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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润生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规范人行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等提出提高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对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不高。主要表现为“两重两轻”现象:一是“重购置轻使用”;基层只要是能想到的项目,都会做出预算,但对于如何管好资产,提高使用效率则重视不够;二是“重核算轻管理”。多年来基层行的会计部门管理职能与核算职能一直没有分开。会计核算职能作为“硬性”管理而“软性”的管理职能得不到加强,形成基层行固定资产管理的“软肋”。
  (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主要表现在资产管理部门与实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基层行会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清查、报表、系统的管理,后勤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和日常管理。这种职责分工设计,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便,比如在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环节,后勤与会计部门往往是管采购的不管核算,核算的不知采购,造成固定资产不能够及时入账或漏账现象,直接导致账、实不符。
  (三)部分资产分类模糊,计价不准。首先表现为分类不准,在电器设备分类管理上尤为突出。基层行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电视、投影机等设备的分类比较混乱,有的归入电子设备,有的归入机械器具,造成固定资产分类不准;其次,固定资产计价不准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于新购进、有偿无偿调入、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新《办法》规定可加上由基层行自行支付的运输、保险费等。但实际业务管理过程中,基层行会计部门只能根据销售方开据的发票据实入账,固定资产购置、运输等费用根本不能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符合“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二是对固定资产进行的修缮、装修且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基本上在当期修理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等科目中列支,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得不到相应调整,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价不准。
  (四)历史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基层行固定资产账实不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监局机构分设以后,基层行的部分固定资产事实上已经划给银监部门,但财产分割协议签订以后,却没有具体落实,形成明显的账、实不符;二是房改后家属宿舍产权早已归属于个人,但并没有从人行账务上进行下账处理。
  (五)预算指标与实际支出存在差距。这些年,电子设备价格变化很大,做固定资产预算十分困难。通常出现的情况是固定资产预算为一个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会远远大于这个数,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准确性难以把握。
  (六)《办法》与《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存在矛盾,易引起混乱。《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机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统计和信息反映。”这说明《办法》指导《系统》,《系统》为《办法》服务,它们是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但在实践中,《办法》与《系统》在某些方面存在不一致,使得固定资管理产生了矛盾。具体表现为:一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统一。《办法》中营业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其它建筑物折旧年限均为50年,《系统》中相应项目折旧年限却分别为35年、35年、15年;《办法》中运钞车、护卫车折旧年限均为10年,《系统》中相应项目折旧年限分别为6年、8年;由于《系统》中折旧年限设置与《办法》不同,使得许多固定资折旧加速或减缓,《办法》无法得到严肃执行。二是固定资产分类标准不一。《办法》中交通工具分为4大类和《系统》中4大类分类不一致,造成了部分交通工具管理模糊。《办法》中机械器具类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系统》中只分为4大类,无“炊事设备”项。这样买了炊事设备后,按《办法》应计入“炊事设备”类固定资产中,而在《系统》中却无相应选项,只能变相计入其它选项中。
  二、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的出现,既有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规定学习不够,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等因素。基层行应在进一步加强对《办法》学习,从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管理措施,提高基管理素质,完善管理水平,切实做到账表、账实相符,核算准确真实。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学习,完善制度。要认真学习新的《办法》,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严格按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结合、用和管结合,账实相符”的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固定资产账、实分管的责任要求。要以《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领用、调拨、移交制度,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在制度中要明确财产使用人、管理人及综合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人。
  (二)理顺机制,明确职责。要尽快依据《办法》有关规定,理顺固定资产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制度使会计财务部门真正成为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确保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审批等环节全面纳入会计核算管理。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协助会计、后勤部门搞好日常的维护、管理和核算工作。
  (三)加强价格预测,做好预算管理。要认真搞好固定资产价格变动趋势预测,降低市场价格变动对预算准确性的影响程度。其次,要摸清家底,并结合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发展趋势,全面考虑,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使得预算指标真正成为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的主线。
  (四)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新《办法》,要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监督体系,制定资产综合管理、实物管理、部门管理等各环节的责任追究细则,确保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五)尽快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建议上级对银监局分设及职工宿舍出售形成的固定资产挂账问题,尽快制定会计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尽快升级改进《系统》,更好为《办法》服务。一是建议上级尽快按照《办法》要求,查找《系统》存在不足,严格按照《办法》对《系统》进行重新修订,保持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和科学和严谨。二是建议进一步升级改造《系统》,发挥人行网络优势,使得固定资产数据能够集中到总行,更好地体现“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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