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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盈余管理的重新审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宋希亮 刘晓红

  摘要:盈余管理是企业在享有选择会计政策和变更会计估计的自由时,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政策的一种行为。本文从盈余管理的动因出发,结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重新审视了新准则下盈余管理的会计行为与非会计行为,分析了新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的限制及可利用的操纵空间,以期为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认识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盈余管理 新会计准则 会计行为 非会计行为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从更好地实现其经营目标出发,在会计法规和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以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前提,通过会计估计的合理变更、会计方法的选择运用、交易事项的时点控制及关联交易的适度调节来修正财务报告,以达到平衡收益、稳定股价、合理避税、规避风险等目的,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一种行为。
  
  一、盈余管理的动因及方式
  
  (一)盈余管理的动因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盈余管理逐渐成为西方财务会计理论界尤其是美国实证会计研究的重点之一。在我国盈余管理则是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资本市场运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并逐步受到重视的,尽管产生的时间有所差别,但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盈余管理的动因均反映以下方面:(1)报酬契约动因。希利(1985)、霍桑逊、拉克尔和斯隆(HLS,1995)等人通过实证研究观察到,在进行盈余管理前,管理人员拥有关于公司净利润的内部信息,由于外部的利益集团(包括董事会)可能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利润,所以,管理人员就会乘机操纵净利润,以使其在公司薪酬合同中规定的奖金最大化,即盈余管理的动因源于企业与管理人员之间签订的确定管理人员薪酬的分红计划。(2)债务契约动因。为控制贷款者与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典型的长期借款合同中包含了保护性条款,防止管理人员采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发放超额现金股利,增加举债规模,降低营运资金或股东权益至一定水平等有损现有债权人贷款安全性的行为。如果违反合同的代价是高昂的,公司管理人员自然会想方设法避免违约。实际上大都尽量避免出现违约的可能,因为一旦出现这种趋势,管理人员的经营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因此,盈余管理就作为降低违反借款合同可能性的一种手段而出现。斯韦尼(1994)、迪夫德和吉姆贝娃(1994)的实证研究都证实了这一点。(3)政治动因。当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时,会受到公众和政府过多的关注,政府就可能会采取征收高额税收或对企业进行其他管制等,此时企业往往希望通过盈余管理来降低所受到的关注程度,这也使得利用会计程序和方法来使净利润最小化成为企业必不可少的手段。琼斯(1991)、卡汉(1992)的调查研究均证实了这一点。(4)税收动因。所得税可能是盈余管理最为最明显的动因,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国家尤为突出。在目前“现金流量至上”(Cash flow is the king)的时期,合理避税、延缓税款支付可节约现金支出,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改善财务状况。(5)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是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企业股票价格的重要信息源。克拉克森、唐顿、理查德森和西弗斯克(1992)发现的证据表明一个即将上市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很可能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盈余进行操纵,以使企业股票有一个理想价位。
  
  (二)盈余管理的方式 盈余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会计行为。利用会计行为进行盈余管理,主要是在会计法规和准则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与会计估计的变更,如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坏账、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产品开发费用核算方法的选用及变更等来修正企业盈余。二是非会计行为。利用非会计行为进行盈余管理,主要是通过改变交易时间、出售与注销资产、收购与重组等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盈余管理能够在更大规模上进行。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一)对盈余管理会计行为的影响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对原有准则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具有代表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存货计价。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体现在存货价格波动上。当存货价格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材料以最高价格入账可增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当存货价格下跌时,则正好相反。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政策中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使得企业的存货流转得以真实地反映,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费用,都以客观的历史成本反映,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控制了存货成本的人为调节因素,较好地限制了企业的盈余管理。(2)固定资产折旧。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段。新会计准则简化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账务处理,便于企业通过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修正各期会计利润。新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或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再进行追溯调整。由于固定资产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企业只需通过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就可以对业绩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不再追溯调整,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来管理盈余。(3)资产减值准备。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冲回调节盈亏,是我国一些企业操纵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手段。在盈利较大的年度,大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待下期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新会计准则规定部分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减少了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在各会计期间之间调节利润的可能性。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必然增加企业的当期费用而减少当期利润,转回则相反,通过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可以将企业的全部利润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重新分配。新会计准则规定,除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及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以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限制了企业会计人员在使用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观随意性,减少了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在各会计期间之间调节利润的可能,但应收账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可转回的规定又会给企业盈余管理留下一定的空间。(4)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原《无形资产准则》将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新准则将企业的研究开发划分成两个阶段并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同时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具有可选择

性,给企业增加了调节各会计期间无形资产摊销额的余地。将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分为两个阶段分别处理,即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进入开发程序后只要符合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予以资本化。企业可以通过对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划分时点的把握来扩大或缩小资本化或费用化的金额,从而达到调节各期损益的目的。另外,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不再仅局限于直线法,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这又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5)借款费用资本化。根据原借款费用准则,只有因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原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下,才予以资本化,计人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都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而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专门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资本化。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进行盈余管理,还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使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计入资产的要求,扩大利息资本化的范围,提升业绩。(6)合并报表。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这一变化扩大了合并报表范围,阻断了企业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从而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惯用手段。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包括小规模公司、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以及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新会计准则还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账面价值计量,这将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操纵利润。按这些规定编制的合并报表将能真实反映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很好地限制了上市公司利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在合并或重组时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7)公允价值的引入。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并且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根据对经济预期的改变来调整会计政策。首先,从债务重组准则来看,新准则规定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少还的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而实物抵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企业很可能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改变当期损益。其次,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来看,新准则规定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易可以公允价值计价,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益,直接产生利润。可见,新规定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创造了新的空间。尽管新会计准则给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盈余管理手段,但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过程中已考虑到这些可能,并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只有同时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的基础,否则只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的基础,也不能确认投资。并且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些措施都使上市公司不能随意运用公允价值来进行盈余管理。
  
  (二)对盈余管理非会计行为的影响 鉴于会计准则是为规范会计行为而制定的,故新准则对盈余管理的非会计行为影响甚微,主要体现在企业合并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准则下合并对价形式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实质上人为操纵因素过多的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新会计准则规定,合并双方的合并资产和负债按照被合并方原账面价值确认,不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也不形成商誉,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单列一项反映,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与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公允价值确认的人为操纵,有利于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
  
  三、规范企业盈余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公允价值计量的监控 公允价值计量已成为新准则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势必对企业的盈余管理产生重要影响。而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允价值的确定无法脱离评估机构的评估技术和评估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需要规范评估业务,加强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规意识。此外,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成为盈余管理的工具,关键在于企业内部结构与决策体系是否科学完整,而并非公允价值计量本身的问题。故而,需要建立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内部管理机制以及科学合理的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的技术方法、参数选取制度等,以保证公允价值的确认与变更都严格按照程序决议。
  
  (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 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一般发生在会计准则未明确规定或规定含糊不清时,因此应针对新准则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好准则的配套完善工作,其中重要一环是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新准则与税务衔接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继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为发、违约成本。
  
  (三)提高信息使用者识别能力 企业的盈余管理手段多种多样,而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仅依靠政府加强监管还远远不够,会计信息使用者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对财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挖掘信息的深层含义,避免被虚假信息所误导;证券交易机构也应加大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普通投资人的识别能力。
  
  (四)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的防治盈余管理的滥用。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仍不完善,导致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严重不足,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着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公司的经营决策体系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同时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利益的不一致以及公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也容易导致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因此,要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盈余管理的滥用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督促上市公司调整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其次,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发挥独立懂事的监督职能;再次,强化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发展潜力,增加其经济效益;最后,建立有效的惩罚与激励机制,促进经营者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趋于一致,从根源上减少盈余管理行为的产生。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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