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能通过证明免责事由来免除民事责任。在例外情况下,如果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是动物园的动物,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为维护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当动物园的动物逃逸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而当动物园的动物被遗弃时,由于遗弃主观上必须为故意,动物园显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这种情况还是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2第三人
   对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但举证责任在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无法证明第三人存在过错,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认为即使第三人存在过错,但被侵权人仍然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此条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有重大变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不能因为第三人有过错而免责。这体现了立法者对受害者的保护,有利于加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饲养更加负责和重视,对减少动物侵权有一定的意义。
   2.3安全保障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流浪动物进入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致人损害,而这些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解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建议
   尽管《侵权责任法》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作出了规定,但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法律的规定失去了它应有的效用,并不能解决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以便当损害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顺利得到赔偿。
   3.1有权部门应制定惩罚措施,加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为防止饲养动物主人心存侥幸,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惩罚措施,对遗弃动物和非第三人故意使得动物逃逸的情况,一经查出就给予处罚,并赔偿因此给他人及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3.2行政机关应加强动物的信息管理和防疫。在动物的信息管理方面,为每个动物佩戴一个身份识别码,只要将识别码输入电脑,就能很容易地找到动物的主人和动物的一切相关信息。对于找不到主人的流浪动物,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以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对于没有危险的无主动物应该统一安排在流浪动物收容所.以待动物爱好者来领养,费用可从行政机关对动物主人收取的信息管理和防疫费用中支出;对于疯动物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流浪动物,应予以击毙。
   3.3在责任承担上,应明确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笔者认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城市管理局,负有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的责任,对于流浪动物的管理属于其职责之一,对于其未能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流浪动物伤人的,受害者可以要求这些职能部门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张新宝:《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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