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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侵权责任法:强化风险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韦朴

  新《侵权责任法》,旨在提供一个与发达国家接轨的民法法律环境。同时也强化了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使企业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
  
  2010年7月1日,新《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新法”)开始施行。新法旨在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其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物件损害等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很多方面都是首创,大大填补了民事权利的法律空白。
  新法实际上是对最近几年屡屡发生的社会事件的法律回应。比如2009年的“三聚氰胺索赔”、“上海倒楼事件”、今年年初的“丰田召回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影响。新法是一部以消费者为出发点的法律,旨在提供一个与发达国家接轨的民法法律环境。另一方面,新法加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使企业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
  
  风险一:产品责任风险
  新法特别强化了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并规定生产者要承担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无过失或疏忽的责任,即发生损害就证明产品有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新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损害后果是由产品缺陷所致,生产者均应承担严格责任。此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得消费者提起诉讼更为容易,因为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消费者无法对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进行了解和掌握,因此无法对生产者主观的过错进行举证。而在新法规定下,消费者只需证明受到了损害,且损害是由该缺陷产品造成即可。
  此外,新法还将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而造成患者损害列为产品侵权的范围,明确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确立了医疗损害赔偿和救济制度的法律地位。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后如果认定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之前“安徽欣弗事件”、“黑龙江完达山刺五加事件”、“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事件”等药害事件在社会上沸沸扬扬,今后此类事件将更加有法可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法还首次将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首度写入法律。在此之前,中国只有汽车、食品等少数产品召回制度。可以认为,此举使中国由此建立了全面的产品召回制度。
  
  风险二:连带责任风险
  新法重申和强调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具有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此外,新法还对其他方面的连带责任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这项规定,无疑增加了销售者在经营中面临的产品诉讼风险,那么对于销售商来说,如何转移这部分风险以更好地专注于自身的经营,从产品责任保险的角度来说,通常可以有几种做法:一是销售商要求生产商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并将其(销售商)作为保单项下的附加被保险人。这样当销售商遭到与产品的自身缺陷相关索赔时,销售商可以获得保单下的保险保障。第二种方法是在要求生产商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同时,销售商自身也可以再投保一份产品责任保险并要求生产商所投保的产品责任保险是作为基层保单来进行保险赔偿。这样,当遭遇产品责任侵权索赔时,生产商的产品责任保险将首先启动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限额不足以偿付第三方的索赔,超出的部分可以由销售商自身投保的那份产品责任保险来进行赔偿。这种做法在国外比较普遍,通常国外的销售商自己会另外单独投保一份产品责任保单,以充分保障自身的风险。
  如果产品责任索赔系由销售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比如销售商擅自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改变,擅自对产品的标签或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更改等等并因此而导致产品责任索赔的发生,通常对于此类索赔,生产商的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人将不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销售商自己的确有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必要。
  风险三:环境风险
  《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当环境污染存在争议时,排污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免责事由或者排除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这将会大大增加污染企业的风险,并降低原告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成本。
  此外,《侵权责任法》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使企业的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污染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就取消了之前的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以违反环境法规为前提的要求。即使发生了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新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强化也将加大企业的环境风险。以2006年中石化胜利油田的污染事件为例,该事件是由于窃贼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所引起的,窃贼先后将两条海底管线打穿,后导致原油外泄,造成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和重大财产损失,随后渔民将中石化等告上法庭。在新法实施之前,相关企业完全可以让受害者向污染者寻求赔偿;新法实施以后,受害者将有权利选择谁将承担责任,企业的潜在风险迅速增加了。公司还应意识到,即使他们完全遵守国家环境法规的相关要求,例如排污标准,他们所面临的环境诉讼风险依然可能增加。
  
  风险四:违法成本加大
  新法还首次规定了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在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在侵权法领域的使用已被广泛认可,并且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学理论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由于产品责任案件逐年倍增,责任强度逐步加重,惩罚性赔偿数额也逐渐加大。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判决中的百万美元的判罚金已变得十分普遍,其中不乏天价赔偿。著名的案例――菲利浦-莫里斯案就是其中之一。起因是杰西威廉斯在1997年因肺癌去世,威廉斯生前抽了40年的烟,对万宝路迷恋成瘾,他的家人认为是万宝路害死了威廉斯,因此将万宝路的生产者――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告上了法庭,声称该公司忽视了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成瘾性,并有意隐瞒了这一事实,因而负有责任。而州法院最终裁定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向威廉斯一家赔偿8110万美元,其中7950万美元是惩罚性赔偿,160万美元是补偿性赔款。
  
  风险管理机制与保险并重
  在当今的市场上,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对制造商、分销商提起产品责任索赔或诉讼。随着新的《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一起索赔和诉讼就可能使企业面临财务压力,甚至可能导致财务危机,责任成本加大是大势所趋。无论从履行社会责任,还是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角度来说,企业都应未雨绸缪,重视对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管理。企业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内部是不是建立了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来规避风险,二是如果有事故发生,是不是有一个风险和责任转移的机制来保障自己的财务状况稳定。
  责任保险是建立在侵权法基础之上的一个险种,一个国家的侵权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严格责任的国家,也是侵权法律最严格、侵权责任直接成本最高的国家。由于法院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制造商和分销商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赔偿责任,有时候即便产品本身没有瑕疵,官司也会从天而降,使得制造商和分销商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解决争端。高额的产品责任赔偿金也直接催生了产品责任保险在美国的普及,因为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是生产商和分销商转嫁产品责任风险最简便、最安全的方法之一,可以说美国是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对于中国来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责任保险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管理机制”与“责任保险”其实是互为充分的必要条件。企业购买责任保险,本身是风险管理的一个手段;而如果一个企业自身没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只是想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的企业就不具备购买责任保险的资质。
  (作者为达信(Marsh)大中华区CEO,国际著名风险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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