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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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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堪忧
  
  知识产权在部分跨国公司手中已从“权利”蜕变成打压我国竞争、谋求更大利润的“工具”,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
  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跨国公司每年专利申请量占我国总专利申请量的30%。据了解,2004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为13万件,其中一半来自跨国公司。
  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两个数字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天津君汇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克伟说,我国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10%。
  有专家指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有一部分企业尽管拥有“知识”,但却忽视了对其进行“产权”保护,加上企业内部缺乏健全的保密措施和约束机制,企业专有技术人员“跳槽”的事件频频发生。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近几年涉案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占95%,其中80%以上是从员工渠道泄露的。
  对此,相关管理部门也表示有些无奈。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涉及到商标、专利、版权等主管部门,还涉及到文化、广播电视电影、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以及海关、公检法等机关。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不能形成打击合力,也容易造成多头执法。这些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形成合力。除了行政资源分散,我国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也削弱了保护的力度。如我国缺少可操作的知识产权证据标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处罚过轻等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无疑信息共享和信息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信息共享的范围越大,信息产生的规模效益越大,对信息产权进行保护所遇到的困难就越大。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产权纠纷案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络上发表;二是将其他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络上转载;三是将他人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在报刊等媒体上转载;四是将他人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在自己的网站上转载等。此外,网络环境下信息产权的权利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仅是作者、法人,还包括内容提供商(ICP)、服务提供商(ISP)、信息接受者。信息产权所保护的主体范围的扩大也给信息共享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建议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仪指出,广大企业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使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研究、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
  目前,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2006年4月1日在上海闭幕的2006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等国家和组织的有关执法机构一致通过了《上海宣言》,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将网络安全的法律防范提到战略高度
  全社会应当把网络安全的法律防范放在战略高度上进行审视,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加强跨国界性、无主管性、不设防性互联网信息的管制,提高全民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关注国家网络安全立法和法律防范机制,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2.采取强力措施,规范管理
  在网络专利权保护方面,要求各国尽量缩小专利立法差距,并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传播范围等等。
  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网上信息传输的保密工作,是吸引更多的商业秘密所有人将其商业秘密通过网络传输的重要前提。网络商业秘密信息保护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和密码技术、密钥管理、数字签名、认证技术、智能卡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技术等,使“黑客”和商业间谍的网络信息窃取不能实现。二是通过网络信息立法保护。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中都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盗窃、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1994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0月开始实施的我国新《刑法》增加了惩治计算机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体现了我国对商业秘密信息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网络信息环境商标权的保护方面,企业被抢注域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进行反抢注申诉。已有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中的一些相关原则和条款同样适用或可以作为网络立法的重要参考。我国于1997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我国域名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3.规范和强化互联网安全
  互联网的数据通信根据TCPDP协议进行传递,保密性差,漏洞大,面对我国信息技术暂时落后的局面,要保证网络贸易的可靠性和企业内部局域网的商业机密不被侵犯,我们要加大投入,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网络中存储和传输的各类作品和信息,以及出版的作品,还会运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配合网络开发安全管理模式,有效运用指纹密码、“防火墙”等互联网新技术、新产品,加强互联网域名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增强网络抗打击能力,提高网络应用的安全性、可靠性,探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保护手段和纠纷解决机制,使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经济安全乃至社会政治稳定有真正的保障。
  
  4.重视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
  国际互联网建设热潮中,发达国家对信息立法给予了高度重视,《伯尔尼公约》、《WIPO版权公约》等信息化政策法规纷纷出台。中国信息化建设正在向纵深发展,但知识产权立法滞后,跟不上国内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应该在网络域名注册管理、计算机信息安全、国际联网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及公众 多媒体通信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互相渗透、配合,实现网络信息环境的有序化、法制化,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立体防线,并借鉴国际上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通行惯例,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管理,加快我国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立法,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5.迅速普及高技术专业人员
  中国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的管理、使用,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依赖于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培养和造就大批信息安全领域的技术与管理人才是构筑信息安全体系的智力基础。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网络建立的时间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发展速度快,应当增强计算机人才教育、管理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加速知识产权领域高技术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
  
  6.加强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
  第一,未来对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充分地注意到技术因素的制约。法律是手段,不是目的。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旨在发展和完善因特网,使全球电子商务建立在稳定、可靠、高效的基础上。忽视技术的法律设计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比如,有人曾提出将域名与数码地址分开管理,以便将域名作为商标保护。但是,因特网的技术性质不允许这样做。可见,法律专家必须与技术专家合作,才可能设计新世纪的因特网全球管理体制。
  第二,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先国际,后国内。如同相邻权的保护,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先确立国际性法律框架,然后,各国据此制定适合其国情的国内法予以实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域名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一开始就具有国际性。
  第三,现有国际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在这方面,人们须深入研究目前域名系统所存在的缺陷的法律意义。只有真正地把握了问题症结,才能从技术与法律两方面,设计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责任编辑 梅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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