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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雪梅

  [摘 要] 食品安全危机日益凸显,打破了公众对食品“安全时代”的期望值。针对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遭突破的问题,本文从制度、体制、标准、技术、道德、责任等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面寻根探源,以期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为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言献策。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原因探析;对策研究;长效机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31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8- 0045- 02
  
  从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到今天,两年半的时间过去了,我们期待的“食品安全时代”是否真的到来了,201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从2008年以来,各级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关数字证明,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正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1 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遭突破,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如何把好广大民众的食品“入口关”,社会各界在纷纷谴责和质疑的同时,也积极地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面寻根探源,以期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并有待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配套的法规、规章建设步伐相对滞后,尤其是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法规、规章,存在严重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或者跟风式地出台了部分法律文件,但因不注重针对性和适用性而缺乏实际的执行力。另外,从中央到地方,各个级别、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体综合协调性较差,在执行中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和综合调整。
  1.2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引发监管职能冲突或监管空白
  我国的食品安全由多部门分段监管,即在国务院及各省(区、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下,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负责的监管体制。部分人认为,中国小农户分散生产、小企业数量庞大的现状,再加上食品生产、流通过程的复杂性,造成食品监管中的“段”难以界定,各监管部门职责难以明确划分,在职能衔接上存在交叉和漏洞;各监管部门可能局限于自身利益,出现争夺监管权或推诿监管责任的现象,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错位、缺位、越位或不到位等混乱局面。
  1.3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且总体上偏低滞后
  首先,最具权威性的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尚在运筹中。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执行中各自为政,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彼此重复建设且相互矛盾冲突,造成企业和行政部门参照和执行中的困难。其次,食品安全标准水平偏低滞后。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风波,许多都涉及标准之争,且我国许多检测标准仍面临空白。与国际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比,明显具有滞后性。再次,部分标准的执行力差,可操作性不强。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内外标准有别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质疑的焦点。
  1.4 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滞后,问责机制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问责机制不健全。首先在行政执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手段偏软,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是企业屡屡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在事故处理的结果上看,更倾向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单方问责,面对“引咎辞职”、“革职”、“停职”等问责方式,失职渎职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打击。
  食品监管预警机制滞后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隐患。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但食品安全监管者却往往是在问题曝光和披露后才姗姗出场,属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重大缺失。此外,政府的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没有起到警示和监管作用。
  1.5 政府责任缺失、社会诚信失范
  (1)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观念和法律观念淡薄,为追逐利润违规作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和使用有害添加剂,贿赂、腐蚀公务人员,致使“人祸”频出,成为侵蚀食品公共安全的毒瘤。
  (2)各级政府缺乏大局意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政府业绩,放松市场准入标准;在行政监管上“抓小放大”,对“有贡献”的企业偏私护短,地方保护意识严重;行政执法主体懒作为,不作为,被动行政,失职渎职;假借多种名目乱收费,或以罚代刑、以罚代管,执法为利;重发证、发照、事后突击,轻日常监管,执法不力;官商勾结,以权谋私,借职权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照顾人情;各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规避责任,使不法行为在市场监管的盲区内畅行无阻。
  另外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落后,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也引发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问题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研究
  2.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制度、标准的建设工作
  (1)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理顺工作推上议事日程。对滞后的法律文件或相关条款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对相互矛盾冲突的条款及时予以调整,统一法律依据。
  (2)加快《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建设和完善。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注重调研,集思广益,因地制宜,细化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要求,确保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可行性和指导性。总之,国家和地方应将食品安全立法和修订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形成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尽快出台与《食品安全法》相统一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食品市场准入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建设,促进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国家、地方、行业、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和协调配套;以风险监测和评估为依据,结合我国公民的饮食结构与习惯,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和食品安全标准复核体系。
  2.2 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合力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各监管部门从大局出发,积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能部门分工要求,对监管资源进行研究定位,重新界定各职能部门在监管链条上的地位,以避免职能交叉、消灭监管盲区;同时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下,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统一协调的监管格局。
  (2)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动机制。各行政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进行“联合执法”,实现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性。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联手建立“食品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打好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战”,增强监管中的透明性。
  2.3 完善食品安全问责制,增强监管中的透明性
  (1)重典治乱,通过提高赔偿的额度和处罚的力度,提高不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确立食品溯源制度,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原料关、生产关、包装关、流通关,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追溯及召回,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
  (2)完善行政问责机制,确保监管过程的透明性。做好《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工作,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安全监管责任到人,问题查处责任到人,严厉打击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实现对不法企业和执法主体的“双罚”,保证问责机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起误导作用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包括广告媒体、传播人、代言明星等, 也要视具体情形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
  2.4 建立突发性食品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为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科学的披露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中央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网站应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建的局面;建立食品公共卫生平台并科学管理,加强沟通,为公众参与、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提示消费者应注意的食品不安全风险源,杜绝消费高风险食品;定期公布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执法等方面的信息,增加食品监管的透明度;及时曝光问题企业,公布不安全食品目录,使不法企业失去市场份额。
  另外,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和行为主体,因此政府必须具备“社会综合治理”观念,联合社会各界力量以自律、监督、行政等多种方式介入食品安全的治理,并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保障。以推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新局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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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孙军工.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EB/OL].http://www.scio.gov.cn/xwfbh/qyxwfbh/201111/t10555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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