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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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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科学化对于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至关重要,但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科学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寻求切实可行的操作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对于影响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科学化的诸多因素和规范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应遵循的若干原则进行分析,以期趋近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的真正进路。
  [关键词]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B49 [文献标识码]A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科学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评价的科学与否制约着哲学社会科学本身能否发展与创新以及它的作用与功能的发挥问题。因此,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科学化就有其必要性,需要对其受影响的诸多因素进行考察,析分出规范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科学化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从而趋近达致其创新评价的真正进路。
  
  一、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的必要性
  
  与自然科学创新相比,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由于它的对象是社会事实与社会现象,研究者与研究对象、评价者与评价对象互相缠绕、互相干扰,致使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但是,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又对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至为必要,起着重要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一,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的导向作用。
  首先,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可以甄别出真正有学术含量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成果。学术含量是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生命,很难想象在学术上没有突破、推进的所谓“创新”会获得世人的承认。这里学术上的突破、推进,就是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提到的“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这其实也是从不同的角度和难易度上把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内容和层次,对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提供了明确的思路。无论是对整个学科建制而言的“学科体系”创新,还是具体研究内容的“学术观点”创新和研究方式上的“科研方法”创新,贯穿其中的都是学术含量的要求。而对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学术含量的鉴定,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是同行评议制,即就学术问题而言,只有相关的“科学共同体”才拥有唯一的裁断权,要充分尊重和相信参与进行评价的专家同行能够保证有效地甄别出真正有学术含量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成果。当然,不排除某一时期这一方式遭到某些人为的扭曲而压制创新,但正如库恩指出的,在科学中的是非、评价问题,“科学共同性”才具有唯一的裁决权,“科学生活中最坚定的原则之一(或许尚未见诸文字)就是在科学问题上禁止诉诸政界首脑或社会大众。承认一个具有独一无二能力的专业共同体的存在,并接受它作为专业成就的唯一仲裁者……怀疑他们共有这种评价基础,就等于承认有不相容的科学成就的标准存在。这样一来必然会引起在科学中是否有真理的问题”。当然,需要在制度安排设计上不断完善一些能够有效规避和制约专家同行因个人好恶、偏私而导致的评价不公行为,比如现在已经实行的回避制、匿名制等。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操作过程,许多制度安排设计都需要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专家同行严格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和原则就能比较公正地对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进行评价,这样评价出来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能够使学术含量得到基本保证,而且这样的评价结论还有专业上的权威性和参照意义,成为后来的相关研究者“自我评价”衡量自身研究水平的尺度,从而在总体上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发展,提高研究创新成果的水平。
  其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能够逐步规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构建起繁荣发展的新范式。所谓范式,是指“为特定的连贯的科学研究的传统提供模型”,但库恩同时也坦陈:“而在社会科学各部分中要完全取得这些范式,至今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历史向我们提示出,通向一种坚实的研究共识的路程是极其艰难的”。虽然由于哲学社会科学自身的特质很难取得如自然科学一样那种强意义上的“范式”和“研究共识”,但是同样作为完整的学科建制的哲学社会科学还是有一些最基本的“研究共识”的。而且,在现在自然科学强势渗透的背景下,不少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将建立起如自然科学般的严格范式作为自身努力的方向。而在这种努力中,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能够起到规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从而逐步构建起新的研究范式的作用。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过程中,不论是遴选专家的制度和原则、评价过程的程序制度,还是评价结论的反馈、认定和承认,这其中形成和采用的一系列制度、程序都能够规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者至少能够成为甄别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的制度性和建设性的因素,至于那些最终为实践和理论加以证实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更反过来强化着这些因素,从而在总体上推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新范式的建立。
  第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的激励作用。
  首先,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能够激励多出社会需要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成果。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作为一种科学创造活动,与社会其他部门的活动不同,它的创新成果最终需要科学共同体的承认,但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从事创新研究的经费支持和收入却并不能由科学共同体中其他人来决定,而是由哲学社会科学家受雇的部门和政府拨款决定,而这又不能完全体现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工作的价值,这就需要一种制度予以承认。这两种互相关联的承认,实质也就是激励,默顿将之区分为“工具性承认”和“荣誉性承认”,前者指创新性研究不能引起有关学术共同体其他人的关注,它们往往就会被埋没,既不会得到展示也不会被认识;后者指由社会公共和私人机构(尤其以带官方性质机构的承认效果为大)对创新性成果做出的高度评价,并使其为当代社会所接受。“工具性承认”是前提,而“荣誉性承认”则是最终目的,两者紧密相连,一旦有所缺失,造成创新性人才和成果被埋没或未被社会接受,那是时代的重大损失,“当我们哀叹忽视了被证明是伟大的东西时,为时已晚。损失最大的是我们的自己。而才华展现出来而未被注意只是次要的损失。……对重大成就的公众承认将构成我们展不文化价值的一种方式。因而可以说,认识不到这类成就我们就会受到指控。”“荣誉性承认”的不足将会导致“工具性承认”的失效,影响至多也只限于在学术的小圈子里,但是无法使社会和公众接受也就形成不了一个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最终导致众多潜在的创新性人才和成果湮灭无闻,从而扼杀整个社会的创造性。
  其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有利于管理上调整科研方向和选题,以满足社会现实需要。这里主要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管理角度而言。管理部门最直接的目的是通过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为满足不断发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及应用的需要来不断调整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的着力点、方向和选题。管理部门通过掌握的经费为杠杆,通过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出来的成果或项目来决定科研的方向和课题资助。目前,国家各级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课题基金和项目,就是根据社会需要的一些重大现实课题和学科发展前沿而设置,然后通过一定招标程序来进行筛选或直接委托,对研究实力、创新力 度上最适合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资助。在这个意义上,课题的设置和研究单位与个人的筛选都需要以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为前提来保证人力和财力物尽其用,以使资源的配置效率达到最优化。国家和一些社会机构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经费资助,虽然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一些重大的现实和理论问题以满足各自发展的需要,但是这些经费的拨付和使用,首先都需要国家和社会机构对那些参与竞标的研究者和单位进行科学的评价,这就要求那些中标的研究者和单位在研究优势、研究方向上要不断调整,以与那些重大的现实和理论问题相契合,而这在客观上既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方向和选题的调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最终资助创新的成果也满足了社会的现实需要。
  
  二、影响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性的因素
  
  影响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哲学社会科学本身的特质,也有现行评价机制的缺漏,更有评价主体进行评价时无法回避的主观原因和行政权力的介入因素等。
  第一,哲学社会科学自身的特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特质是与自然科学相比较而言的。从本质上看,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都是人类的认识活动,遵循着人类共同的认识法则,追求的都是认识结果的真理性,就此而言没有根本差异。马克思曾展望过两者交融的前景,指出:“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狄尔泰在强调“人文科学”独立性时也承认:“在自然科学研究和人类社会研究的两个转移点上――也就是说,在自然影响精神发展和它同样受影响或形成了影响其他精神的通道的地方――两种知识总是相混杂的。自然科学知识与人文科学重叠。”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分野,主要是从二者研究对象的特点中推论出来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转瞬即逝而又不可重复的社会事实和社会现象,研究者和评价者在其中互相缠绕,剧作者、扮演者和观看者“三位一体”,这与自然科学研究所面对的对象――大自然――研究者和评价者可以做到相对独立于自然现象之外迥异。任何评价活动都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就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而言,事实判断指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要符合事实(理论上和经验上),即它的真理性;而价值判断指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对社会发展进步、学科体系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即它的价值性。以往人们习惯认为自然科学创新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主要区别在于价值判断,其实对于社会发展进步、学科体系等方面的促进作用而言,二者并无区别。只是自然科学创新评价的事实判断由于其严整的逻辑规则和既定条件下实验可重复特点,使得它的真理性可以在经验事实证实之前就能够得到确认,这才造成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最大区别。现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之所以达不到人们预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人们用评价自然科学创新的要求比照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尤其用前者结果可量化、可重复等标准。但从本质上说,追求这种量化、精确并不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终极目的,诚如海德格尔所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非精确性并不是缺憾,而纯粹是对这种研究方式来说本质性的要求的实行”,而且这种研究在他看来“在实施时比贯彻精确科学的严格性要困难得多”。实际上,由于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质,它的事实判断更依赖于社会经验事实的证实,在本质上如列宁所言的:“在唯物主义者看来,人类实践的‘成功’证明着我们的表象和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的符合。”可是它的真理性得到确认的“延时性”或滞后性又非常明显,而理论上若要求可量化、可重复无疑更是其短板。换言之,自然科学创新评价进入价值判断之前它的事实判断通过逻辑检验或重复实验(大致能够同步解决几乎不存在延时效应)基本就可以得到解决。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则无法如此,在具体的整个评价过程中来解决事实判断都是一个难题,这也是哲学社会科学特质影响其创新评价科学性的重要原因。
  第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机制的缺漏。
  首先,从国家、政府层面而言,重理轻文的综合评价机制正在给哲学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和创新带来十分恶劣的消极影响。就此而言,我们发现科学有意或者无意之中成了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的专利,国家的科研经费主要投向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领域,每年国家重奖的最高科学技术奖没有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成果。国家实施的科教兴国战略被片面地理解为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兴国战略,许多有关科学与科学发展的政策实际上将哲学社会科学排除在外。中国现行的肯定科技工作者最高荣誉的院士制度,也将广大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和学者排除在外,据说在当今世界实行院士制的国家中绝无仅有。江泽民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几次重要讲话,提出了“四个同样重要”等精辟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前的那种片面认识。当今时代已经出现的国与国竞争由“硬实力”转向“软实力”(核心就是建立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之上的文化传统、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等渗透力、吸引力和说服力,而这些领域恰是最需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创新的天然用武之地)的趋势,需要我们在制度、体制上转变过去那种“重理轻文”的倾向。可喜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有了这种重视程度和导向作用,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创新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从哲学社会科学内部的创新环境讲,则缺少正常的学术批评与学术争鸣机制。众所周知,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成果的结论因为哲学社会科学自身的特性虽然有一部分也可以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一样通过(社会)实验和生产实践来证明,但大多数却只有经过相当长时期的社会实践才能证明其是与非,而且这些是与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阶段甚至会出现反复。哲学社会科学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它需要在遵守学术规范的条件下通过正常的学术批评与学术争鸣机制来推动理论创新,可这恰是目前我们所缺失的。以前,学术批评与学术争鸣与政治、权力联系太过紧密,正常的批判与争鸣往往易于成为“打棍子”和“扣帽子”,造成大多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噤若寒蝉。但是近年来,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创新所需要的学术批评与学术争鸣机制又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学风、文风堪忧。哲学社会科学界一方面充斥着相互吹捧之风,对不良研究者与不良研究成果的“宽容”已经到了毫无原则的地步;另一方面,真正出于公心的对学术问题的批评与争鸣少之又少,更多的则是对人身的攻击和利益的争夺,虚报浮夸、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甚至成了公开的秘密。这已经从根基上在动摇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创新,需要我们从制度、机制上有效抑制并加以坚决杜绝。
  第三,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主体的原因。
  首先,专家同行的学术“共同体”对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制约。对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最有发言权、最有鉴别力的当属专家同行的学术“共同体”,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专家同行的学术“共同体”在很大程度上又会抵制创新,做出对创新不科学、不公正的评价。借用库恩的说法就是根本存在着科学研究中“范式”间的不可通约,他甚至赞同引用了马克斯・普朗克在《科学自传》中比较悲观的看法:“一个新的科学的胜利并不是靠使它的反对者信服和领悟,还不如说是因为它的反对者终于都死了,而 熟悉这个新科学真理的新一代成长起来了。”当然这样说或有些夸大,但是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一般都逸出了通常现行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视野,受到旧的或现行学术框架浸润的学术“共同体”是不能够一下子完全理解和接受这种创新的,若这些创新直接与他们持守的标准或规范相左,那它遭受到的际遇往往是被排挤、压制。但只要放到一个较长历史时期来考察,时间自然会抹平这种哲学社会科学自身内部研究的差异,对之给出一个公允的评价(这倒还真应验了普朗克的看法,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在同时代人那里得到公正评价、真正奠定其地位的不多,大多由后代学术“共同体”来追认)。所以,在此意义上加达默尔尤其重视“时间距离”在诠释学中的作用,指出:“只有当它们与现时代的一切关系都消失后,当代创造物自己的真正本性才显现出来,从而我们有可能对它们所说的东西进行那种可以要求普遍有效性的理解”。
  其次,单位、机构对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制约,尤以政府机构为要。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哲学社会科学受到政治、时局的影响和干扰非常大,这也是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重大区别之一,哲学社会科学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远离政治”。一方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的内在规律是不能有过多的条条框框和人为设置的禁区,要言人之未言、发人之未发,这势必要冲破现有的那些规范、条款,否则就是亦步亦趋、拾人牙慧,沦为“应声虫”;另一方面,政府要维持现有的统治与社会稳定,任何出格或者违反现有规范的思想或行为都会受到压制。这两者就构成了一对互相冲突的矛盾。作为社会的良心,哲学社会科学就要对社会上的一切不合理的东西进行无情的批判,要有“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的勇气和胆略,贝尔纳就说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就是“对目前社会制度的彻底批判”,为了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进行的斗争就是“同时改造社会的斗争”。而这些毫无疑问会与上层建筑及其执政者的好恶取舍发生冲突,执政者不会放任与自己好恶冲突的观点存在。于是,一种理论是对是错,创新与否,最“权威”的评价者便成为政府当局和机构,要么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沦为政治论证的工具,要么受到压制、打击难有出头之日。历史上哲学社会科学被无理否定和哲学社会科学家被无端迫害的事情难以胜数,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哲学社会科学的正常发展和创新水平的提高。
  再次,公众舆论评价是指专家同行(这里尤其是指那些专业协会、委员会等具备学术权力和话语权的“科学共同体”)和政府机构之外的普通社会公众,包括那些具有一定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所需专业背景知识而未被吸纳到专家同行评价中的研究人员所做出的评价。对于公众舆论,通常的看法认为它并不可靠,比如海德格尔就斥责公众意见“对水平高低与货色真假的一切差别毫无敏感”;而卡尔・波普尔一方面也将之称为“神话”有着巨大的“危险”,但另一方面,他又承认其中“隐藏着真理的内核”,需要我们加以批判甄别。这里将公众舆论评价单独列出,一方面是可以让社会公众尽可能在大的范围内参与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评价中来,从不同的角度与视野来纠正专家同行评价囿于小圈子利益和政府机构主导的评价受行政权力的扭曲而导致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不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现在的时代已经进入全球化、互联网的时代,已经具备了社会公众参与评价的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成果经过知识产权保护处理后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通过社会公众的反复辩难,甄别出真正具有创新性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因为学术本为天下公器,应该接受全社会的批判。当然,互联网时代社会公众参与对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也有诸多不足,比如意见分散、言论匿名、挟私人身攻击和恶搞娱乐等,正如波普尔早就指出的,“由于公众舆论是无名的,所以它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力量形式”,所以我们想要从中得到客观科学的评价难度相当大,但若能筛选出其中含蕴的“真理的内核”,其还是可以作为前述两种评价方式不可或缺的补充。
  
  三、规范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科学化的原则及实现途径
  
  人们对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评价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由这些原则来认定、规范何谓创新、创新的意义或价值何在,从而引领实现创新的进路。
  第一,遵循社会需要原则,以凸显时代特色来创新。恩格斯曾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在这里,恩格斯主要是论述自然科学发展的推动力最终来自社会和时代的需要,同样我们也可以说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创新的最终推动力也根植于社会的需要。每当社会处于重大变革与转折时期,新的社会问题、时代课题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创新哲学社会科学从理论上来加以说明、阐释甚至用之来指导当下的社会实践,解决一些时代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及引领社会发展的愿景和方向。如西方的古希腊罗马时期以及大致与此同时的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等在哲学社会科学上都是需要巨人而又产生了巨人的时代,他们提出了许多不仅为解决当时社会现实问题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法,而且也提出了许多建设美好社会的设想假说和理想蓝图,所有这些创新都为后世所效法借鉴,因而他们成为后人称颂景仰和难以逾越的高峰。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适应社会的需要,或者说由社会需要来推动,一般要么是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社会实践,对前人的基本理论观点进行创造性的丰富和发展,对符合时代特色和实践要求的新问题、新情况做出新的阐释和说明,其中既包括修正某些不完善的观点,扬弃某些陈旧的观点,又包括创造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观点;要么是根据社会实践规律,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提出具有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的理论假说,进而通过科学的阐述和论证将理论假说变为社会实践切实可行的指导;要么是大胆改革传统的不适应时代发展的研究方法,实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创新,提出新的研究方法范式。当今各种社会问题互相牵涉影响甚至以“全球问题”的形态出现,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必须正视这些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便提供更多实际可用的研究成果。对此。丹尼尔,贝尔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指出:“社会问题的重新发现(特别是在六十年代)重新引起了对社会科学的重视和注意。这些问题是:种族歧视、贫困……生态与环境问题等等。肯尼迪与约翰逊政府的反应是非常迅速地采纳一些社会规划,而这些规划需要社会科学‘专家的建议’”,所以,“社会科学成了公众最注意和最寄予希望的科学”。只有真正地契合时代需求能为社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才能找到自身真正的位置和发展的空间,成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实际上,“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
  第二,严守学术认同原则,坚持学术含量作为创新生命线。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最重要的还是要遵循其内在的发展规律,营造一种宽松的学术氛围,由学术本身出场说话,通过相关的学术共同体来评判鉴定,而不能用政治权力来粗暴干涉,乱扣帽子、乱打棍子和瞎指挥。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政治与学术间的畛域要适当界定清楚。因为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研究的是现实的社会 问题,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又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自然带有一定的阶级立场,有一定的政治倾向和价值观念,其理论本身也往往是针对一定的社会问题而提出的,理论创新的生长点通常就是许多社会的盲点和回避、掩盖之处。如果用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的取舍作为评判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尺度,必然会陷入互相指责、互相倾轧直至丧失应有的独立性的境地,于是乎万马齐喑,遑论有所创新了。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也不能照搬理工科的评价标准,应当由学术界自己来制定符合其学科本身特点的评价体系,行政部门只能负责组织和监督。由于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理论创新具有专业化、学术性强的特点,在现代学术分工高度细化的情况下,普通人很难胜任评价其学术成果的重任,不能“外行评论内行”,在严格完善程序控制下的专家同行评议不失为一种通行的有效方式。
  坚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学术认同原则要正确认识继承与创新、规范与创新的关系。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是靠长期的社会实践,靠科学地总结前人的知识、智慧而取得的,积累性比较强,知识更新的速度比较慢,完全原创是极少的,原创性作为一种最高要求不是衡量学术水平的绝对标准。而且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容易引起争议,难以很快得到公认成为定论。所以,要特别注意防止短期行为,切忌急功近利,不能助长浮躁作风。行政部门在进行成果评价、职称晋升、等级评定和学位授予时,不能采取简单追求数量的方法,既要鼓励多出成果,又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当年陈寅恪先生被聘到清华国学研究院担任导师时,连一本著作也没有,与现在某些学人动辄著述等身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再如梁漱溟、钱穆、沈从文诸先生被聘到国立著名大学任教更是连学历文凭都没有,按照时下的评价机制和标准恐怕都不够格。不言而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一定的学术规范制约,规范与创新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保障学术秩序,进而促进社会进步。帕斯卡的《思想录》、尼采的大部分著作、鲁迅的《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钱钟书的《管锥编》、《谈艺录》等,这些作品按照时下的评价机制和标准来看就不是严格遵守现行学术规范的科研论文,但现在恐怕也没人能否定这些文章的学术价值及其创新性。实际上,任何规范都是和一定的时代相联系的,学术规范也要与时俱进,拿今天的标准去衡量昨天的学术研究或者拿过去的学术规范来看待今天的学术成果,都可能得出南辕北辙的看法。
  第三,重视时间筛选原则,通过长时段、多维度来检验创新。一些应用性、针对性强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其创新成果的直接成效或好处比较容易被人所看到与享有。但是通常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认定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这一方面源于它的研究是以人、人化的自然和社会为对象,而研究者本人也是身处一定社会现实之中,研究主体与研究对象互相缠绕、屏蔽,而且评价者也牵涉其中,由于价值、利益、立场、情感等诸多因素影响,“当局者迷”;另一方面,由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成果具有滞后性和超前性的特点,这是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在时间上滞后或者超前于社会现象和社会现实的实际发生。由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面l临的特殊对象的复杂性和过程性,人们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之后,或者在某一历史过程较充分地展开之后,才能对已经历的过程与已形成的结果进行事后反观和反思,因为“凡是经过反思作用而产生出来的就是思维的产物”。而超前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人们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生活领域内正在发生或尚未发生的各种现象予以前瞻性分析、预测乃至探索描述,进而勾勒出其基本的运行轨迹及其发展趋向。这种滞后与超前的认识在人类生生不息的社会实践中得到了统一和检验。正是由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评价的屏蔽效应和其创新成果的滞后或超前性,对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评价要在成果甫一问世就做出恰如其分的判断,就显得有相当大的难度。
  所以,通常只有“时过境迁”,经过若干时间段“冷却”之后,才能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做出客观如实的评价。一方面,经过一定时间之后,附着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的许多主观因素、利益牵扯等会被自动剥离掉;另一方面,这些创新成果在足够长的时间内被社会实践所证实或证伪后,才能真正对之“盖棺定论”。所以,对于每一项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成果都要抱有一种宽容的态度,既不能压制打击,也不要着急匆忙做出肯定的结论,而是要留出一定的时间距离之后才能得出比较客观的评价,因为“凡时间距离发生作用的地方,它都保持了一种特殊的批判辅助性,因为变化总是此后才发生,而区别也只是此后才能被观察到”。今天看来是离经叛道的东西,明天可能就会成为真理,历史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现在学术界看似热热闹闹,不过真正能经受得住时间的筛选成为经典的恐怕也不多。因此,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需要时间的积淀和历史的评判。但是,我们目前通行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评价却大多要在当下做出,而没有留出足够的时间间距,这对评价者的学术造诣和专业素养,还有历史眼光和超前意识不能不说是个严峻考验,而且客观上助长了学术研究“短平快”。外在权威和管理部门对某些学术成果匆忙评定为精品或非精品,可历史常常并不买账,难逃被它无情驳斥和否定的命运,那些中外流传至今熠熠生辉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经典著作有哪一部是被“钦定”的呢?因此,真正严肃的学术权威机构和评价组织,从事评定学术精品的工作通常都是在某一创新成果已经被学术界及社会的实践证明为的确是精品以后,才以机构的名义对此加以正式确认。诺贝尔各学术奖项,都是如此颁发的,正因为如此,它们才始终保持举世公认的高度权威。现在国家社科各奖项和基金也很有必要借鉴,适当延长评奖的时间间隔,排除相关干扰因素,真正筛选出精品、奖掖创新,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与创新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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