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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阴阳合同埋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丽霞

  2010年底前后,楼市平地里忽然吹起“暖风”,二手房交易市场异常火爆。为逃税漏税,阴阳合同又活跃在二手房交易中,成为业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已是公开的秘密。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为达到逃避二手房交易税费或骗取银行贷款目的,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实际交易价格签订的真实合同即“阳合同”,同时,买卖双方签署另一份假合同,是买卖双方以相对较低的价格签订用于产权过户以及相关税费的缴纳,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阴合同”。
  张志存,河北人,自2005年在北京经营一家小吃店。由于善于经营,近些年攒了些积蓄,打算买个小店面,一是考虑投资,二是也有个安身之处。但是北京房价一直居高不下,手里的钱不够买店面,他便有了在北京周边做生意的想法。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张志存在燕郊某处繁华地段以1.8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处35平方米的小店面,总价款为63万元。
  看房当天,张志存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双方还约定,张志存于2010年4月30日,将63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卖家王元,王元需在2010年5月10日前,配合张志存一起前往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5月之后,王元迟迟不与张志存办理过户手续,并表达出房子卖便宜了要涨价的意思。经中介公司过多次协商劝说,王元同意配合过户,如期去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原来房价一直在涨,尤其是王元得知还要承担20%个人所得税后,王元后悔不已。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成功,获得佣金,便建议张志存与王元在房屋交易登记时,签订了一个阳合同,这份合同上房产的交易价格只有42万元。这样,王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少缴, 张志存同样的可少缴印花税和契税、营业税等税费,双方便欣然同意。
  在搬进新家之后3个月左右,张志存发现该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安全使用,在和原业主王元及中介多次交涉要求退房未果之后,张志存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开庭庭审时,被告王元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答辩说,张志存起诉的 “购房款63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42万元,并主张《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后,是对《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63万元价款的变更,房产总价款应按42万元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出现的针对同一标的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相同,房屋价款不一,显系阴阳合同。其中,原告提供的合同经原、被告及居间方签字,内容完整,交易价格接近于市场价格。被告提供的合同贴有印花税票,且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与发票一致,可见系用于向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但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价。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将购房价格约定为42万元,其实是为避税而设。事实上,房产的真实成交价是63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张志存有权退房,但在认定购房款的问题上,实际成交价格是1.8万元/平方米,法院判决依据1.8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返还房款。
  更让王元始料不及的是,他还可能因逃税受到惩罚。因为,法院还将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追查王元出售这套房产时的逃税行为。
  
  阴合同具有效力
  
  本案中,原告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无疑也支出了大量时间、精力等成本。得失之间,其实也很难说得清楚。
  阳合同系房屋买卖中,由双方签订后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份合同,价格一般都很低。阴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一般都符合市场行情,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购买价格。现实中,法院一般都确认阴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可成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蕴藏着极大风险。对于想偷、逃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会根据偷漏税款数额的大小,要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也可能侥幸蒙混过关,但这类合同大多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甚至约定不明,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阴阳合同不可签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已经属于公开的秘密,但买卖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为此行为埋单。
  对于购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费可能大幅增加。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从《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来看,以逃税为目的的阴阳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同时,《合同法》在第五十六条又规定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阴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它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司法实践当中,为了维护交易稳定,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定是整个合同无效,还是价格条款无效,处理结果会有差别。
  
  买卖双方均有风险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通常是卖方均不承担房价之外的中介和国家税费等任何费用。这些费用均由买主在房价之外额外承担,买方更倾向于签阴阳合同。
  签订阴阳合同买主承担了非常大的风险。一是买方想再次将房子转让时,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税。二是买方如果日后涉及民事纠纷,由于申请查封方没有义务为房产进行评估,该房产的查封价值可能只是在国土部门的登记价,而不是一般远远高于登记价的市场价,这将使房产所有人利益受损。三是阴阳合同中买方存在偷逃契税的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后,可能将和卖家一样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阴阳合同看似卖方省下了相关税费,少掏了钱,但是卖方也有很大的风险。通常很多阴阳合同是以装修或者家具补偿名义补足总房款,但如果房屋成交后过户,买方翻脸不认账,以家具有问题等各种借口反悔,这种补偿协议将有被判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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