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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府作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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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参考报》刊登《养老金个人账户面临亏损风险,“个人账户可继承”引争议》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姑且不论养老金个人账户是否真的面临亏损,但公众对个人账户能否继承、对社会养老保险期望和担忧的焦虑心态展露无遗。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职责 个人账户继承
  当前,公众期望享有社保,却又担忧连自己缴的钱都领不回来的矛盾心理不时流露,这是对社会保险了解不足的一种表现。下面,笔者就从社保的政府职责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看法。
  一、发挥政府在社保中的作用,缓解基金支付压力
  大家都知道,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性养老金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
  《经济参考报》的文章,就是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养老保险基金两方面提出面临亏损的原因。的确,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60岁退休者,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约为11.6年,但60岁人口的预期余寿约为19年,由于计发年数小于预期余寿,使得实际发放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超过了测算的平衡水平,造成支出大于积累,面临亏损。另一方面,因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投资回报率与养老金待遇增长率的差距明显,造成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亏损。就所述内容而言,是正确的,但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整体而言,却有以偏盖全之嫌。首先,忽视了社保基金构成要素,即社保基金由个人、单位(社会)和国家(政府)三方出资,而文章仅对个人和统筹(单位)资金进行了分析,忽略了政府资金;其次、忽略了社会养老保险主体――政府的作用。
  在政府没有注入资金的情况下,社保基金可能面临亏损,但如政府注入资金呢?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都对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进行明确,特别是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显示了政府在平衡社保基金、维护社保平稳运行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5月18日,超过33亿元的国有资本正式划拨到新成立的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名下,就是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实社保基金的一大举措,不仅标志着国资注入社保走出了关键一步,更意味着“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资金”的政策不再是“纸上谈兵”。这一举措,在网上引起一片赞誉之声,这不仅是国资充实社保的破冰之举,更为今后分享国企分红等多渠道充实社保基金开了个好头,这就是政府在积极平衡社会基金的有效举措;这一举措,也给广大民众打了一针强心剂,可有效缓解公众对社保基金亏空的担忧情绪,增强其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在我国政府正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实社保基金的今天,有些人却担心养老保险基金亏空,实为杞人忧天。
  在国有经济占经济主导地位的中国,政府对社保的大力扶持,是我们享有社保,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坚强后盾。
  二、依法继承余额,激励职工缴费
  关于个人账户余额是否继承的问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杨俊等人,虽然在不同场合从资金使用效率和学术方面提到“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基金”,但仅限于学术性探讨。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儿的“个人”,既指在职人员,又包括退休人员。在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一点毫无异议。而退休人员死亡,其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同样可以依法继承,这是法律赋予参保职工的权利。
  正如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和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主张的那样,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不但是激励,更是公平和法制的体现,是我国社保制度的优势所在。
  我国民众都有根深蒂固的存款意识,在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和社保不交税的情况下,职工缴纳社保的收益要远远高于银行存款,这是社保法赋予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也是政府大力推进社会养老保险的动力。
  让公众不再纠结于个人账户是否继承,是公众安安心心缴社保,老年之后可养老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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