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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探讨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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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现了趋同的特征,但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仍然具有自身的特点。本文在对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的基础上,对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与差异,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我们能够更加清醒的认识和运用新会计准则。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国际 趋同 差异
  
  我们知道,我国新会计准则总体上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实现趋同,比如在公允价值的运用、债务重组以及金融资产准则等方面,乃至最根本的财务目标的确立和定位上,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趋同。但趋同不等于等同,我国会计准则仍然具有保持自己本身特色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这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环境是分不开的。充分认识和有效把握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与差异,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分析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其趋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架构与内容
  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应用指南3个部分。其中,基本准则是核心,它的作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有所相似;具体准则则是对每一个准则进行公布和规定;而应用指南则起到指导和解释的作用。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二)要素计量模式方面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导致对会计要素的计量有了新的依据,即在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应坚持一个原则: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同时引入公允价值,但是公允价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限制比较多。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
  (三)具体准则的比较
  1.将公允价值引入新会计准则体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非常注重公允价值的应用,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本来是不鼓励使用公允价值的,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公允价值的使用似乎已经不可避免。因此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几个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要求,期末按交易所市价确认资产价值,其公允价值变动差异计入当期损益,结果使资产价值可增值也可减值,而不再采用原来的单边调整减少资产价值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这一点,可能使证券性交易投资较多的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比较多的反映在当期业绩中。
  2.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
  我国合并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并基础是控制。这就是说当一个企业能够有效决定另外一个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经营方针、政策,并能够从这些活动中获得利益时,那么就说明这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具有控制力,应该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新的合并会计准则更加注重实质性控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合并会计准则,主张的是实体理论,这与以前相比较,已经发生了变化。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从我国会计合并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企业采用的合并会计方法实质上是购买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合并一般是换股合并,鉴于公允价值不容易取得,因此企业一般采用权益结合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禁止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无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都采用购买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方在购买日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从而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为购买法。
  4.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
  金融工具的计量和确认以及批露一直是会计准则中比较难以处理的会计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反复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金融工具会计体系,这些规定和内容,一直是世界各国制定相应政策的重要参考内容。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在参考借鉴IAS32、IAS39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这4项准则各有特点、相互联系、逻辑一致,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其核心内容是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分析
  
  (一)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
  我国新会计准则适度运用公允价值,主要运用于: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未探明矿区权益的石油天然气、收入、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而固定资产、已探明矿区权益的石油天然气等均没有采用公允价值。没有采用公允价值的原因是:一方面这些资产的公允价格不容易取得;另一方面这些资产属于国家的重要资源,不易采取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二)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范围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同为政府控制的企业都被认定为关联企业。而我国新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也就是国有企业不是关联企业,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除了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作权益处理的,均做收入处理,这种规定就是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才作出的。所以,新会计准则一方面要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和调整,一方面又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以及我国目前企业发展的结构和状态。
  (三)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
  关于已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我国原有的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规定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的操作情况来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主要工具,从而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鉴于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这一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四)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我国,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购并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购并用购买法。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都用购买法。
  
  三、我国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注意事项
  
  (一)坚持全面收益观
  因使用公允价值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重组收益是己经确认但未实现的损益,而我国的损益表原则上反映了已确认已实现的损益,所以笔者认为,那些已确认未实现的损益不应该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应反映在全面收益表上的其他全面收益中。其他全面收益反映了已确认未实现的损益,这种损益不代表企业真实经营业绩,即使企业利用公允价值确认了巨额利润也不能说明这个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有利于减少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行为出现。
  (二)在债务重组上应谨慎运用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可以为一些上市公司带来额外收益。因为在债务重组中,一旦有债权人对自己所主张的利益进行让步,那么债务人就会由此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债务重组利得由原来的只能计入资本公积,到新会计准则规定可以计入当期收益,这样一来就可以提高债务人的收益,提高公司的净利润,所以要谨慎运用公允价值。

  (三)谨慎运用合并报表准则
  我国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原来注重母公司理论变为注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也更加注重实质性控制,如果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具有实质性控制的权力,那么所有子公司都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四、结论
  
  从长远看,各国会计准则的相互协调是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应充分支持国际性组织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所做的工作。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同时考虑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会计惯例的内容和特征。在综合考虑我国特有环境的前提下,对完全相同的业务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执行;对实质上一致、形式上不一致的业务应争取与国际趋同;对以前未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应该尽量与国际一致;对特殊问题则要特殊解决。尤其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进程中,不能简单照搬,还应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特色,使我国制定的会计准则既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泉军,张政委.《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国际趋同及国外相关组织近期动态》.会计研究,2006(9).
  
  六部委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基本达成共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日前举行的第三届长三角地区金融论坛上表示:从2009年7月6日启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到今年2月底,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已达到126亿元,报关、结算、退税等方面都平稳推进,试点情况良好。2009年底以来,央行联合商务部、海关、税务等六部委对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行了调研,以了解市场需求,进一步完善制度、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目前对扩大试点范围、拓宽境外人民币来源渠道等问题基本达成共识。
  该负责人说:“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大家主要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需求:一是提出试点的范围能不能进一步扩大,包括试点的境内区域、境外区域以及试点企业的数量;二是境外人民币的来源和运用缺乏有效途径。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六部委在过去几个月里进行了很多的研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对下一步的工作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
  根据市场需求,未来央行准备从4个方面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第一,稳步扩大境内外试点范围和试点企业数量,六部委已经基本形成共识,正在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第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系统进一步的改进等等;第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扩大境外主体人民币来源和应用的渠道,包括境内和境外两个市场,支持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有序地对境外主体开放境内一部分人民币市场;第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特别是要让其他国家的央行了解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制度安排,以及如何与我国人民银行之间开展货币合作,共同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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