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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彭博

  [摘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准则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用框架,其中的许多内容是对现有评估实务的总汇,但准则也引入了一些新的变更,尤其是对公允价值的披露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本文从新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原则出发,在阐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新准则引入的变更部分进行深入解读。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层级;退出价格;主要市场;最有利市场;披露要求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8.004
  [中图分类号]F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8-0008-03
  0 引 言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用框架,同时规范了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并没有规定何时、何种情况下应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准则却对如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如何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披露做了规范。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前公允价值的概念早已存在,有些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披露主体披露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但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要求较为分散,并且少数情况下不同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要求还存在不一致,导致了实务操作的多样性,降低了报表信息的可比较性。新准则把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到一项准则中,为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供了统一的、权威的指导原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的许多规范和要求与现有的实务评估要求一致,但还是引入了以下的一些变更:
  (1)重新定义了公允价值;
  (2)对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引入了类似于财务报告准则第七号中对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层级进行披露的方法,要求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层级计量和披露;
  (3)要求在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时,是基于将负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而非清偿的假设;
  (4)对公允价值的有关披露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本文将从一般原则、运用准则时可能存在的问题、披露要求3个方面阐述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原则及引入的新变更。
  1 一般原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进行有序交易时卖出资产所取得的或转让负债所付出的价格,即,‘退出价格’(an exit price)”。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认为公允价值是退出或“脱手”价格,换句话说这个价格是企业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付出的价格,而非获得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或承担一项负债所能收到的“进入价格”。退出价格的概念和进入价格的概念是不同的。由于退出价格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对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价格的预期,所以“退出价格”不会受到企业持有资产或转让负债的意图所影响。
  公允价值层级的概念及运用原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七号中已经建立,此次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把公允价值层级的运用和披露推广到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准则把公允价值计量的等级分为3个层级。对于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最高优先级是可观测的输入值(第一层级输入值),最低的优先级是不可观测的输入值(第三层级输入值)。计量单位的公允价值将被整体划分到某一层级。“一项公允价值计量应该整体归入公允价值层级中对整个计量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输入值相同的层级。” 第一层级的输入值是指在计量日企业能在活跃市场上获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未作调整的报价。企业在选择市场报价时应当首先采用主要市场上的报价;当没有主要市场时可以采用最有利市场上的报价。第二层级的输入值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除第一层级以外的有关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例如:与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与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测到的输入值。第三层级的输入值指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测的输入值。准则在附录B第36段为我们提供了第三层级输入值的例子。
  最可靠的公允价值是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如果不能得到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在活跃市场或主要市场上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值,企业可以使用准则允许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在使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需要使用输入值,在选择输入值的时候企业需要遵循尽可能使用可观察的输入值,最小化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值。准则列举了常见的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附录B中包含的对3种估值技术的描述,但准则并没有为如何运用估值技术确立标准,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实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规定企业应该按照计量日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在“主要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准则认为主要市场是指企业能够进入的,被计量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活跃度最高的市场。当没有主要市场时企业应当选择资产或负债在最有利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最有利的市场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成本以后,能够使出售资产获得的金额最大化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金额最小化的市场”。企业无论选择用主要市场还是最有利市场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这个市场必须是企业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市场。由于不同的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所以不同企业的主要或最有利市场可能不同。在确定主要市场和最有利市场时,企业没有必要为确定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对所有可能的市场进行详尽的研究,企业只需要考虑现有的信息。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假定企业通常进行交易的市场就是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第25段里禁止企业针对交易费用调整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当按照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处理。交易费用指:“在主要市场上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时产生的,能够归因于该资产处置或该负债转移的成本”。关于交易费用的处理这里有2个要点: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所涉及的交易费用不包括运输成本。②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禁止企业针对交易费用调整公允价值,但却要求企业在确定最有利市场时考虑交易费用。例如:“企业可以在A、B两个市场上出售资产X,且企业能够获得资产X在这两个市场上的计量日的价格。企业在两个市场上出售资产X的交易量相似,但在两个市场上出售资产X的价格不同。在确定最有利市场时我们是这样考虑交易费用的。在市场A销售资产X,售价是81元,在市场A交易费用是9元,将资产运输到市场A的成本是9元,所以在市场A上销售收到的净额是63元。在市场B销售资产X,售价是75元,在市场B交易费用是3元,将资产运输到市场B的成本是6元,所以在市场B上销售收到的净额是66元。假设资产 X不存在主要市场,那么企业应按照最有利市场上资产X的价格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最有利的市场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成本以后,使出售资产获得的金额最大化的市场”。在这个例子里,企业把资产X拿到B市场出售收到的净额66元大于在A市场上收到的净额63元,所以资产X的公允价值应该按照B市场上的价格75元减去运输成本6元等于69元计量。   2 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第27段要求“企业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以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为基础进行计量”。“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发布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四十号中在讨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就已经使用过。把“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概念纳入到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有助于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现有评估实务保持一致。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时需要考虑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可能的使用”,比如房地产的所在地或规模;“法律上允许的使用”,参与者需要考虑使用资产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限制,比如区域规划法规的限制;“财务上使用的可行性”,这里需要考虑使用资产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收入以满足市场参与者投资要求的回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在第29段里强调了:“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确定的”。换句话说,企业是否打算以不同的方式使用资产并不重要。例如,企业为了维持其自有品牌的竞争地位,采用“防御性收购”的方式收购了企业不打算使用的竞争品牌。不论企业的收购意图是什么,在对被收购品牌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应该按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在“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假设下计量该品牌的公允价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理事会在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第29段里提及:“除非有证据表明资产当前的使用并非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或其他企业的使用方式有可能增加资产的使用价值时,企业可以假设资产当前已经按照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方式在使用了。”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判断的难度。
  关于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的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与之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负债公允价值的确认相比变化较大。在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基于将该负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而非清偿的假设。之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五号、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二号和第三十九号把负债的公允价值定义为:“能够在知情、自愿的当事人之间结算的金额……”。负债的“结算”既可以通过清偿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转移的方式完成,而原本关于负债公允价值定义中并没有明确“结算”价值指的是清偿价值还是转移价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澄清了负债的公允价值是转移价值而非清偿价值。由于负债和权益有可能存在合同或法律方面的限制,与资产相比负债和权益可能没有可观察的活跃市场(即使是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债务证券或权益证券,证券在市场上的报价也只是证券持有人的“退出价格”,而非证券发行人的“退出价格”)。如果从发行企业的角度不存在负债和权益工具转让的活跃市场或找不到负债或权益工具的“退出价格”,企业可以从投资者的角度通过以下方式得出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1)用其他当事人作为资产持有的相同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比如债务证券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
  (2)使用其他可观察的输入值,比如其他当事人作为资产持有的相同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
  (3)如果上述两种信息都无法获取,采用其他估值技术(收益法和市场法)。
  3 披露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包含了一套综合的信息披露框架,在这个信息披露框架里不仅包含了财务报告准则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披露要求,还包括了理事会建议的额外的信息披露规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要求企业披露足够的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评估:“在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经常性和非经常性计量时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和估值输入值;经常性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对损益或综合损益的影响。”资产或负债的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的,在每个报告期末的财务报表中进行的计量”。资产或负债的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的,在特定的情况下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的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也要求企业对资产和负债按类别进行披露。在将资产和负债分类时,企业既需要考虑资产和负债的性质、特征和风险,还需要考虑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所属的公允价值层级。由于受到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准则对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在进行公允价值披露的时候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表1归纳了以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经常性和非经常性计量时的信息披露要求。
  通过前面的解释和分析我们会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不会因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的发布而对现有的计量方式、方法做出重大变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的大部分内容是对现有的评估实务的总汇。但准则也引入了一些新的变更,理解变更的基本内容有助于企业合理运用新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从表1归纳的内容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对于披露提出的要求明显增多,要求也更为细致,这就要求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流程以获取披露所需要的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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