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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力度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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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为社会发展提供知识储备与人才储备,社会为大学发展提供政策与资金支持,二者相互联系、共存共赢。大学自治需要学术自由,学术自由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克服现实困境。良好的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得以存在的基础,学术自由能够促进大学实现更加完善的自治。绝对的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只是理想的应然状态,要准确把握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力度.使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与社会发展之间同生共长、相互促进、和谐发展。
  关键词: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力度;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1)08-0054-05
  
  人们通常把“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等同起来。事实上“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都是对于自由的论述,它们既相互联系又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针对学术机构的自由而言,现实生活中常把它称作“大学自治”,后者则主要是指学者和学生的治学自由,即在研究和学习中不受外界干预,主要体现为洪堡在柏林大学所推行的教授教学的自由和学生学习的自由。学生的“学习自由”使得大学的学生有选择学习任何课程内容、选择教师的自由,拥有极大的完善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教师的“教学自由”使得大学教授具有在其学术领域内不受干涉,教授有选择讲授内容和讲授方式的自由,有探索和传授真理的自由。正确理解“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对于重新审视我国教育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对于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
  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个人(如政治家、政府官员、教派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布鲁贝克认为,“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无论其经费来自私人捐赠还是国家补助,也不管其正式批准是靠教皇训令、皇家特许状,还是国家或省的立法条文,学者行会(guild)都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可以说,传统上,“学术自治”就是指学术机构的自治,即在大学这样一个由学者和学生组成的共同体中,学者们不受外来力量的控制,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能够独立掌管自己的事务,这是大学自治的核心。
  传统的“学术自由”,指的是大学学者(包括教师和学生)可以不受约束、不受限制和不受威胁地探索学术问题(高深学问)、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传播自己的学术思想。从大学的组织和管理来看,学术自由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教学和研究活动中有追求真理的自由,在这一过程中不管研究者的教学和研究延伸向何方.都不用害怕惩罚或因为触犯政治、宗教、社会传统而被解雇,即学术自由被视为大学教师和研究者的一项特权。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描述,一切学术研究或教学机构的学者和教师们。在他们研究的领域内有寻求真理并将其晓之于他人的自由,而无论这可能会给当局、教会或该机构的上级带来多么大的不快,都不必为迎合政府、宗教或其他正统观念而修改研究结果或观点。大学的“高深学问探索的殿堂”这一功能.决定了其中的探索者必须拥有自由,才能确保其对知识探索的自主性和开创性。本文所指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力度,是指其实现的限度(宽围)和程度(深度)。把握好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不同力度,是实现大学自身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大学自治的力度及其实现条件
  
  大学自治作为大学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创造性研究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大学可以不顾其历史社会发展情境,任意而为;相反,在社会各系统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十分密切的今天的中国,外部环境尤其是政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资金支持直接影响着大学的自治。
  
  1.大学绝对的自治有其局限
  大学自治是大学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但是,大学自治的必备性,并不意味着大学自治的绝对性。追求大学绝对的自治,实际上会对大学自治造成损害。自由是美好的,对自由的追求是人类的一项伟大的事业。社会各领域都存在自治的问题.但这种自治往往不是“有”或“无”的问题,而是自治权掌握在谁的手里的问题,是谁拥有并多大程度上拥有自治权的问题,是自治权的力度的问题。大学也不例外。
  一方面,“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高等教育研究的是高深学问,毫无疑问,只有学者才能对其做出准确的判断,只有学者才深刻了解高深学问的结构、内容及其内在特点,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才能使高等教育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因此,应该让学者及教师来控制学术活动,诸如专业、课程设置以及教授方法的选择等。另外,他们应有权决定由谁来讲授.以及谁有进入高校接受教育的权利。只有对高等教育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才知道在这个领域内谁有足够的学术能力进行教授活动。以及谁有能力来接受这种教授活动,什么样的水平及层次具有取得学位的资格等。布鲁贝克的经典论述,十分雄辩地论证了大学需要自治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高校绝对而完全的自治是不可能的,也是存在风险的。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决定了大学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之外。首先,大学客观上总是会由于经费问题而接受政府或企业等校外团体的拨款和资助,一旦接受这些资助,就不可避免要接受为特定组织培养人才等附加条件,这样一来,绝对的、完全的自治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大学作为知识生产机构的物质存在,必需依靠社会提供的物质资源才能维持,这一特性决定了大学不管是由校外人员还是校内学术人员的完全自治,都会导致风险。其次,大学自治权力的过分集中,不利于大学的健康发展。如果大学完全由校内学术人员管理,那么他们可能会过分关注学术自身而忽视社会需求;而非学者集权则会导致决策过多牵涉政治或商业因素。导致高校这片学术净土的政治化、商业化。不论权力集中在哪一方,只要是过于集权,都会导致当权者利用权力干涉另一方合理合法的活动,把对方乃至所掌控的一切当成物品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因为“权力过于集中的官僚行政机构不可避免地会把人当作物品”罔。因此,大学绝对的自治是有局限的,存在着风险。
  
  2.外部参与的大学自治才实际有效
  当今世界,教育越来越多地掺入了政治和市场因素,必然需要有人(或者机构)以局外人的身份从宏观上给予指引与调控,使学校乃至教育朝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大学自治需要一个强力的领导团队来实现,这个领导团队既要包括能够抵制政治及各种其他因素的干扰而独立治学的专家或学者,又要包括善于审时度势、宏观掌控、协调学校发展的政治家。
  具体到当前,我们认为,大学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该由学者专家和校外人士共同组成。大学管理需要校外人士的参与,是因为学校培养的人终究是要为社会服务的,来自业界或政府机构的校外人士更了解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更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需要多少人才。大学学术共同体带有古代行会的某些特征,诸如散漫、 偏执保守、排斥改革等,如果任由学者及教师全权负责大学的管理,可能会使大学陷入孤立的自治而拒绝任何外界的信息。大学良性的发展,既要有校外人士带来的外界信息输入,又要有校内专家的信息甄别与大学精神的坚守:既要听取学者专家的意见,又要考虑社会及学生的需求。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大学不能任由身居其中的教授学者们任意为之,也不能任由校外人士决定其日常事务及学校未来走向。大学发展有自身的逻辑,它既要讲求效率。又要实现自己的理念。一个强有力的、由学者专家、企业家、政治家等多方人员组成的领导团队,既是大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大学自治的保障。
  
  二、学术自由的取向及其现实困境
  
  1.大学自治需要学术自由
  大学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或者说大学自治的理由,是通过创造性的知识生产和传授,引领科学、技术乃至社会文化的发展。学术自由是创造性学术成果能够产生的必要条件,没有前一秒的所谓妄想就没有下一秒新科技的诞生。学者和学生们的思想和意见应该而且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密尔曾说:“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当哥白尼向公众告知地球是绕着太阳转的时候,社会大众是难以接受的,他也因此受到教会的迫害。牛顿在思考苹果为什么会落向地面而不是天空之时,也曾遭世人的嗤之以鼻。这些事例说明,学术创见并非那么容易被公众所接受,学术创新需要学术自由的环境与氛围。
  没有学术自由就谈不上大学自治。而学术自由是不能折衷的,“学术自由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如果今天我们可以拿学术自由做交易,那么,明天就有可能拿自治本身做交易。”学者要能够有所创造,就必须坚持真理,不畏惧外界压力.对一切事物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学术界是属于学者的世界。学术界以外的人对学者的研究指手画脚或者让他们做什么、不做什么。是对他们极大地侵犯和侮辱。大学是致力于寻求知识的地方,正如哈佛人长期以来所信奉的价值观:尊崇学术研究,包容不同见解,信仰言论自由。
  1808年,施莱尔马赫提出国家除了在大学的财政、警察事务及设施的保持和维护等方面发挥作用以外,大学要完全独立于国家,大学内部要维持思想的自由和独立。威廉・洪堡也认为,学术应该独立于国家,国家对大学的干预越少越好。正是在这些思想的指引下,德国的柏林大学才取得了曾经的执世界牛耳的辉煌。
  
  2.学术自由的价值取向是适应社会发展
  大学需要绝对的学术自由.然而这种绝对的学术自由并非不顾一切地任随自己的思想而行动,它同样需要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对社会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需要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只有在这个大前提下,学者才能自由充分地发表自己的学术创见。
  学术自由应是学术圈内学术成员间基于平等、理性的学术对话和学术批判的自由,超出学术圈之外,就必须考虑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学术领域和政治、社会、生活等领域是有区别的。在政治、社会或其它领域,能够讨论的论题的范围是有限的,要符合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考虑实际国情,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考虑社会道德舆论等的约束。实际上,学术自由理念发源地的德国大学,其所谓的学术自由也是国家保障下的学术自由,是维护国家利益基础之上的学术自由。在学术领域,一切言论都应是可接受的。学术讨论应该是无禁区的,学术所讨论的理论和观点多数是不成型的和未定论的,正是这种开放性保证了学术探究的活力和创造性。因为“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司徒雷登把“因自由得真理而服务”作为燕京大学的校训,就表明了自己的治校立场:大学需要有绝对的学术自由,才能有所建树,这种自由应以学术自治为基础,且与学术自治相辅相成,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标。
  理想中的大学,应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只有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到双赢,才能更好地实现大学存在的意义。因而,大学应既要探究高深学问,又不能完全自闭于象牙塔;既要联系社会实际,又不能陷入功利主义。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时代从来都不存在。大学教师和学生们在钻研知识、传授和生产知识的同时,也应注意,知识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有把知识转化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才会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学术自由是知识生产和转化的积极推动力,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学术自由本身,就是大学实现其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终极目标的最有效的方式。
  
  3.学术自由面临的现实困境
  培养人才、追求真理、对社会负责,是大学的职责所在,也是大学需要学术自由的原因。然而。当前学术自由的实现面临着许多困境。
  首先,社会转型期的嘈杂环境对学术自由产生着各种不利的影响。转型社会存在的各种“噪声”和极端事件,社会公众的功利主义、消费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价值观的盛行,部分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专制主义行为的屡屡出现。导致学术研究既面临着考验学者定力的各种诱惑,又面临着“政治正确性”的限制。易中天所认为的“学术繁荣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自由的空间、宽容的精神和真诚的愿望”,对于多数学者而言,都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学术自由要求,学者自身要有大胆提出自己想法和观点的精神和勇气;政府及管理机构要有接受各种不同观点的包容精神:社会各界要有一切为了办好教育、促进社会和个人发展的真诚愿望而不仅仅是名利的欲望。在当前复杂多变的中国社会,精准把握学术自由的力度,既是对学者的洞察力和智慧的考验,也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各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智慧和技巧的考验。
  其次,学者队伍的学术水平对学术自由存在着不利的影响。艺高人胆大,越是学术水平高的学者,越是会不拘泥于现实的约束而不时有创新思想的火花进发,从而越能够带来学术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水平较低的学者通常谨小慎微,不敢进行新的尝试,学术自由对于他们而言,没有实质性意义。因此,实现真正的学术自由,学者学术水平的提高非常重要。不容否认,当前某些学科领域存在学术水平整体低下的情况,在这些领域,学术自由被用作抵制社会问责、压制学术新人成长的利器,学术自由成为少数学霸、学阀的绝对自由而非学者们整体的自由。我们在高校管理的调研中听到过这样的反映,当前人才引进中存在一个规律:一流的人才愿意和一流人才共事。一流学者不是害怕竞争而是欢迎竞争,他们考虑的是如何更好地出一流的研究成果:二流的人才只愿意和三流的人才共事,二流学者普遍存在武大郎开店的心态,他们不欢迎竞争,考虑的是如何不被别人超越。香港科技大学的建校经验,也证明了引进一流人才的重要性。要发挥当前国家人才引进政策环境的有利条件,遴选、招募到一批真正一流的人才,使他们发挥鲶鱼效应,真正促进学术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再次,学术共同体内部的某些游戏规则对学 术自由有着不利的影响。某些领域的某些学者或者教授,为保证自己在学术界的地位或者声望,故意压制异己的观点,导致所谓的“学阀”和“学术山头”现象。在这些地方,要么没有规则,要么规则形同虚设。对此,300年前的洪堡就深有体会,他说,如果一个学术团体水平过于高端、势力过于强大,该团体通常会有一种特定的观点,然后倾向于压制其他观点的兴起。这不利于新兴学科和创新性的理论的生长,不利于保证理论和研究的科学性。要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就需要外部力量对于学术权力的制衡,即学术共同体的游戏规则必须接受社会的审查和问责。社会公众虽然不一定具备评价学术问题、学术水平的能力,但关于规则的公平和公正性的评价能力则毫无疑问是具备的。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的实现,需要基于学术共同体内部游戏规则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需要保证各种学术观点都具有平等地接受质疑、批评和讨论的机会。在涉及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工程时,更需要让各种观点展开充分的讨论。近期日本地震导致的核电站泄露。其隐患在20世纪90年代就被日本学者所指出,但其观点长期受到打压和忽视,美国专家因其建议被忽视愤而辞职。当前核泄漏所导致的巨大灾难,再次证明了学术质疑观点被忽视、被屏蔽的后果有多么严重。
  
  三、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同生共长
  
  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休戚与共,共存共荣。要保障身在大学中的人们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其基础是大学自治。没有大学自治,就没有安全的学术环境;而失去了学术安全,就不可能有学术的自由与发展。良好的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得以存在的基础,没有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就无从谈起;有了学术自由,就能够促进大学实现更加完善的自治。
  自由是学者的天赋权利,它既表现为学者不受任何世俗及权威的影响,自由地选择研究领域并发表其学术见解,即苏格拉底所说的“自由地追求一种观点,而不论其引向何方”:也表现为不屈从于压力而对自我及真理的坚持。近代以后,随着教会的淡出,现代企业的出现,学术自由的获得开始取决于大学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博弈,学者学术自由权利的保障主要看大学自治的实现程度如何。大学自治程度越高,学术自由的空间就越大;大学自治如果难以保障,学者的学术自由就无从谈起。某种意义上。学术自由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民主程度的标志。保障学术自由有助于健全民主程序,促进民主政治的实现。当然,大学自治也有赖于大学机构自身的自律,大学自律程度越高,其获得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力度可能就越大。开放、开明的政府能够较好地把握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力度,懂得如何尊重学术自由,知道如何给予大学的合理自治。
  学术自治是相对的自治,学术自由是必需的自由。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学术自由是必需的,是因为一所听不到与众不同的观点的大学.一定不是一所好大学。大学容纳各种思想、观念和主张,但它绝不盲从,这是大学的特点。无论是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和主张,在大学里都是值得深思的。毋容置疑,自由是有条件的。行使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尽管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真正意义在于保护非同一般的学术观点,但在涉及价值观问题时,也需要对社会主流价值和民族传统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尊重。一切自由都要以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为前提和最高标准。
  总之,没有无约束的自由,也没有无自由的约束。唯有使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互相促进、互为保障,才可能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才能使科学、技术和社会文化朝着多元、协调的方向繁荣发展;唯有使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与社会发展达到和谐共进,才有可能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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