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背景]摇摆在过去与未来之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2003年2月,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历时六年的医疗诉讼:原告谢晓荣要求被告张某及天津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由于案情复杂,曲折丛生,争议颇多,此案受到了法学界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事情要追溯到六年前。时年15岁的中学生谢晓荣在放学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因情况紧急,医院没有来得及对谢晓荣的AB型血作进一步的血液RH鉴定,致使输血失当,为谢晓荣的未来生活埋下隐患:她将来再次输血时有可能出现生命危险,也可能从此丧失孕育正常胎儿的能力。
  此后,谢晓荣一家就为获得赔偿走上了漫漫诉讼路。至今谢晓荣已拿到了10余份法院判决。由于立足点不同,这些判决并不一致,指向屡生变化,当事人在希望和失望的交替中度过了六年的时光。
  一审败诉
  1997年5月,谢晓荣在放学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送至天津市天津医院治疗。当时她全身七处骨折:左锁骨骨折,左骨干以上三分之一粉碎性骨折,左髋骨关节前脱位,头皮裂伤,必须进行输血抢救。
  天津医院经过基本血型检验,验得其血型为AB型,即为其紧急输血800毫升,保住了谢晓荣的性命。
  一般来讲,人的血型分为A、B、O、AB四种基本类型。而AB型又分为RH阴性RH阳性两种。据医学文献记载,中国汉族人中,RH阳性占99.6%,RH阴性占0.34%。而谢晓荣恰巧就属于这种RH阴性稀有血型。
  五天后,医院按规定为谢做了血液RH鉴定。但由于前一次输的是RH阳性血,谢晓荣此时RH呈阳性,这在医学上称为“假阳性反应”。于是医院又为谢输入了2000毫升的RH阳性血。
  直到1998年11月11日,谢晓荣再次入院做手术,术前申请备血,检验血型,这时才发现其血型为AB,RH阴性。此时大错已经铸成,无可挽回。
  据《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医疗文献记载:RH血型系统通过输血或妊娠可产生免疫性抗体,当遇到有相应抗原,可能导致溶血反应或新生儿溶血病。如果误诊误治,可能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也就是说,谢晓荣误输了两次RH阳性血,体内已产生了抗体,将来一旦再接触RH阳性血,就会出现溶血反应,危及生命;且今后如果怀孕,胎儿如果是RH阳性血型,同样会产生类似的严重后果。
  2001年3月,谢晓荣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起诉,要求确定肇事司机以及天津医院在为其输血问题上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案的复杂性在于,医学文献记载的损害结果只是一种可能性。由于无法证明谢晓荣未来一定会出现这种结果,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对谢晓荣因输血造成的伤害做出鉴定,转而把球踢给卫生行政部门――“经治医院在输血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可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而在卫生部卫医发(2000)184号文件下发前,国家没有规定对急症病人必须常规检测RH血型。于是,一审法院驳回了谢晓荣的诉讼请求。
  二审:基于“公平”原则的胜利
  一审判决后,谢晓荣不服,于2001年12月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确认被上诉人对其因错误输血所造成后果负民事责任。
  2002年2月,二审开始庭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谢晓荣被输入RH阳性的血液,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天津医院强调,输血客观上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在当时急于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进行输血是医患双方的共同选择。谢晓荣作为稀有血型患者,在其父母无法向医院提供女儿的准确血型,医院亦无RH检验义务的情况下,输血错误实属意外。何况一般血库也无RH阴性常规储备血,这种情况下,为谢晓荣按常规方式输血是挽救其生命的必要措施。
  谢晓荣的代理律师潘强指出,首先,医院应具备人的AB血型分为RH阴性和阳性的基本医学常识;其次,医院也应清楚输错血会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所以,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
  这一次,谢晓荣赢到了转折性的胜利。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医院的医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肇事司机也不是输错血的直接责任人,因此双方均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是考虑到损害后果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法院援引民法的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判决书中写道:“被上诉人天津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不存在违规行为,亦不能认定存在过错,但其系输血的直接操作人,其行为与上诉人谢晓荣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其亦应按公平原则对上诉人谢晓荣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此,法院“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做了‘先期判决’”,即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了责任认定:“经鉴定排除了其他原因及上诉人谢晓荣个人因素的情况下,所发生各种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天津医院承担60%责任,被上诉人张治家承担40%责任。”
  这意味着,谢晓荣一旦在将来发生了因此次输血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如果鉴定排除了其他原因和原告个人因素的情况下,就能令两被告按这一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赔偿未获支持
  二审判决让谢家心情矛盾。他们虽然对判决感到欣慰,但又不能完全满足,毕竟即时的眼前的补偿对他们来讲更重要。于是,他们又一次将肇事司机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0万元。
  这一次,法院没有继续站在谢家一边。法院认为,谢晓荣有可能受到侵害,但现在还没有形成事实;并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恋爱、婚姻与生育等项权利正遭受侵害为由,驳回谢晓荣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鉴定费1000元、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203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