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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带来资本市场新机遇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志峰 杜文娟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对市场限制过严的规定,为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提供相应法律空间
  
  背景:从1998年《证券法》制定时的国际国内环境看,当时恰逢亚洲金融风暴,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过热,国内资本市场也处于整顿市场秩序阶段。鉴于当时特殊的立法环境,《证券法》制定时从控制和降低风险的角度作出了诸多规定。
  修改内容:修订后的《证券法》为市场的创新发展留下了足够的法律空间。首先,扩大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原《证券法》主要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两类证券,衍生品种均未纳入证券品种,这次修订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其次,在坚持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下,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证券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原《证券法》限定了我国证券交易只能采用现货交易方式,没有做空机制,缺乏避险工具。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坚持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规定现货交易以外的交易方式。第四,新《证券法》规定在加强监管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第五,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拓宽资金入市渠道,鼓励合规资金直接投资资本市场。
  
  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防范风险,增强投资者信心
  
  背景:证券公司历年累积风险的集中爆发,是近年来市场持续低迷的因素之一。《证券法》修订中将防范和化解风险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建立了一系列补充和完善的制度。
  修改内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经营业务风险较高,投资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和规范经营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改变分类监管制度,实行按业务监管的新体制。设定不同的行政许可条件,加强监管的针对性。
  将保证客户资产安全放在突出的地位。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要求将不同业务分开经营,禁止混合操作。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
  
  补充和完善证券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股东诉讼机制
  
  背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历史问题的累积,在相当长时间内,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证券市场上一直存在着“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掏空上市公司”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修改内容:新《证券法》增加了幕后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完善了证券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欺诈发行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建立了严格责任制度;另外,同时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制度和诉讼机制。
  
  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证券监管的权威和效率
  
  背景:证券市场监管中,长期存在监管手段不足、不能及时采取有效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力度不够,证券违法行为成本过低不足以惩戒违法人员等问题。
  修改内容:新《证券法》补充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查阅和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可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或者查封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的涉案财产或重要证据,可以限制涉案人员的证券交易。
  
  (摘自2005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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